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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5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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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修改:
一、会计科目
1.将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改为“基金”会计科目。
2.取消资金来源类中的“财政专项周转金”和资金运用类中的“财政专项周转金贷款”科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专项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执行《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3.将资金来源类中的“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补助收入”、“预算外暂存”、“预算外结余”、“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科目名称改为“基金收入”、“基金补助收入”、“基金暂存”、“基金结余”、“基金购入有价证券”。
4.将资金运用类中的“预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预算外暂付”等科目名称改为“基金拨款”、“基金支出”、“基金补助支出”、“基金暂付”。
5.在资金结存类中取消“预算外在途款”科目,将“预算外存款”、“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科目名称改为“基金存款”、“基金库存有价证券”。
6.有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核算适用的会计科目仍按我部财预字〔1996〕2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核算内容
(一)资金来源类
1.基金收入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按照《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项目收到的各项基金。本科目应按基金种类在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收方记收入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的收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基金补助收入
本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基金补助款。收方记补助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收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基金暂存
本科目核算临时发生的基金应付、暂存款项。收方记发生数,付方记退转数。
4.基金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年终各项基金收支执行结果。收方记年终从“基金收入”、“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年终从“基金支出”、“基金补助支出”科目转入数以及转入“基金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数,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本年年终“基金滚存结余”。
5.基金购入有价证券
本科目用于核算基金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为了落实基金决算结余,年终应将“基金结余”科目中本年购买的有价证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由“基金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中的“基金库存有价证券”是两个对应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
1.基金拨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的基金数。本科目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数。
2.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按《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项目,用基金支付的各项支出。付方记各单位“银行支出数”或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支出,收方记本年支出收回数。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冲销,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基金补助支出
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基金补助款。付方记拨出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数转入“基金结余”科目冲销,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临时发生的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对用人单位的急需借款。付方记借出或暂付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基金拨款”或“基金支出”数。
(三)资金结存类
1.基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的各项基金存款。收方记增加数,付方记减少数,收方余额为财政基金存款数。
2.基金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用于核算基金结余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库存数。收方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本科目与“基金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是两个对应科目。
三、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94)国管办字第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简称人防工作)是国家战争防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战时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平时涉及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防灾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开展平战结合、发展三产等问题。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推动人防工作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防工作改革的有关文件和中编委办公室、国管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93]中编办发33号),按照"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经中央编委办公室同意,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工作的有关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是主管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人防战备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战时(或遇较大自然灾害时)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人员疏散的组织指挥和经济防护工作;平时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通信指挥建设管理、平战结合工作管理、人防固定资产、经费物资、统计、文书档案工作管理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第三产业等项工作的政策与业务技术指导。各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在国家对人防机构设置来作出新的规定之前,要本着精简的原则,保持人防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稳定,保证人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转变职能。在机构改革中,各部门人防办应按照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对人防工作中涉及战争防护、建设规划、资产管理等问题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设计咨询、利用人防工程发展第三产业等工作,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人防委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9号文件)精神,由人防事业单位承担。
  三、积极开展平战结合。按照国发[1986] 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精神,各部门人防办在机构改革中,应大力发展平战结合,充分利用人防部门的优势,兴办各类人防事业单位,发展第三产业,帮助机关安置富余人员,对内开展有偿服务,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兴办人防事业单位所增加的人员编制应报中央编委办公室批准,所需工资福利由本部门从人防事业收入中自行解决。人防事业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按照"以洞养洞"的方针为本部门增加人防战备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努力提高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机关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保证行政性收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轨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及《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
字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书费、装船证书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分别由我部外资司、科技司和我部所属配额许
可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各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并将全部行政性收费存入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将收入过渡户中的收费收入每15日上缴一次至中央总金库。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坐支。
第八条 各收费项目均为中央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发放证照并执行收费的,收费收入应由各被委托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缴时间及上缴方式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执收单位所需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由财政部核拨。外经贸部根据财政部年初批复的预算,于每季度前20日内汇总各执收单位的情况后,向财政部申请预算拨款。
第十条 各执收单位取得的费用拨款,它作为“财政补助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专项用于证照发放工作。各执收单位应自行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帐户,用于反映财政部下拨经费的拨入情况及单位的支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及支出帐户,应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章 行政性收费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性收费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按时按质完成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各执收单位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年度行政性收费收入增减因素,编制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性收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外经贸部下达的事业计划和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正确地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区别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三)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支出预算中的支出,主要是指与开展行政性收费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有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执收的,还包括被委托单位的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的预算报表应于年度开始前60日内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后,于年度开始前30日内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于10日内批复各执收单位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和预算拨款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批准可调整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预
算。
第十八条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决算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年度决算,在编制决算前,要全面清理财产,核实资金情况,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同时要对年度财务情况进行说明,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的年度决算连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外经贸部审核。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后,在预算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的决算批复,外经贸部于次年4月底前对各执收单位的决算作出批复,各单位要严格按决算批复执行并及时调整有关帐务。

第四章 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执收单位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做到先有预算、后支用,原则上要有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各单位也可以规定权限,授权有关人员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支出项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为了便于及时了解收费收入收缴情况,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向外经贸部报送上季度应缴和已缴收费收入情况;外经贸部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今后新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