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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4 22:5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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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条 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 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 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 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 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 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 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 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 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 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1日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再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候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菲律宾抗日游击队阵亡人员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菲律宾抗日游击队阵亡人员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81)民优发字第8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对抗日战争时期菲共领导的华侨抗日游击队阵亡人员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不再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对其居住在国内的直系亲属,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政策和困难情况酌予照顾。





198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