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1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局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信用等级认定的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第五条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并及时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进行汇总,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辖区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或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名称、发布违法广告媒介和时间、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简要概述、刊播次数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认定

第八条 药品、医疗械器、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认定周期为一年,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守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的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

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违法情节不严重。

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节严重,广告中含有以下内容:

(一)任意更改经批准的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适应范围以及保健功能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

(三)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含有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第九条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两年内发布的广告无违法违规的,其信用等级可调升到守信等级。

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随后一年仍然存在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无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其信用等级将下调至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条 对发布广告不良行为的记录、信用信息的登记以及变更等,应填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表》,同时列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认定为发布广告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将其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加强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认定为发布广告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可以将其严重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其违法广告品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对该品种的购销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的广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广告中所标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必要时可对广告中所标示的有关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该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暂停销售违法广告品种的行政强制措施、继续销售该产品的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记录该企业的不良行为,并将该企业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予以汇总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下列信息,对发布违法广告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品种加强日常监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发布的违法广告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或收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者信用等级认定的公示。

第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记录、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责令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对信用等级公示不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原公示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对因违法发布广告而被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从重查处。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依据《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纳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也可参照《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诚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监测,对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广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查处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登记表

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以及产品名称
药品
处方药


非处方药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是否有广告批准文号
有 □ 广告批准文号:

无 □

       发布广告不良行为违规记录

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及媒体
一般违规
严重违规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







信息等级变更
时间
信用变更的原因
变更后的信用等级





备注

吉林省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吉林省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管理,确保国家通信网的正常运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公用通信网(含与国家公用通信网连接的专用通信网)、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供用户使用的电信设备,包括用户交换机、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设备(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器、电话密码锁等)、集团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电报终端、数据终端及其他电信终端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管理。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邮电局(含电信局)受省邮电管理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以下简称进网许可证)或者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核准批件(以下简称进网核准批件)。其中,用户交换机应当同时具备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核准批件。


  第六条 生产进网电信终端设备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前,须先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设备功能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四)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件;
  (五)“110”电话报警器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批件。
  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向邮电部提交初审报告。


  第七条 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邮电部批准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电信终端设备样机。
  电信终端设备样机经检测机构初检合格后,生产企业可以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试用;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一次性进网核准批件及进网标志,方可接入公用通信网试用。试用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 电信终端设备经试用合格后,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定型鉴定,并对电信终端设备进行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电信终端设备经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向邮电部申领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没有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经销者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经销者经销的批量进口的进网电信终端设备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批量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和批量进口电信终端设备的经销者取得进网许可证后,应当在电信终端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制发的进网标志。


  第十三条 用户直接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如其设备型号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用户可以凭有关文件、资料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网使用手续,取得进网核准批件后方可进网使用;如其设备型号不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须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销用户交换机,应当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由持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和有关资料,办理进网核准批件。进网核准批件有效期1-2年。经销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申请换发进网核准批件。


  第十五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核准批件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六条 有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核准批件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可自行选用;邮电企业应当允许其进网使用。
  无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核准批件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不得自行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邮电企业不得允许其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


  第十七条 经销者向用户销售电信终端设备时,应当根据用户要求,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传真机,应当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交换机,安装竣工后,须经当地邮电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开通使用。


  第二十条 已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使用者不得允许其他移动电话机并入本机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邮电部门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对所辖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情况以及进网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生产或者经销未取得进网许可证、未加贴地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转借、少改、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标志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无进网许可证或者无进网核准批件的电信终端设备接入公用通信网的,责令改正,对用户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邮电企业中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传真机用户未办理使用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每台处1000元罚款;
  (五)未经验收,擅自开通使用用户交换机的,中断其通信线路,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六)移动电话用户允许其他移动电话机并入本机使用的,责令改正,除追缴正常装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外,每并一部移动电话机,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0元罚款;如果当时申请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手续,免交初装费。


  第二十五条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