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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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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区(含湖滨区和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三门峡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建设、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廉租住房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门峡市区城镇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书面申请;
(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申请材料、汇总表及电子档案送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六)市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情况向社会公示。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配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并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九条 租赁到廉租住房的家庭须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三门峡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申请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条 市房产管理住房保障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其他保障方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三门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政〔2006〕44号)同时废止。


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中文域名注册。
第二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中文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中文域名时,必须已经拥有了属于申请人自己的英文域名,申请人应当通过WWW等方式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文域名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中文域名负责。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申请人在填写、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中文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中文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注册中文域名不许买卖等行为;如违反,由CNNIC撤销该中文域名。暂定同一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最多可以注册50个中文域名;同一天只能注册5个中文域名,超出5个的中文域名申请无效。
第五条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连接,中文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5个汉字或字符。
第六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修正申请,重新向CNNIC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5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中文域名注册情况。
第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中文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且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中文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八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中文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中文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中文域名注册证》。
第九条 在由于中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中文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中文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年检时,中文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二条 年检时,对中文域名注册事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CNNIC建议中文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本着非盈利、有偿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CNNIC在收到首年费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中文域名注册证》,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中文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中文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销该中文域名。
第十四条 2000年7月18日前暂定为中文域名试验期,在此期间注册的中文域名暂不发放《中文域名注册证》并免收第一年的年度运行管理费。
第十五条 CNNIC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CNNIC-STAFF@CNNIC.NET.CN
网站: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619750
传真:(+8610)62559892 62636115
邮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6分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CNNIC向公众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中文域名的使用办法见《中文域名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