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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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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7日,国内贸易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机械部直属专业公司、设备成套甲、乙级资质单位:
为了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部对原物资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1〕物成字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设备成套管理局。

附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三)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乙级资质;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
(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确定标底;
(九)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十)评标、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招标需要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四)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第八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
(二)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三)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其期限应当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当分别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一般采取公开方式,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设备需方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设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设备标底价格应当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大型项目设备承包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受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当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当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设备需方如拒签合同,应当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中标金额的2%,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价或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都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以后,接受委托的招标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由国内贸易部负责。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国内贸易部或建设工程及生产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如果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可向国内贸易部或建设项目及生产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要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原物资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厦农〔2006〕12号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村级农民技术员选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农[2005]21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要求

  (一)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采取面上了解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好农情统计工作。

  1、开展农业生产进度调查。每个村级农民技术员必须全面掌握所负责片区(村)的农业生产动态,包括春收春种、夏收夏种、秋收秋冬种等。

  ⑴做好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每年1月底以前,完成所负责片区(村)的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主要是蔬菜、水果、粮食、油料等作物的种植品种、面积意向,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数进行比较分析。

  ⑵在春收春种、夏收夏种、秋收秋冬种及生产管理期间,每周要进行一次生产进度调查,主要调查当季蔬菜、水果、粮食、油料等作物的预计种植面积、溶田、浸种、播种、田间追肥、除草、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产量预计等,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数进行比较分析。

  2、农资市场信息调查。在主要农事季节,调查所在镇、村化肥、农药、农膜的品种、价格,并与上个月农资品种、价格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3、农产品市场信息调查。每月15日以前,对所在镇、村主要农产品的品种、价格、销往何地进行调查,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

  4、开展农业灾情调查。遇有台风、暴雨、霜冻、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应于灾后的第二天,及时将受灾面积、损失情况(产量与经济损失)等统计上报;遇到旱情,也应及时将作物受旱面积、损失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5、生产成本分析。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选择1—2个主要作物进行生产成本调查,包括用工、种子、农药、肥料、灌溉等费用,并分析农业投入与产出比。

  6、其他农业信息的收集汇报。

  (二)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优新品种的试验及示范、推广。

  1、协助各级农业部门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优新品种及先进实用技术,举办农业技术培训,发放农业科技资料等;

  2、协助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生产基地农产品农残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协助指导农户开展病虫草鼠害防治,落实农业生产的抗旱抗涝、防寒防冻、抗台风等技术措施。

  (三)承接969155农业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

  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接受农户咨询,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请教,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需到现场调查、处理的,应积极与上级农业部门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协助解决。

  (四)积极学习农技知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并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管理与考核

  1、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组织管理。

  ⑴在市农业局的指导下,由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日常管理,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配合具体管理。

  ⑵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及中长期的工作布置。

  ⑶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短期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检查,负责为村级农民技术员提供办公场所(1-2间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技术资料、报刊等。

  ⑷村级农民技术员每周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工作2-3个半天,日常以在片区(村)工作为主。每月应累计上班20个工作日以上。

  ⑸村级农民技术员要将每天的工作情况,按要求如实记载在市农业部门统一印发的农业技术服务记录手册,不得弄虚作假。每月对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小结,并于每月月底交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检查。

  2、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

  ⑴平时考核:在各镇(街)配合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具体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月评议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三农”的工作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林水利)局。

  ⑵年度考核: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每年度组织一次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聘用和技术资格审定等。严格执行村级农民技术员量化考评制度(详见附件)。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记录、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情况以及群众的反馈意见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培训。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应每年组织1-2次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4个学时),提高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和服务能力。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也要根据当地生产需要,不定期组织村级农民技术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学习,向他们提供先进实用技术、优新品种、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奖惩

  各区要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称职以上的村级农民技术员予以续聘,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由各级农业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群众不满意,考核不称职的及时报市农业局同意解聘后重新调聘。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情况要按要求如实记录,若发现不实记录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