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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3: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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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

  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组织领导)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价经费)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可以对部门全部财政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本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相关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指标设置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它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方法选用)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职责)

  部门(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结果报送)

  部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委托代理)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工作程序)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评价准备)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申报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在财政部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财政部门组织或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评价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评价工作组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评价报告)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再评价)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七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报告要求)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三十三条(绩效报告内容)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报告内容)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报告格式)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六条(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以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七条(评价总结与结果反馈)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较好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也可以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行为规范)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第四十条(被评价部门(单位)责任追究)

  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区县财政部门的适用效力)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1998

安徽省人大常委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本级政府决算;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推进依法治省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五)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
  (八)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和设区的市、县(市)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二)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六)大型工程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七)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八)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总体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九)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十)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对按照本法规第二条的规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在两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对省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执行或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 对按照本法规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报告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列入会议议程安排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请机关应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资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违反本规定作出不适当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淮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今年,淮河和太湖两流域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党政军民团结奋战,取得了抗洪救灾的重大胜利。在抗洪斗争中,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建设的大量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也暴露出两流域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是防洪除涝标准低;河湖围垦、人为设障严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统一管理比较薄弱;有些城镇、企业及交通等设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国务院决定,从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时间,分别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

务。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两次治淮会议确定的流域治理总体布局及建设方案,仍然是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础。要坚持“蓄泄兼筹”的治理方针,近期以泄为主,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设任务:
(一)加强山丘区水利建设,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板桥、石漫滩等重点水库。
(二)扩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游干流的泄洪通道。“八五”期间,铲除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堤防,退建蒙洼、城西湖等行、蓄洪区堤防并迁移堤内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强行、蓄洪区建设,兴建怀洪新河。“九五”期间研究建设临淮岗控制工程。以上

工程完成后,淮北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三)巩固和扩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八五”期间,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达到一万二千立方米每秒;续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达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泽湖大堤。“九五”期间建设入海水道,使洪泽湖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四)续建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八五”期间达到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九五”期间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五)治理包浍河、奎濉河、汾泉河、洪汝河、涡河、沙颖河等跨省骨干支流河道,并进行湖洼易涝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除涝标准。
为此,要进一步做好治理淮河的各项前期工作,修订完善淮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优化防汛调度方案,发挥已建工程的最大效益。


太湖流域治理以防洪除涝为主,统筹考虑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等方面的需求。“八五”期间着重解决太湖洪水出路问题,基本完成总体规划确定的太浦河、望虞河、杭嘉湖南排工程、环湖大堤、湖西引排工程、红旗塘、东西苕溪防洪工程、武澄锡引排工程、扩大拦路

港、泖河及斜塘和杭嘉湖北排通道十项骨干工程。同时,加强平原河网和圩区建设,形成以太湖为中心、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流域工程体系。流域防洪达到防御一九五四年型洪水的标准(相当于五十年一遇),相应提高除涝标准。
今冬明春重点打通太浦河、望虞河,保证在明年汛前两河总泄洪能力达到四百五十立方米每秒。


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必须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水利不仅是农业的命脉,而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增强全民的治水意识,发挥各方面办水利的积极性。
(二)统一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流域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确定的治理方案及实施计划进度,分工负责,抓紧实施。要上、中、下游统一治理,顾大局,讲整体,局部服从整体,团结治水。
(三)增加投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点建设工程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分担;面上和配套工程投资,由地方负担。国务院已决定增加治理淮河和太湖两流域的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时,可组织城乡受益地区的单位和群众集资、投劳,具体集资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报

国务院审批。各类农业开发资金也可用于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要本着安全、实用和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建设内容和工程标准。
(四)加强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的防洪建设。城镇防洪设施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洪保障,所需建设资金由城镇及工交企业自行解决。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立项。
(五)加强淮河行洪、蓄洪区治理。有关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流域治理规划,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汛期能及时有效运用,并使区内居民有比较安全的生活环境。要严格控制行洪、蓄洪区人口,对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居民,要下决心外迁。要实行防洪保险制度。行洪、蓄洪区的农业税在受灾

年份要适当减免,给予必要的照顾。要指导并资助行洪、蓄洪区内居民修建庄圩、庄台,修建永久性房屋要建平顶房。加强区内排灌设施建设。
(六)加强流域机构统一管理的职能。流域内重要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调度。太湖流域太浦河、望虞河上的主要枢纽工程,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淮河流域安徽省梅山、佛子岭、响洪甸、磨子潭四座大型水库和河南省宿鸭湖、鱼山、板桥、南湾四座大型水库

,淮河干流主要分洪工程和洪泽湖枢纽,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统一调度。具体办法由淮河水利委员会与有关省商定。要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水资源保护。严禁违法围河围湖造田、养鱼和人为设障,违法围垦和侵占的河湖滩地要坚决退田还河

还湖,一切行洪障碍要坚决清除,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建立和完善水工程的经营管理制度,分级确定水工程管理经费来源,并按有关法规收取水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七)加强领导。成立国务院治淮领导小组,田纪云副总理任组长,豫、鲁、皖、苏四省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组成。成立太湖治理领导小组,由水利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负责人组成。各省、市政府也应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领导。
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不失时机地掀起一个既有声势、又扎扎实实的水利建设高潮,认真完成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各项建设任务。



199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