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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时间:2024-07-26 01:5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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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劳动总局



废止理由: 已被《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代替

第一章 总 则
一、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的教育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四级技术工人(指实行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
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技术操作方面:使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完成本工种中等复杂程度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的习惯。
技术理论方面:使学生能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要需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
文化知识方面:使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并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要文化课程要提高到高中水平。
身体方面: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教学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要以教学为中心妥善安排,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全面完成。
学校的教学,应该理论联系实际,以生产实习教学为主。文化、技术理论课程要切实注意加强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
生产实习教学应该尽可能地结合生产进行,不适宜结合生产的工种、专业,也应采取实习、实验、模拟等形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生产任务要根据教学的需要确定,要保证教学大纲的全面完成。
学校的技术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都应注意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
三、学校的规模、工种、专业设置和学制,应该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每所学校设置的工种、专业性质要相近,不宜过多,而且应该是操作技术比较复杂、技术理论知识要求比较高的。
根据工种、专业性质的不同,招生对象分别为具有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年龄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二周岁。
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制一般为二年。
四、学校应该具备进行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并且积极地加以改善。
学校应该按照规定配备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
学校应该有必不可少的校舍、实习实验场地和教学、生产实习实验设备。
学校应该有相应的教学文件和图书资料。
五、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搞好生产、财务管理和后勤工作,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反对辅张浪费。承担国家生产任务的学校,要保证完成生产计划,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料、材料和燃料,降低生产成本。
学校的后勤工作,要为教学和生产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必须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
必须关心群众生活,实行劳逸结合,搞好集体福利事业,减轻教职员工的负担,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
六、学校由各主办部门直接领导,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局归口管理,并受劳动部门综合管理。
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国家劳动总局汇总平衡,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二章 教学工作
七、学校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生产实习教学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学。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制订,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学校贯彻执行时,不得任意改变,如果必须修改或者自行另订的时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和月份的生产实习计划及文化、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授课进度计划;教师要编制生产实习的授课计划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授课计划,使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九、学校全年的教学时间为四十三周,假期(包括法定节日)为七周,机动时间为二周。
生产实习教学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学的比重,原则上各占一半为宜。但有的工种、专业需要的文化和科学技术理论知识较多,可以适当扩大文化、技术理论课在总授课时数中的比重。
十、生产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都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生产实习课每班一般二十五人左右,文化、技术理论课每班五十人左右。
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必须有入门指导、巡回指导和结束指导等主要环节。在生产实习课教学中,学生的操作练习应该结合生产进行,并且定期轮换学生的工作位置和实习作业。有些工种的课程和工序在基本操作训练阶段,不能结合生产进行的时候,允许不结合生产进行。
有些工种、专业的学生,除在校内实习外,还必须去厂矿企业等单位实习的,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指定有关企业专责协助学校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并保证学生有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工作位置。
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师,必须组织好课堂教学,把课题基本内容讲解清楚,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还必须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的个别辅导,适当布置和细致批改学生的作业。
十一、加强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建立和健全考核制度。各门课程都必须加强平时考查,认真组织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及时评定学生成绩。
十二、加强教学检查工作。学校领导人员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地了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和学生对所学知识、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十三、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应该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分别组织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的工作,应该着重研究贯彻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材内容、教学方法,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总结交流教学工作经验。组织教师学习业务技术。
十四、必须做好实验室、专课教室、图书馆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且根据需要,充实仪器、教具、图书和有关技术资料,逐步实行电化教学。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根据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教育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团结,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
十六、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认真地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完整地、准确地领会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自觉改造世界观。
十七、要认真地传达学习党的决议和指示,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阶级教育,路线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时事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勤奋学习,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全校师生的思想情况,深入细致地解决思想问题,表扬好人好事,防止和克服不良倾向。
十八、要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热爱劳动,热爱本专业,勤学苦练,学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完成学习任务。
教育学生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养成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作风。
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合学生和青年的特点,要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着重正面启发诱导,防止简单粗暴的做法。
十九、经常了解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情况和技术水平,做好学生操行评定的工作。学生操行的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评定操行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评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优点、缺点,帮助家长了解子弟的情况,鼓励学生不断上
进。评语应该首先肯定学生的优点和在本学期中的进步表现,同时要适当地指出他们的缺点,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写评语要实事求是,并且要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评语应该告诉本人和通知家长。

第四章 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二十、学校的生产任务,由主办部门安排,列入国家生产计划之内,主要依靠学生在生产实习中完成。生产的品种应该根据教学的要求确定,并且力求稳定。产品批量、生产周期同教学需要、教学进度应该相适应。
二十一、学校必须根据生产实习计划,相应地制订辅助工人的生产计划、协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财务计划。同时要做好统计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和生产管理提供切实可靠的资料。
二十二、加强技术管理。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图纸与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要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定期检查和维修机床、工具、夹具、量具等设备,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适用。
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 技术水平。要有计划地添置先进的生产实习设备。师生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确有成效的,应该给予奖励和表扬。
二十三、必须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原料、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移作他用。
二十四、学校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经济合同。要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防止和纠正单纯追求产量,忽视质量的倾向。
实行学生、教师、检验员三级检验而以检验员检验为主的产品检验制度。检验员既要严格检查质量,又要积极协助教师分析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对于原料、材料、燃料和备品的质量,也应该严格检验。
二十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学生和辅助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以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切实照顾女师生员工的生理特点,注意他们在经期和女教职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二十六、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根据学校生产特点进行成本核算与定额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
学校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缴和留成。

第五章 教 师
二十七、教师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教好。教师应该认真备课,精心讲课,深入辅导,细批作业,经常考查和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不断提高教学
质量。生产实习教师还必须做好学生生产实习的准备工作,检查生产实习场所的安全设施,组织学生按时完成生产实习计划。
教师必须关心和爱护学生,随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且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和教育学生。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二十八、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的政策。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职学习或者离职进修,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究活动。
二十九、学校必须定期做好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的工资级别的评定和调整工作。优秀教师可以越级提升,不受学历、教龄的限制。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员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法失职的教职员工
,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三十、学校必须保证教师有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文化、技术理论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一般每周担任十二节至十六节课。担任教研组长和班主任的教师,每周任课时数应该少一些。对教师担任的课程应该尽可能地不予变动。生产
实习教师应该固定在一个班级,不要轻易变动。

第六章 学 生
三十一、学生要努力做到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地发展。要努力提高无产阶级的政治觉悟,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要为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技术,努力学好功课,锻炼身体,把自己培养锻炼成为
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熟练工人。
三十二、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马列、毛主席著作学习和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贯彻自愿原则,同时要安排适当,防止负担过重。
三十三、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凡经录取的新生,应该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休学、退学。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应该取消学籍。学生入学
后三个月内发现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令其退学。
技工学校的学生,非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劳动部门的批准,不得提前毕业分配工作或者随意抽调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劳动。
三十四、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颁发奖状的奖励,也可以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严重破坏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开除学生学籍和责令学生退学,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且报告主办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十五、学生学习期满,经过毕业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毕业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只发肄业证书,按学徒工最后一年待遇分配工作。

第七章 行政工作
三十六、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都应该提到校务会议上讨论。
三十七、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以及教导、总务、财务等机构和实习工场。实习工场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划调度、供销、技术、检验、机修、工具材料保管等人员,或者设立若干职能组,协助实习工场负责人组织生产实习。供销任务比较大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立供销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到人人分工明确,事事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八、学校必须办好食堂。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
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身体,防止疾病,增进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注意对校舍和其他公物的保护和维修工作,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
三十九、学校教职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教职员工的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按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实习工场工作人员和生产实习教师、学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学校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深入到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去,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扬民主,事实求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学校切实办好。



1979年2月2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物流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南发〔2005〕3号),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准入标准

  (一)现代物流企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将运、储存、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物流企业作为客户的总代理商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物流服务,其中物流活动中的各环节作业可以由物流企业自己提供,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行外包。

  (二)进入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的基本条件。进入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按照物流企业的分类体系要求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需使用土地的按投资规模核定相应的土地用量。市级物流园区是指江南、玉洞、安吉、金桥物流园。具体的准入细则由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入市级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的认定程序。由物流企业(项目)自愿申报,经市物流产业发展指导专家委员会(设在市商务局)认定批复,再报经物流园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级物流园区,可享受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优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物流企业(项目)的注册提供方便。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应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土地使用规定

  (一)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按工业仓储用地预留物流园区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审定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二)制定南宁市物流园区基准地价体系并颁布实施。工业仓储用地的地价具体优惠幅度,由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按项目的投资额、税收额、科技含量提出,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物流园区物流企业项目新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收取。

  (三)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建配套费。经市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减免15%的城建配套费。

  (四)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按最低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五)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划拨土地(不含职工生活区)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六)物流园区用地可分期支付地价款,对入驻园区经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一年内投资金额到位超过5千万美元的,可按基准地价优惠30%收取出让金。


  三、税费优惠办法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仓储业、物资业、商业、对外贸易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物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等为主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对新办的以物流软件生产为主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经认定后,享受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投资经营的物流企业,享受各园区的优惠待遇。

  (四)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所缴的土地费用,在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等费用后,可由财政部门返还物流园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物流园区的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凡引进和应用国产设备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功能的物流企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情况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七)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可认定为生产性物流企业。
  2、对设立的符合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2010年前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4、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的税款。其中,再投资兴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四、资金扶持政策

  2005-2007年三年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发展物流业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级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中,2005年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另从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每年将市级物流园区的若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建设。


  五、市区物流配送办法

  为保证南宁市区物流配送的及时、方便、快捷,根据物流配送业务需要,适当放宽市区内物流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提供市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市交通、公安、工业、商务等部门,根据城市物流配送交通运输实际,联合制定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 权益,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促进渔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江河、湖泊(淖尔)、水库、泡沼及其他人工修筑治理的渔业 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内渔业水域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 自治区渔业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增殖、种植、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多种经营的生产方针。
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养殖、捕捞、加工、增殖等先进技术 ,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对于在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区渔业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有万亩 以上开发利用渔业水域的旗县(市、区)设相应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的旗县(市、区)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检查人员 ,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持证执行公务。


第三章 养 殖


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 面、滩涂、沼泽地、故道废渠等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确认使用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对承包开发或者改造治理渔业水面,发展养殖业的,其使用权长期不变,并 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对渔业生产者在资金、贷款、饲料供应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满一年未开发使用的水面、 滩涂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百分之六十的,应视为荒芜,吊销其养殖 使用证。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占用全民所有的渔业水面、鱼塘等,占用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国 家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渔业水面、精养鱼塘,由占用单位支付补偿费。涉及人员安置的,要 支付安置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捕 捞


第十四条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由旗县以 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区内跨盟市、旗县的水面捕捞许可证、由跨界地区协商 发放,达不成协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定。自治区同邻省区的跨界 水面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同邻省区协商发放。边境水域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到边 境水域作业的,应按照自治区边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捕捞船只在大型水域作业期间,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船头须标明所属旗 县渔船编号,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捕捞。
第十六条 无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渔业捕捞。


第五章 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七条 凡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等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 环境,均属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 取措施,增殖保护渔业资源。
呼伦湖(达赉湖)、贝尔湖水域(含乌尔逊河、克鲁伦河、新开河、乌兰诺尔)列为自治区 重点渔业资源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经营。
第十九条 严禁在为渔业水域注水的江、河、水溪中筑坝、建闸、截流。国家建设需要 筑坝、建闸、截流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从渔业湖泊、水库引水的,必须保证湖、库明水和冰下的水深不低于一米。
禁止在渔业湖泊滩涂围垦造田。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渔业水质标准》,对本区域的渔业 水质生态环境进行监督,防治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自然鱼类资源,实行禁渔期、划定禁渔区。自治区禁渔期为每年的 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盟、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自定禁渔 期,但不得少于五十天。乌尔逊河、克鲁伦河列为常年禁渔区。
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种类:
(一)经济鱼类:鲤鱼、鲫鱼、草鱼、鲢鱼、鳙鱼、蒙古红鱼白、红鳍 鱼白、鲂鱼、鳊鱼、雅罗鱼、哲罗鱼、细鳞鱼、狗鱼、鳜鱼等。
(二)其他水生动物:秀丽白虾、甲鱼、河蟹、河蚌等。
(三)水生植物:荒苇、蒲草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的网目:各种捕鱼拉网网目八厘米以下,网兜(包括围网、拖网 和网箔的捞窝)五厘米以下:箔旋捞窝的箔条间隙二厘米以下;捕鲤鱼挂网网目十二厘米以 下。专捕小型成鱼的网目,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破例采捕水生动植物的,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渔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向采捕受 益者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渔 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对造成渔 业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渔业生 产者的经济损失,并限期治理污染源。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和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出售及准备出售其 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
(二)炸鱼、毒鱼的,擅自使用电力、渔鹰、渔叉捕鱼的,或者使用其他禁用渔具进行捕 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没收渔获物,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生产工具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的,没收全部渔获物,可以并处以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第二十九条 对于买卖、转借、涂改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 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须填写 处罚决定书;罚没现款和实物,要开具统一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抢夺水产品或者破坏渔业生产设施的;
(二)炸鱼、毒鱼及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
(三)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伤害渔政检查人员及渔业生产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按《渔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罚款额度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本办法的采捕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