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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3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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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鹰潭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公立医院取得的各项收入。为促进公立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公立医院的各项收入予以全额返还;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建立,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入、彩票公益金等;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履行公共管理、体现政府职能、利用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提供特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场地使用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以及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政府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门票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家所得的部分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入;

(五)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

(1)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2)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从下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3)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和竣工项目结余资金、投资包干结余收入;

(4)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是指缴入财政专户是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5)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第七条 执收(罚)单位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缴款人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批准权限办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罚)单位的,由执收(罚)单位收取。法定执收(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征收的,必须将委托单位名单报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非税收入执收(罚)单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收取。

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非税收入,一律在大厅收费窗口收缴,并实行“单位开单、财政审核、银行代收、集中开票”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指定的收款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划解、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按规定定期划解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及时划解、结算。

各执收单位必须将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汇缴结算账户”,严禁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单位账户,严禁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原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一律撤销。

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以直接解缴为主。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规范管理。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转帐缴款单》或《非税收入专用现金缴款单》到指定收款银行按收款项目代码直接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集中汇缴只适用于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当场收取的小额收费或罚款,5个工作日内必须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当场累计收款满1000元以上的应于当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法律、法规允许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金的,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等暂待结算收入,应当先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返还缴款义务人;事毕后转为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缴入国库。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实后返还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法律、法规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类别定期划解国库。

第十四条 各项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等。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安排。各执收单位必须科学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除国家政策性因素减收外,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收入数。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可从财政专户利息和政府调剂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非税征收管理工作、奖励经费。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购前审批、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年度清缴、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作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检查和监督,加强非税收入汇缴、划解、核对、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必须接受财政、监察、审计、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册、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可根据实际收缴的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帐户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规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2011年8月全面推广应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团队系统”)以来,据系统显示,截至2011年12月15日,上海、广东、浙江、内蒙古、江苏、湖北、天津、新疆、辽宁、湖南、山西、江西、海南、甘肃、黑龙江、贵州、青海等省份的旅行社企业已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旅行社企业尚未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团队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旅游市场蓬勃发展,旅行社企业数量和游客数量快速增长,加之旅游业态多元化发展,致使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团队系统”覆盖了全国所有26000余家旅行社企业,涵盖了三大旅游市场,能够全面掌握旅行社企业业务经营动态,必将有效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2、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游客越来越注重旅游带来的精神愉悦,更加关注旅行社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然而,黑社野导、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团队系统”专门建立了取得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企业、领队导游数据库,能够屏蔽黑社野导,同时已将电子合同以及游客查询评价等功能列入后续开发日程。“团队系统”必将创新规范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方式,大幅度提升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3、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目前,出现突发事件后,使用“团队系统”的地方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情况,上报数据,而尚没有使用的地方还是靠人工追踪、手工统计,不仅效率低下、费时费力,也不能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团队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动态跟踪旅游团队,及时了解游客情况,为实施紧急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必将为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
  1、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数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集思广益,深入挖掘,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制定规章制度,发挥出境游组团社尤其是赴台社的示范带头作用,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切实保证实现2012年基本目标,即旅行社企业有效应用系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旅游团队准确数据信息上报覆盖达到60%以上。
  2、有效运用系统功能及数据。“团队系统”具备网上审核出境游团队、全程跟踪旅游团队、实时查询统计旅游团队信息等强大功能,同时拥有丰富的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有效运用“团队系统”的功能及数据,创新旅游监管方式,提高旅游监管效率。
  3、做好服务。旅行社企业积极有效填报数据是成功推广应用“团队系统”的关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行社企业为本,做好服务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引导,使所有旅行社企业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意义的思想认识,增强填报数据的觉悟和积极性。二是要做好答疑解惑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技术服务人员对接,及时解答并解决旅行社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三是要及时反映和解决旅行社运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适用性和方便性。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
  1、制定工作计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列为2012年度重点工作,将相关经费列入2012年度预算,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2012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时,一是要立足现实基础,进行反复研究;二是要按照时间顺序,层层分解年度任务,制定阶段任务,做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能具体的一定要具体。
  2、统筹兼顾任务的全面性。对于出境游组团社,既要促进其填报出境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其填报入境游和国内游团队数据信息。同时,既要促进出境游组团社等大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中小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部分使用自主开发系统的省份,省级旅游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与旅行社企业、团队旅游服务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组织和数据对接工作,保证三大市场团队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每日浏览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在每个工作日登录浏览“团队系统”,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工作简报,在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刊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的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有效经验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指定邮箱,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信息交流制度。三是畅通系统维护沟通途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将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填写《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按管辖权由省、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系统建设单位反馈(反馈单及填写说明附后)。
  4、建立系统数据定期汇总及分析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委托系统建设单位定期对系统中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各地填报工作情况做出统计排序,在简报中予以通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类似制度。
  附件:《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及填写说明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旅游局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简报素材报送邮箱:tuanduixitong@163.com


  附件:附件

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3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1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新《规程》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和成果形式,是科学评价和管理城镇土地,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确保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技术保障。

各地在地价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实施新《规程》,严格执行新《规程》,加强新《规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