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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2:4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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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通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后取得。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从事中介服务的法人资格;
(二)评估业务人员中,专职高级地质(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采矿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选矿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人,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人。专职评估业务人员中职龄(男,小于60岁;女,小于55岁)人员比例不得小于50%;
(三)评估业务人员须取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
(四)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评估业务人员清单(包括专职、兼职人员)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和专业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能够反映具有独立评估能力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案例材料各一份;
(六)机构章程;
(七)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收取资格证书的工本费。
第八条 评估机构中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40%的业务人员接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长于3年。
第九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业务人员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坚持评估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三)对评估委托人和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诚实、守信;
(四)不与评估委托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10天内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申请换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报告,如实报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评估资格监督管理机关的年度审查。
监督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估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估过程和走访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于每年上半年,将评估机构的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一)连续2年未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的;
(二)有30%以上应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未被确认的;
(三)因其资金、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条件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为评估机构不再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统一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认定和年审情况。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以欺骗手段获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或伪造探矿权、采矿权资格证书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为审查、抽查设置障碍的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监督管理机关将不予通过年度审查。
年度审查未通过或未接受年度审查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
被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12个月内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书及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遗失,由评估机构登记声明作废后,携带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面对全球粮食因灾减产、国际农产品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高基数上再夺丰收,在高起点上再创佳绩,圆满完成了“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现代农业建设全面启动,巩固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了重大贡献。

2013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扎实开局”,首先要稳住农业,稳中求进抓落实,稳粮增收带全局,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保供增收”取得新进展,在全面推进中提高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研究新形势,科学把握新要求,自觉认清新使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为核心目标,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坚持“巩固基础、突破难点、管控风险、推进改革”,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抓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和完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1.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力度。继续增加农业“四补贴”规模,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菜篮子”产品生产专项规模,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强化畜禽良种补贴、动物防疫补助等生产扶持。足额安排渔业柴油补贴,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推动落实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等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加快落实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各项政策资金,把中央政策落实到基层、兑付到农户,确保不误农时、不打折扣。

2.积极研究和争取拓展政策支持范围。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围绕重点农产品、薄弱领域、关键环节,健全和创新农业支持政策。选择1-2个主要粮食品种,在局部地区开展良种全额补贴试点;尽快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补贴制度,争取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政策,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推动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场)奖励政策;研究探索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等扶持政策。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等保费补贴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3.推动政策落实机制创新。完善农业补贴办法,创新农业补贴方式,促进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鼓励补贴与生产挂钩,有条件的地方与生态资源保护挂钩。加快建立健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绩效考核制度,逐步推进政策绩效考核向省级、县级延伸。加快建立政策定期评价机制,启动农业投资绩效评估试点。开展“十二五”农业农村经济系列规划实施进度中期评估,通报实施效果。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管和督导检查,强化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策落实全过程公开透明度,推动各项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二、稳定发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推动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千方百计使粮食面积稳定在16.5亿亩以上,努力实现夏粮、早稻增产,秋粮稳定。突出抓好重点地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东北地区水稻、玉米,提高黄淮海冬小麦、夏玉米“两熟”产量,通过“单改双”力争南方早稻面积稳中有增,通过西北“夏改秋”和西南地区采取间套种等措施力争产量稳中有增。组织开展增产模式攻关,强化关键技术突破和技术集成推广,将高产创建示范片扩大到12500个,继续开展5个整市(地)、50个整县(市)、500个整乡(镇)整建制推进试点,组织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形成和推广一批区域化、标准化的增产模式。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立足科学防灾、有序抗灾和高效救灾,强化灾情预测和预判预警,提前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大力推广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5.统筹抓好经济作物生产。努力扩大油菜、花生等油料种植面积,推进长江流域冬油菜优势区和黄淮海及东北农牧交错区花生优势区建设,积极开发南方冬闲田扩种油菜。选育推广“早熟三高”油菜品种,加速花生品种更新换代,提高油料作物单产。扩大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培育壮大棉花、糖料等作物的优势产业带,加强天然橡胶等热作生产基地建设。统筹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生产布局,稳定面积、提高品质、注重营销,深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加大南方冬季瓜菜北运基地建设力度,启动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规模开发试点。

6.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推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配合适时启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预判,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扶持肉牛肉羊生产,推动出台并组织实施《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推动实施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加快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努力提升牛羊肉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实施主要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计划,稳步推进主要畜禽品种育种、繁育和推广。加快奶牛品种改良,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加强奶业消费引导。全面落实饲料法规新制度,着力构建优质、安全、高效、规范的现代饲料工业。

7.提升渔业发展水平。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新创建500个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启动健康养殖示范县(场)创建活动。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试点,推进现代水产种业建设,严格苗种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继续实施水产良种工程,加强原良种保种和品种创新。积极争取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加大渔业装备升级改造力度,推进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和渔政船建造,扶持壮大远洋渔业,加大避风渔港建设力度,支持建设骨干船队,加强渔政护渔维权和渔业执法。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

8.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探索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扩大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加强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9.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扶持力度。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制定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办法。扶持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快建立示范社评定机制,发布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合作社财务、资产和审计监管。落实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10.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主导性作用。扶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支持经营性组织参与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服务。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启动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11.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各项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大农村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农村经营管理职能,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全力抓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职能分离,理顺垦区社会事业管理渠道,探索国有农场新型社区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配合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协助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12.提升农业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多双边、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加涉农国际规则磋商和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提升我在国际粮农领域的话语权。制定农产品进出口总体规划,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完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关税政策,提高农业领域运用反补贴、反倾销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加强农业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建设,强化对农业重点领域外资并购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维护农业产业安全。制定农业“走出去”整体规划,积极引导和推动重点行业的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探索建设我海外农产品调节市场,保障国内农产品有效供给。完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对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支持农垦企业等建设境外粮食和天然橡胶生产加工基地。

13.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快实施农村改革试验项目,推动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健全试验项目的考评监测机制,科学评价试验效果。鼓励农村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尽快取得突破。适时总结宣传和转化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出台支持试验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四、强化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1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狠抓执法监管,加强技术指导,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管控。深入推进专项治理,重点打击种植菜果茶非法使用高毒农药和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严厉整治饲养畜禽非法添加“瘦肉精”、违规用药和滥用兽用抗生素,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养殖水产品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强化“三品一标”认证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开展风险隐患摸底评估,强化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抓好舆情预警和应急处置,做好生产指导和消费引导。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县乡两级监管机构,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创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试点和全程控制。

15.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逐步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防治策略。狠抓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和移动监管等关键措施落实,制定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防治计划。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国家优势畜牧业产业带、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以国家、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监测网络,重点提高县级监测诊断能力,抓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推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模式创新,逐步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加强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制度,严格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抓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进一步提高兽医科技支撑能力。

16.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灾情监测调度预警。制定完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机制。制定分区域、分品种、分季节的技术指导意见,加强分类指导服务。积极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做好种子繁育基地和重点区域的重大植物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强化迁飞性、流行性病虫害应急处置与联防联控。加强防灾抗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强化生产资料调剂调运,保障灾后生产物资需要。加强救灾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农机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17.推进农业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为重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渔船检验安全管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船员培训,完善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扎实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垦区安全生产工作。

五、扎实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18.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启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试点,推动形成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紧密衔接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加快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广适的新品种(系),启动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和超级稻亩产1000公斤育种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大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实施力度,加快研究应对农业灾害重大关键技术。加快实施《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涉农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推动骨干企业与优势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实质性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体,引导和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农业科技项目,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强化农业科研院所联合与合作,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探索构建区域农业科技协作体系。

19.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加快培育壮大骨干种子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品种。着力构建种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种质基因资源发掘及信息库建设,制定品种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交易平台。着力推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立新品种引进示范体系,抓好新品种展示示范工作。加强种子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地方和骨干企业优化良种繁育基地布局,加快改造一批种子生产加工中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打假护权”专项行动。开展《种子法》修订调研,完善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等配套法规制度。启动种业人才培养计划。推进种子企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打造企业品牌。

20.推广应用重大成果和关键技术。深入实施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财政补助项目和条件建设项目,强化条件、人才、机制支撑,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支持农垦系统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着力抓好重大科研成果和关键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小麦“一喷三防”、水稻大棚育秧、玉米马铃薯地膜覆盖和抗旱“坐水种”、机插秧、水肥一体化、机械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关键技术,在蔬菜水果优势区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广超级稻,推动玉米优良品种、栽培技术、工程机械技术融合。

21.加大农业农村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力度。深入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强化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管理。继续组织实施万名农业技术推广骨干培养计划,加快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认定工作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重点加大专业大户、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的教育培养力度。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建立教育培养、认定管理、支持扶持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系。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构建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培训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建设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六、大力推进重大工程建设,提升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22.组织落实重大项目。继续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推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深入开展都市现代农业交流推进活动。争取启动建设国家级优势种子生产基地,认定一批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提高种养业良种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沼气、保护性耕作、天然草原退牧还草等工程建设。加强新的重大工程谋划,推动编制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启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定居工程等专项规划。

23.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规范高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争取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等关键环节作业补贴。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加强农机关键零部件和重点产品研发,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双季稻地区机插秧和华北、黄淮海、东北地区玉米机收发展,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和园艺作物、牧草、畜禽、水产等生产机械化。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鼓励支持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和农机大户增强作业服务能力。继续推进农机化示范区建设,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扩大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化肥深施、节水灌溉、高效植保等农机化新技术应用面积。强化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管工作。

24.加快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稳定农垦粮食和棉花种植面积,优化生产布局,提高单产水平。根据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农垦现代种业和养殖业等高效特色产业,继续开展农垦现代化养殖场标准化提升活动。加强农垦物质装备建设,推进水稻、玉米、棉花、马铃薯和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开展农垦农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加强热作标准化示范园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技术推广、病虫害监测与防控、种质资源保护等项目,组织开展天然橡胶非生产期抚管补贴试点。以100个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场为主体,深入开展农垦“现代农业示范提升活动”。继续组织实施好农垦危房改造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5.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落实好示范区“以奖代补”政策,推动涉农资金整合,加大对示范区倾斜支持力度。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业园、规模养殖场、加工物流园区建设,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认定第三批示范区,推进示范区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农业融资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模式,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突破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金融服务滞后等制约瓶颈。举办示范区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暨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开展示范区发展建设考核评价。

七、强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业信息化服务

26.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各类农产品优势集中产区和生产基地,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着力构建国家级产地市场、区域性产地市场和农村田头市场互相衔接补充、定位布局科学、运转高效流畅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启动7个国家级大市场建设项目。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推进区域性批发市场建设。加强田头市场规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在村户间形成简易加工厂、田头集货场、村头批发场、农民交易地和价格采集场,不断提高农产品营销能力。

27.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以生产智能化、营销网络化、管理高效透明、服务便捷灵活为目标,通过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典型示范和资源共享,将农业信息化建设贯穿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全过程。科学编制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完善农业信息化标准框架,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创建一批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农业物联网等试验试点。研究探索农业信息化支持,加快转化金农工程一期成果,启动金农工程二期项目。加强以12316服务热线为纽带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大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打造全国“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品牌。

28.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积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加强农产品生产意向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与发布,积极应对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搞好应急促销;健全鲜活及小宗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鲜活及小宗农产品信息发布平台,防止鲜活及小宗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价格大起大落。继续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统筹农业会展,培育品牌展会,改进办展方式,提高办展实效。

八、做好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29.推进农村沼气能源开发利用。坚持农村沼气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定位,探索完善农村沼气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农村沼气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的新格局。完善沼气建设补贴和用气用肥补贴相结合的政策,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同配合,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中央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完善后续配套服务,着力提高沼气项目建设质量、沼气使用率和“三沼”利用率。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大力推进以村为单元的集中供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规模化沼气生产厂建设和运营,支持企业参与农村沼气的后续服务,发展壮大农村沼气产业。加大秸秆和牲畜粪便预处理、混合原料发酵、沼气提纯罐装、高效保温等技术研发投入,全面提升沼气技术装备水平。启动能源生态村建设试点示范。

30.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引导农民采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的新型农村清洁模式,建设美丽乡村。实施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和监测预警,试点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启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和分级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绿色农业生产,加大农业清洁生产示范,推广一批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实用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研究设立标准地膜推广技术补助专项,在重点地区开展地膜回收利用示范。深入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加快建设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开展省柴节煤炉灶炕升级换代,淘汰报废高耗能老旧农业机械,加快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

31.加强农业资源保护。推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加快划定和加强保护基本草原,开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督查,指导地方开展草原载畜量核定及草畜平衡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和建设。完善休渔禁渔制度,合理确定养殖容量,扩大人工鱼礁建设和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模,开展海洋牧场和保护区建设。加大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力度,抢救性收集和保存珍稀、濒危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建立资源监测预警网络,加快基因鉴定评价等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加强外来物种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主要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提高外来物种入侵早期预警能力,开展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集中灭除工作。

九、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32.提升农业经营效益。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水平,推动适当扩大经营规模,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增加农业经营收益。立足资源禀赋,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优化种养品种结构,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培育特色高效产业。搞好农产品营销促销,努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完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从价格上升、加工销售和产品增值中得到更多实惠。

33.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抓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四化同步”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引导乡镇企业转型升级。逐步推动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支持产地发展农产品储藏、保鲜、干燥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加强农产品加工产业聚集区建设。引导和扶持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培育一批示范企业,促进主食加工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休闲农业公共服务力度,启动休闲农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着力创建一批主导产业突出、环境友好、文化浓郁的休闲农业优势产业带和产业群。

34.提升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实施农民就业培训计划,培训一批文化素质高、创新意识强的农民,增强农民就业增收能力。推动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促进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创业引导扶持,推广一批成熟的农民创业模式,树立一批基础设施条件好、服务功能完善的全国农民创业示范典型,推动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农民创办小微企业,以创业带就业促增收。推动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推动构建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35.落实减负惠农增收政策。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完善奖补办法,加大奖补力度,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扩大集体收益分配,增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推进农业援疆援藏工作,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农牧民持续增收。

十、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提升服务“三农”能力

36.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系统建设。努力在全系统上下形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乐于实践的良好风气,继续开展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不断提升农业系统干部的研究、创新、实干、协调能力。牢固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坚持办实事制度,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深入研究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准确把握“三农”发展新趋势新任务,不断推动思想观念、发展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手段和方式方法创新。

37.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开展“百乡万户调查”、青年干部“接地气、察民情”等深入基层实践锻炼活动,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廉政风险防范防控管理水平。弘扬北大荒、南沙和祁阳站“三种精神”,保持农业部门艰苦奋斗、敬业拼搏、崇尚实干的优良传统。

38.创新农业管理推动工作落实。坚持稳中求进抓落实、坚持不懈抓落实,将抓落实的要求贯穿于全年,贯穿于各项工作,不断改进落实政策的方法,健全落实政策的机制,创新落实政策的方式,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继续推进绩效管理向地方延伸,强化部门联合与合作,创新内外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强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加大农业部直属单位及农业系统基本建设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



农业部

2013年1月9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8] 5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原科技富民强企兴州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旨在解决制约我州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创新型湘西。为做好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成立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常务副州长和负责科技、工业、农业、商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协管科技副秘书长和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财源办、州农业局、州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州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规划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组织编制《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条件。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州人民政府审定,由管理办公室行文发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实施后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重点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实施后对产业有较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一般项目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潜力,实施后能对产业有一定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属技术改造类项目其技改投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州内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第六条 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当年度《湘西自治州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具有技术依托单位、首席专家,有一定项目基础和前期资金投入,除战略性资源开发技术和产业化重大瓶颈技术采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攻关外,其它项目技术应是已完成中试,即将进入产业化转化阶段。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别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然后按各自管理资金和申报项目限额的120%提出推荐项目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项目申报原始资料和项目简介。管理办公室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和综合平衡,并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衔接后,提出项目评选方案。

第八条 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评选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企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对相应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状况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推荐的重大项目不能通过专家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另行指定课题,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另行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一次或分次评审、审批,分次行文、公布”的形式。由管理办公室分批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分批分别与州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管理办公室提供样本,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签订,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州直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列入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每年进行1-2次督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筹措项目资金,加强产学研结合,切实做好项目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如期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经过检查评估,对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要提交项目总结,填报《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由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负责收集、综合汇总,并进行年度总结,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要进行验收,准许在第二年连续申报,连续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办公室会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通过评估和验收的项目,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非密级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安排资金1200万元,由州科技局、州经委、州农办、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财源办从各自主管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200万元,在当年部门预算中予以明确。根据科技创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今后适当增加经费额度。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措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支持40个左右项目,80%的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用于工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其中重大项目5-6个,每项支持金额80-100万元;重点项目20-25个,每个项目支持20-30万元;一般项目10-15个,每个项目支持5-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技改类项目须确认已经实施后才能拨付。其它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管单位会同州财政局加强对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