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创业(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以创业促就业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铜陵市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铜政〔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就业)工作评比表彰活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工作同步。
第三条 考核表彰的对象为: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乡镇(街道)、社区和村;支持和服务创业(就业)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带头创业、自谋职业的社会劳动者和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参与者。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以下层次进行:
对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其中:对县、区政府的考核,采取“双百分”考核办法,具体评分办法见《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和《就业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分别制定考核评分标准。
对乡镇(街道)、社区(村)的考核工作,由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参照市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推荐候选单位,报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支持和服务创业(就业)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创业(就业)工作参与者的评选考核工作,按照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评选条件,由主管单位按照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 市创业(就业)候选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应征求所在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表彰奖励名额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对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在考核并获优秀等次的基础上方可表彰,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乡镇(街道)、社区(村)推荐候选先进单位数量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5%;创业(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表彰数量由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从严控制原则,确定分配表彰名额。
第七条 对拟表彰的对象经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评分表
2.就业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
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主要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35分)
5
1.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并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2.建立创业实训目标任务完成基地情况
5
3.组建专家服务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
4.征集创业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
5.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
6.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8
7.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组织
领导
体系
(10分)
1
1.创建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社会经济开展规划
1
2.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健全,成员单位职责明确
2
3.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3
4.积极宣传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自主创业典型
3
5.创建工作的机制和方法创新
创业
政策
落实
情况
(20分)
2
1.落实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情况
2
2.落实改善行政管理政策情况
2
3.在财政支出中安排创业扶持资金或引导资金(经费)情况
2
4.落实解决融资瓶颈政策情况
2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创业
政策
落实
情况
(20分)
2
6.落实提升创业能力政策情况
2
7.落实加强创业服务政策情况
2
8.落实增加创业场地政策情况
2
9.落实鼓励带动就业政策情况
2
10.所属小额担保贷款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情况
创业
培训
开展
情况
(5分)
3
1.组织、推荐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情况
2
2.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与指导基地开展工作情况
创业
服务
体系
建设
情况
(20分)
3
1.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开展情况
3
2.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和后续援助情况
3
3.创业项目库和项目采集、评估、发布制度情况
3
4.创业孵化基地发挥孵化作用情况
8
5.“千人创业扶持计划”等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工作
考核
体系
建设
情况
(10分)
5
1.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及数据及时上报情况
5
2.建立创建工作考核制度,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部门考核体系情况
备注:1.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方可参与优秀单位的评比。
2.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当年的就业工作可做适当调整。
附件2
就业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主要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40分)
4
1.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3.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4.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5.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6.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7.培养新技师和培训高级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8.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
10.登记失业率控制情况
就业政
策落实
和就业
服务活
动开展
情 况
(40分)
2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与管理情况
2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政策落实情况
2
3.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2
4.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2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开展情况
2
6.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7.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8.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2
10.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落实情况
考核
项目
量化
分值
主要考核内容
得 分
自评
市评
就业政
策落实
和就业
服务活
动开展
情 况
(40分)
2
11.创业培训政策落实情况
2
12.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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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情况表》、《分所情况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5月份,中注协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份,中注协根据事务所上报的数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中注协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包括: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以下称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填报《情况表》、《分所情况表》时,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
(五)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领军人才人数为直接加分项,每名加0.5分。
处罚和惩戒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培训完成率得分+领军人才人数得分 –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
(一)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收入平均值)×7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评价年度前100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培训完成率得分=(某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
(四)领军人才人数得分=领军人才人数×0.5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ize:[20479]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Size:[19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