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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践行行政公益诉讼/杨涛

时间:2024-06-26 06:3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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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践行行政公益诉讼

杨涛


我国司法界多位官员和学者指出,我国15年前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其制度安排难以完全适应今天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其中,拓宽原告资格,增加行政公益诉讼也成了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中国青年报》4月5日)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情形下,提起的行政诉讼。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上原告资格的障碍。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在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只是公共利益时,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就没有原告的资格。
然而,现实却呼唤行政公益诉讼。2000年10月,浙江省台州市著名画家严正学就状告台州市椒江区文体局纵容支持歌舞厅、夜总会在小学校门口经营,并为色情表演提供场地。法院就以严正学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其的诉讼请求。现实的需要与法律的规定凸显矛盾。
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在法律还没有修改以前,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践行行政公益诉讼,为法律的修改摸索道路。首先,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人,那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被认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所以说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说,尽管法律上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没有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担当行政公益诉讼不存在理论和法律上的障碍,至少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反而,由检察机关先行担当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行社会的文明进步,并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打下扎实的基础。
在世界各国,行政公益诉讼都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在英国,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即检察长是原告,公民列为告发人。在德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域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作为我们推行这项制度的借鉴。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期待立法机关更多地征求民意,尽快修改法律,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这一行政诉讼类型。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亦不禁止时,在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下,多做一些有益的摸索和改革,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应当身体力行,为制度的建立添砖加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

(2003年4月9日文市函[2003]56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以来,文化行政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需要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是否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中学范畴?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指平面直线距离还是行走距离,是从学校校园门口开始丈量还是从学校校园围墙开始丈量,丈量是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门口还是其营业场所边沿?

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而未经原审核机关同意的应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终止经营活动如何认定?是以不参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还是以停止经营活动一定时间来认定终止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是从文化行政部门发现其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还是从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计算,停止经营活动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终止经营活动?

专此函达,请复。


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2009]300号),现将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提示如下:

一、休市安排: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节假日期间清算交收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