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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数”应成为数额立法的通行模式/李克杰

时间:2024-05-17 20:2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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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小额诉讼标的额拟再次调整,由二审稿“绝对数”1万元以下,修改为“相对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为准(8月28日《新京报》)。

本次民诉法大修,小额诉讼制度因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被视为修法亮点之一。笔者认为,采用“相对数”标准来确定小额诉讼范围,是非常恰当的选择。它既适应了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解决了法定标准容易滞后的难题,可谓一举多得。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对数”应当成为我国数额立法的通行模式。

关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审稿规定为“5000元以下”。对此,人们认为它难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这个标准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显得过低,如大幅提高,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又会大大缩小普通程序诉讼的范围。因而,人们对于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以下”,也认为不妥。于是,有人提出了“相对数”思路,在三审稿中得以体现。

之所以称“相对数”是比较恰当的模式,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地区差别较大,规定一个“绝对数”往往会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况:一是标准过低对减少普通程序案件作用不大;二是标准合适能够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三是标准过高小额诉讼范围太大。无论标准过低或者过高,都不利于恰当控制小额诉讼规模,较好地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公民讼累,都与立法目的不符。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不断加剧,一个确定的数额难以与时俱进,要么很快滞后,要么频繁修法,都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权威和尊严。同时,同样数额的争议额,对不同财富占有水平的人们而言,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同的,甚至有时完全不同,因而争议双方对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要求也有不同,所以不适合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标准。

“绝对数”作为法律标准的情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比较普遍,比如刑法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数额(这是数量最大的一类)。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法律标准具体、明确,没有回旋余地,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自由裁量权。但它的具体和明确同时也意味着僵化和凝固,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特别是通货膨胀之后,十年前的1万元与今天的1万元相比,其对主体的权利内涵和影响显著不同,无论是争议还是处罚,其法律后果的实际影响力大大减小,比如十年前罚款1万元,处罚对象可能感到“肉痛”,完全符合“责罚相当”原则,而在今天对处罚对象而言或许已变为“罚酒三杯”,难以做到“责罚相当”了。这就是法律标准“绝对数”的缺陷所在,也是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违法主体对法律处罚不以为然的重要原因。

从立法实践看,立法者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近年来的不少立法都越来越多地采取了“相对数”法律标准,比如国家赔偿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以及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都倾向于规定一个“相对不确定”的赔偿标准或奖励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相对数”标准并非完全不确定的标准,也不意味着完全由执法者自由裁量,其实它在法理上属于准用性规范,是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标准。比如上述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它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每年都会发生变化,但它在特定地区的具体标准,每年都是确定的,因为它参照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由法定机关发布的,具有法定性。今后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应多采用这一模式规定法律标准,从而真正让法律成为“活的法”,与时俱进。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给广播电视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给广播电视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广发干字(1984)1002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提出的广播电视架设、大修、维护天线工列为高空作业工种,按五十五岁提前退休工种试行,这些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的
规定办理;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我们认为暂不宜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此复。
附:广播电视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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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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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播电视|高 空| 广播电视架设天线工,是安装塔桅钢木结构的中短波天线、馈线的。是国
|架设天线| |内唯一安装大型铁塔的野外露天的超高空作业工种。
|工 | | 1.广播电视天、馈线的高度在50~350米之间,一般在200米左右。施工机
| | |具都是手工操作。上塔时,手脚交替的往上爬,其负重均在10~80斤左右。
| | |在塔上,腰系一根安全带,双脚蹬在铁棍上,要传运重达几十斤至百斤以上
| | |的安装构件,还要打8~16磅的大锤和电气焊。无风时,塔上的摇晃幅度是
| | |5米左右。
| | | 2.广播电视天线大部分建在高山上,少数建在建筑群之中,有的还在沼泽
| | |区,环境复杂,气候多变。冬季施工现场的气温在零下几度至四十度。夏季
| | |一般都在30度以上,在非洲的高温区,气温高达45~50度。在沼泽地施工,
| | |水泥齐腰,还要搬扛安装构件。有时在老电台区施工,还受着高频感应的影
| | |响。
| | | 3.高空作业时间一般均在8小时左右,有时长达10小时。
| | | 4.施工工程分布在全国各地和亚、非、欧十多个国家;在近十年内,有三
| | |分之二的人员,去过亚、非、欧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施工。小工程工期一般是十
| | |几天至二十几天,大工程工期一般是三十几天至六、七十天。一个工程接着
| | |一个工程,常年施工在野外。
| | | 5.由于以上的劳动条件,架设天线工均有胃病、风湿和关节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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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播电视|高 空| 广播电视大修天线工,主要是大修、抢修中央直属广播电视发射台及省、
|大修天线| |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发射台的天线、馈线,是野外露天高空作业。
|工 | | 1.广播电视木结构天线高度一般是30~60米,铁塔天线一般是100~200米
| | |左右,最高的达300米。目前,全是手工操作。上杆上塔要手脚交替的爬,
| | |还要身背三、四十斤重的工具和油漆。在塔上,腰系一根安全带,双脚蹬在
| | |10毫米左右的铁棍上操作,有时要打8~12磅的大锤,经常连续工作4小时
| | |以上。
| | | 2.常年在野外。全国有两千多座铁塔,每隔三、四年要刷一遍油漆,大修
| | |天线工平均每人每年担负二十多座铁塔的刷漆任务。刷漆时,身背两桶油
| | |漆,全身和脸上都沾有油漆,连续工作4~7小时。
| | | 3.为了安全播音,天线出现故障时,不管白天黑夜,刮风下雨,要立即去
| | |抢修。由于木杆陈旧、铁塔生锈,隐患很多,危险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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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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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播电视|高 空| 广播电视发射台的维护天线工,是维护、维修本台发射机房以外的天线、
|维护天线| |馈线及其支持物、附属设备等。是野外露天高空作业。
|工 | | 1.广播电视台天、馈线等设备,均建在离机房一、二公里远的地方或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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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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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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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馈线高度一般是四、五米,木杆天线高度一般是30~60米,铁塔天线高
| | |度一般在50~200米左右。及时抢修、更换天线,有时也自己架设钢、木结
| | |构的天线。
| | | 2.一年四季不分白天黑夜和狂风暴雨,都要准时巡视天线设备,发现问
| | |题,组织大修。如发现问题或出现故障,不管天气情况如何,都要及时抢修
| | |(天线故障一般多发生在天气异常时)。大修时要和大修天线工一起工作。经
| | |常爬铁塔,搬运重达1~2吨的工具设备。
| | | 3.接到上级指示,要临时进行改频调整工作,不管酷夏严寒或刮风下雨,
| | |都要绝对按时完成任务。
| | | 4.常年在高电磁场内进行作业。电场强度达几百伏/米以至千余伏/米,对
| | |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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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28日
为“撞了白撞”申辩

闫海


1999年9月《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条例一经颁布,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时一年有余,但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从“强者对弱势群体的侵害”,乃至“侵犯行人通行权”、“漠视生命”等等,相关评论令笔者热血沸腾,然而“热切的心情,冷静的思考”,借助经济学工具对此条例进行剖析,却发现表面上不尽合理的规定背后蕴涵理性的因子。
“撞了白撞”之争的法理阐释的实质是在交通事故中对司机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主义抑或相对责任主义,即存在行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例外。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经济模型化,是“撞了白撞” 问题经济分析的前提。
一、“撞了白撞”的成本分析。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分析中有著名的利尔德· 汉德法官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即假设事故发生率为P,损失额为L,预防成本为B,则B<PL时,施害人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经济内涵可归纳为,侵权事件中,预防成本最小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借此思路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的司机行为进行成本分析。如果将事故中行人的损害视为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则社会成本是预防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且x是司机注意程度,则单位预防成本w时,预防成本为wx,当A为事故发生的损失额,则外部成本为P(x)A,交通事故中社会成本函数为SW=wx+P(x)A,并显然有x?时,全部成本最小。法律规范的变化不会对社会成本形成影响,仅为司机的程度不同的预防行为设计一系列价格,但是法律科以司机大于x?的注意义务时,理智的决策者仍选择 x?,因为此时自身成本最小。但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双边预防的侵权事件,即司机和行人的预防行为都会使事故发生的概率下降,此时的法律规则削弱了行人的预防激励,尽管从边际成本角度看,行人的预防具有较高的效率。
二、“撞了白撞”的博弈分析。司机与行人的决策构成一组博弈模型,即任何一方的行为决策依赖于另一方并对其产生影响。假设事故发生造成损失额100的,而双方参与人保持谨慎的成本均为10,并且双方都不谨慎,则事故必然发生,一方持谨慎另一方持不谨慎心态,则事故发生概率50%,但双方都谨慎,则事故发生概率下降到10%,依据严格法律责任,可得下表1的博弈战略组合,此时行人有占优战略(Dominant
司机 司机
不谨慎 谨慎 不谨慎 谨慎
行人 不谨慎 0,-100 0,-60 行人 不谨慎 0,-100 -50,-10
谨慎 -10,-50 -10,-20 谨慎 -10,-50 -10,-20
(表1) (表2)
Strategy),即无论司机选取何种战略,行人的不谨慎行为都是最优选择,相应地,司机有重复占优战略(Iterated Dominant Strategy),即司机认为行人必然选择不谨慎,并且依据最优原则采取谨慎行为,但本博弈的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最优解是右下的战略组合,而不是右上的博弈解。当改变法律归责原则,规定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司机无违章行为,便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各战略组合的成本之和不变,但成本在双方间的分配发生变化,可得上表2的博弈战略组合,此时司机有占优战略,选择谨慎,相应地,行人的重复占优战略是谨慎,则本博弈的纳什解是社会成本最小的最优解。这证明交通事故处理中,相对责任原则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制度设计。
综上分析,“撞了应该白撞”,有人或许指责其为“理性的冷血”,但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项改革措施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复苏固然可喜,可是我们绝不应忽视权利背后的制度建设,制度的运转良好需要成本,因此制度的设计应遵循经济理性的要求,例如适用“撞了白撞”,如果极大的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不也是保障行人的生命权吗?恰有一份数据可资佐证:《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在该市交通要道青年大街,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按线通行分别达98%与97%,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比率达99% ,与同期相比,车辆速度提高一倍,而事故发生件数下降 22.2%,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