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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0:4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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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3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化学原料药逐步实行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对稳定和理顺产需关系,搞好原料药和制剂生产、提高药品质量、搞活大中型企业、加强行业管理,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拟订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经过部分省、区、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充分酝酿,并经全国化学医药供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部门试行。在试行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指令性计划管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制订,就必须认真执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调整计划要有报批手续。
二、搞好为实现指令性计划和定点供应的协调配套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合理安排内外销。同时,原材料、能源、设备等供应工作,按物资渠道都要给以配合,促进定点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在定点供应工作中,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以保证定点供应工作健康发展。
定点供应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附件: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以及战备、疫情、灾情所需的特殊商品。除麻醉药、精神药、计划生育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外,对三十种量大面广,医疗必需,出口比重较大的指令性计划品种实行定点供应。

一、定点供应的原则
第一条 在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加强宏观间接控制的原则下,为稳定产需关系,逐步做到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凡列入定点生产的企业都属定点供货单位。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职能机构(以下均简称医药工业公司),根据历史供需关系确认所在区域内制剂定点单位(需方单位),并组织需方参加订货活动。

二、定点供应比例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控制产品产量,在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以品种产量约70%的比例,安排定点供应。其余量包括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战备、疫情、灾情及全国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作省内外调剂(但均不得出口)与生产单位自销量,根据不同情况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三方协商留用比例。留用部分经分配、调剂、自销后,经双方同意,其数量也可加入定点供应的范围。地方计划外出口,只能视原料供应情况超产解决。

三、定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 供需双方分别提出流向及要货企业及数量(要考虑长短线的平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汇总上报,经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协调平衡,确定品种流向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根据供需双方要求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剂企业进行指标分割。
第五条 按历史情况和运输流向合理的原则确定定点供应,但需方可以有2~3个供应点。
第六条 供需双方根据分割的指标,签订定点供应协议书,原则上由供货单位与需方(制剂生产单位)直接签订,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需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单位鉴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也可作为需方单位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供需双方每半年签订一次分月订货合同。

四、定点供需协议期
第七条 定点供应保持两年不变(1986~1987),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分析,每半年可根据情况变化,少量局部调整定点供应量,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以上期的定点供应量作为调整基数,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可自动延长两年。

五、定点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协议和合同的执行情况。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对无故破坏协议者应进行通报批评,直至采取取消定点生产、定点供应资格等一切行政手段。
第九条 对疫情、灾情、战备等紧急用药的指令性调拨,应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第十条 在执行合同时,应先省外后省内,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优先供货。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注意市场信息,以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使产品适应市场需要,反对经营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六、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价格浮动应限制在国家物价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利于调节生产,搞好供应。为稳定市场,根据需要,各级主管单位积极组织同品种的企业联合,协调价格,以保证参加定点品种价格的稳定。

七、定点供应的品种
第十三条 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利福平、氨苄青霉素、洁霉素、磺胺嘧啶、结晶磺胺、磺胺脒、磺胺二甲基嘧啶、甲氧苄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阿斯匹林、非那西丁、咖啡因、氨基比林、安乃近、扑热息痛、布洛芬、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E、磷酸氯喹、磷酸哌嗪、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麻黄素、葡萄糖酸钙、黄连素、葡萄糖。
第十四条 三十种以外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工厂组织。参照以上办法,搞好定点供应工作。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国家经贸委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
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
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
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
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
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
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
为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
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
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
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
00年6月30日。
  2000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
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
案申请人。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
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
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
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
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2001年1月至6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
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
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
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1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
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2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
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5号)。在规定的时
间内收回主要的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
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1997年的数据作为产业损害调查年份的基数。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
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
国和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
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9条
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
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有
机化工产品类,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产品。
  该产品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
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
等。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
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
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相似产
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
031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
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
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
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匕⑼蟹
颇芍泄ㄏ愀郏┯邢薰?枷蛑泄隹谙鄱燃淄椋霉驹诮灰坠讨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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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内陆运
费价格的调整部分只提供了数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外经贸部对国内
运费部分依现有资料作了相应调整。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
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
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
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调整的依据。
  2.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
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
行,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国内
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
(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
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
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
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
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
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
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
  3.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VULCAN物资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
提供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
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关于出口销售,该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
但由于Vulcan物资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均通过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外经贸
部在核对英国化工贸易公司答卷中关于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情况的
基础上,暂依据Vulcan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确定其对中国出口销售价
格。
  4.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
  经审查,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贸易商销售被调
查产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答卷,该公司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并全
部销往中国,并且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决定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供货商Vulcan
物资公司不参与定价。
  外经贸部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依据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商Vulcan
物资公司的正常价值及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为基础,
为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供货商Vulcan 物资公司确定一联合税率,此
税率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 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
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供货生
产商的税率。
  5.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
):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
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
足够的数量,调查机关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决定接受全部国内销售价格,并认
为其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关联公司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进行。外经贸
部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未发现有特殊价格安排,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
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
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对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
式会社之间的销售情况,将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6.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正式成立,其前身ICI化学制品与聚合
物有限公司是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子公司,2000年底,帝国化学工业公
司将此公司销售给另外一家公司,导致成立了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从
事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在英国国内销售的都是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鉴
此,外经贸部将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情况、
在英国国内销售情况及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计算倾销幅度,并将此倾销幅度适
用于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原公司适用其它公司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
但该公司调查期内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
易途径中的交易,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
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卜内门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ICI China Ltd.)参与了对中国出口销售过程,并收取了
一定的佣金。因该关联公司只是在某些交易中起代理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
物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
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
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以及佣
金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
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
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
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
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法国:
  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28%
  其他法国公司:75%
  荷兰:
  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
10%
  其他荷兰公司:58%
  美国:
  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
  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l 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
  其他美国公司:58%
  韩国: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 Ltd.):7%
  其他韩国公司:28%
  英国: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7%
  其他英国公司:39%
  德国:
  其他德国公司:67%
  四、产业损害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动情况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向中国
出口的二氯甲烷总量,1998、1999、2000年分别为:21429.91吨、48823.80吨和
57953.54吨,比上年分别增长26.30%、127.83%和18.70%,总体上呈逐年上升
趋势。六国向中国出口二氯甲烷总量2000年比1997年增长40986.71吨,增幅达24
1.57%。
  被调查产品价格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的价格总体呈
下降趋势。2000年价格与1997年相比,英国降低6.93%,美国降低27.28%,荷
兰降低18.30%,法国降低26.12%,德国降低41.29%,韩国降低37.12%,均呈
下降趋势。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的份额
  1998、1999和2000年从上述六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
46.60%、44.34%、54.45%,分别比上年增长8.57%、-1.71%和10.11%。自
六国进口的二氯甲烷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00年比1997年增长了16.97%。
  (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内产业的产量增长受到抑制
  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的合计产量1998、1999、2000年增长率分别为5.46%、
23.83%和55.49%,2000年比1997年的增长幅度为103.06%。
  调查表明,国内产业的产量虽呈逐年增长态势,但就整个调查年份来看,其
总体增幅既低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也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增长。按年份比较,
被调查产品自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合计进口量1998、1999、
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30%、127.83%和18.70%,2000年比1997年增长2.8
%、136.6%和-3.3%,2000年比1997年增长幅度为135.10%。这充分说明调查
年份内国内产业产量的增长受到了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的抑制。
  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长不足
  1.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83%、
22.31%和74.65%,2000年比1997年增长81.93%。
  2.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
-6.83%和66.32%,2000年比1997年增长19.29%。
  调查年份内,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体虽呈增长态势,但与国内需求量的增长
相比,增幅较小,增长较慢;同时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总的增幅也明显低于产量增
幅。
  价格严重下降
  1998、1999、2000年,国内申请企业二氯甲烷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9.61
%、23.82%、和4.77%.两家申请企业的平均销售价格三年间持续下降,2000年
比1997年下降34.43%。
  国内产业严重亏损
  1998-2000年,申请企业均由盈转亏或亏损加重.虽然申请企业产量和销售
量均呈增长态势,但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税前利润却分别比上年下
降56.35%、230.56%和86.24%,2000年比1997年下降206.15%。
  市场份额下降
  1998、1999、2000年,税前企业合计的国内销售量占整个国内市场份额分别
为21.51%、11.12%、20.08%,比上年分别下降4.45%、10.39%和增长8.97%。
申请企业二氯甲烷占国内市场的份额2000年比1997年下降了5.88%。
  开工率始终不足
  国内申请企业平均开工率1998、1999、2000年,分别为61.18%、66.66%和
76.18%。在国内需求明显增长的同时,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却一直不足。
  投资收益率逐年降低
  1998、1999、2000年,鸿鹤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48.67
%、28.21%和5.11%;衢化公司二氯甲烷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降低0.38%、0.
30%和3.07%。
  年末库存量明显增加
  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合计年末库存比上年分别增长173.30%、85.
31%和-0.77%,2000年比1997年增长402.55%。
  人均年工资逐年下降
  1998、1999、2000年,申请企业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分别下降13.57%、11.86
%和6.68%,2000年比1997年下降28.91%。
  (三)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我国国内二氯
甲烷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均颁布了有关限制国内二氯甲烷使用的法律。美国的法
律主要有《净化大气法》、《安全饮用水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以及《全
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悉权法》等;欧盟的立法有
《1999年3月11日关于限制在某些装置和工作中因使用有机溶剂而引起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的1999/13/EC号指令》。欧盟规定成员国在从1999年起的9年内二氯
甲烷排放量应减少67%。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变化和相应的立法是导致二氯甲烷大
量出口的重要原因。目前这种原因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将继续产生作用。
  已经收回问卷的5家外国生产商1998、1999、2000年合计生产能力下降了6.5
2%,产量上升了5.97%,出口量增加了1.88%,其中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量
增加了14.12%,合计期末库存基本持平。由此证明,有关国家二氯甲烷生产企
业生产能力仍然很大,出口能力很强,且向中国的出口呈增长趋势。因此,上述
六国二氯甲烷存在继续向中国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
出口到中国后,造成了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实质损害。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现有证据表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大量低价向中
国出口二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表明,1998-2000年,来自上述六国二氯甲烷的进口数量增长很快,大
大超过国内二氯甲烷产量的增长速度。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
量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从1997年的52.10%增长到2000年的67.18%。同时,用
于上述六国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较高,其出口
价格的不断降低直接压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得销售收入、税前利润
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致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二)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损害并非是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二氯甲烷
的需求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且增幅很大。因此,可以排除需求变化给国内产业
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2.消费模式的变化。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内没有二氯甲烷的替代产品,也
没有限制二氯甲烷使用的政策变化,因此,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产生而
导致的国内二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申请人经营管理的变化。国内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
理严格,没有经营管理不善的迹象。
  4.外国与国内生产者限制贸易的做法。国内申请企业在调查年份内没有遇
到国外或国内二氯甲烷市场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

  5.技术进步因素。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生产装置与英国等六国基本处于
同一技术水平,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并非由于技术落后造成的。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年份内,国内申请企业生产的二氯甲烷
没有出口记录,出口业绩未发生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影响。
  7.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类产品的数量。由于中国国内需求的不断增
长,自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虽呈增加态势,但自这些国家或地区
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上却呈下降态势,2000年与1997年相比降幅达15.
08%。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二氯甲烷申请企业在调查年份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国内二氯甲烷产业所受损害是由于英国、
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低价出口造成的,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明显的因
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的二氯甲烷,对中国
二氯甲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为了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1年8月16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
进口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
国的二氯甲烷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提
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
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
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完)
2001年8月16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修订〈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委会决定对《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原为“文化经营者取得的合法证照,只能由发证机关负责变更、转项、扣押和吊销。其它任何单位或组织无权加以更换、扣押和吊销。”修订为“文化经营者取得的合法证照,只能由发证机关依法变更、转项、扣缴和吊销。其它任何单位或组织无权加以更换、扣缴和吊销。”
《条例》第三十四条原为“有权拒绝和抵制非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无《稽查证》或无执勤及有关证件人员的检查和扣缴或吊销证照;其证照除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分别扣缴或吊销外,不被扣缴或吊销。”修订为“有权拒绝和抵制非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无《稽查证》或无执勤证及有关证件人员扣缴或吊销证照。
《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中原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由县以上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及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和吊销证照等处罚。”修订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由县以上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及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条例》第四十九条原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项目。”修订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取缔经营项目。”
《条例》第五十条原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文化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分别吊销《安全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辽宁省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修订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文化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分别吊销《安全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辽宁省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版和放映经营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