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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13 05: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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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基一[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工作,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平安健康成长、不断增强其生活幸福感,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一些夫妻同时外出务工,把孩子留在家乡,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留守儿童,要求从民族未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了学校在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妇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关爱服务载体建设,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优化了留守儿童的成长氛围。综治组织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各方力量,为留守儿童创造了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实施并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促进了留守儿童的品行培养。关工委组织悉心关爱留守儿童成长,注重结对帮扶,为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做出了贡献。社会各界共同协作,奉献爱心,初步形成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但是,由于留守儿童数量多,分布在广大农村,有的与父母长期分离,在亲情关怀、生活照顾、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关爱工作。

  加强留守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后顾之忧的有效手段。加强留守儿童工作,给予广大留守儿童多方面的关爱服务,弥补亲情缺失,使其具有阳光心态和健康体魄,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综治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关工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自职能、协调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切实把留守儿童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留守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强化政府主导,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根据地域环境特征、经济社会状况、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形成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模式。

  家校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在关爱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关注留守儿童在校学习期间和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需求,及时相互沟通,对单亲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关爱,形成学校与家庭亲情接力、密切配合、有机联动、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活动,建立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切实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

  优先满足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要通过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努力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使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确保每名寄宿生有一个标准床位。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加快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必要的生活教师。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水平。

  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他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在国家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地方组织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中,要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合理安排膳食结构,切实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还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解决好留守儿童在校吃饭问题。

  优先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求。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要充分考虑留守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学校或教学点,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能够就近走读入学,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地区,要合理规划公共交通,为留守儿童上下学提供交通条件。对于公共交通难以满足的地区,要创造条件提供校车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留守儿童优先乘坐。

  四、不断提高留守儿童教育水平

  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全程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将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重点提高班主任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注重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将关爱留守儿童成长纳入各项活动。

  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重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在举办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引导留守儿童积极参与,缓解其孤独情绪,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校园氛围。班主任和心理教师要密切关注留守儿童思想动向,主动回应留守儿童心理诉求,不断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交流,努力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温暖的缺失。对学习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激发其学习兴趣,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在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将留守儿童标签化。

  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留守儿童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推进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发生。预防和打击侵害留守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切实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支持、推动学校对学习和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特殊帮扶,努力化解留守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困难和烦恼。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其做好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家庭责任监督制度、减少父母同时长期务工、督促父母定期回家探望等形式,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监护责任,逐步从根本上缓解留守儿童家庭环境缺失问题。

  五、逐步构建社会关爱服务机制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各级妇联组织、关工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协调有关方面大力宣传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衔接。综治组织、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协调配合妇联组织和关工委组织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家长、不同类型家庭,围绕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生活习惯养成、学习兴趣培养等方面开展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区关爱服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社区和村组,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之家、文化活动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七彩小屋”等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其规范运行。通过设立留守儿童之家、托管中心等形式,聘请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人士参与,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个别留守儿童生病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建立16周岁以下学龄留守儿童登记制度,以保证将其纳入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活动。鼓励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通讯手段开展活动,方便外出务工家长和留守儿童的联系。推广“代理家长”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行之有效的关爱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寒暑假组织开展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创造机会让留守儿童与父母团聚。教育部门要协助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实施好留守儿童教育帮扶公益项目。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要主动承担关爱留守儿童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发挥所属基金会的作用。加大妇联组织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力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新机制、新模式和新途径。加大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实施力度,深化结对机制,加强骨干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阵地建设,推进工作常态化,动员更多青年以志愿服务方式关爱留守儿童。

  教育部门、妇联组织、综治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关工委组织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推广典型经验,整改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1998年4月13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署已以署税〔1997〕1062号文件下发了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要求,为了适应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变化,同时进一步简化、规范项目确认书的统一编号,以利加快审批速度,我们对署税〔1997〕1062号文件的附件八“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需求的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制订的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署税〔1997〕1062号文件附件八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及《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规定停止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项目统一编码长度为12位,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 × ×× ×××××
审批部门代码 年份 主管海关代码 顺序号
(一)审批部门代码:
长度为4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三位为阿拉伯数字,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共将审批部门分为四大类:
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后三位数字为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代码。如:审批限上项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代码为A003。
B: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三位数字为部门代码。(部门代码表详见附表1)。如:农业部的代码为B023。
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有三个机构都可审批项目,因此规定:
C1:代表地方政府中的计委;
C2:代表地方政府中的经(贸)委;
C3:代表地方政府中的外经贸委(厅、局)。
后二位数字为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代码。(地方政府代码详见附表2)。
如:四川省的代码为51,则四川省计委的代码为C151,四川省经贸委为C251,四川省外经贸委为C351。
D: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企业集团。后三位数字为企业集团代码。各企业集团的代码即在署税〔1997〕1062号文的附件五中企业集团名单的顺序号。
如:中建集团的代码为D001,联想集团的代码为D036。
(二)年份:
为项目审批的公元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
如:1998年为8,2000年为0。
(三)主管海关代码:
为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的代码(详见附表3)。
(四)顺序号:
由审批部门统一给定的所审批项目的顺序号,自0000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空号,不得重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规范:
(一)项目统一编码:按上述第一条编码规则给定的12位编码填制。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简称《外商鼓励类目录》,设定为《目录》A)、《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简称《外商限制乙类目录》,设定为《目录》B)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简称《内资鼓励目录》,设定为《目录》C)中某一类别项下的具体条目内容填写。内容文字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目录》中的规范的条目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目录》中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采用《目录》外不规范的描述。为便于电脑输入,除中文列明条目内容外,并用代码表示项目所在《目录》位置,即用每个《目录》所给定的字母A、B、C和相应《目录》下的类别顺序号和具体条目顺序号(各用两位数字)组成。
例1:项目如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八类第7条: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应填写:《内资鼓励目录》第八类第7条: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C0807)。
例2:项目如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中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应填写:《外商限制乙类目录》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B0810)。
对于贷款类项目,为便于统计,应比照《内资鼓励目录》C填出相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如没有完全对应的详细条目,则只填出对应的类别,条目的序号用“00”表示。如(C0100)。
(三)项目单位: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的单位(企业)名称。
(四)项目性质:从以下七类中选择一种填写: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政府贷款
E: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F:国内投资基建
G:国内投资技改
(五)项目内容:可填写项目名称。
(六)项目执行年限:指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如果没有规定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资企业),可填写经营年限。
(七)项目投资总额:应写明币制。
(八)项目用汇额:应填写项目进口设备的总金额。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所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编码不再由项目统一编码生成。上述鼓励项目及依据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其编码一律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Z XX XX X X XXXXX
《征免税证明》的 直属海关 分关代码 审批年份 归档标志 顺序号
统一标志 代码
归档标志:
A:外商投资类(征免性质为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
B:国内投资类(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C:科教用品(401)
D:国批减免(898)
E:内部暂定(998)
F:远洋渔业(417)
G:其他
如:北京十八里店海关98年审批的外商投资类的第15份《征免税证明》,其编号为Z01088A00015。
四、此文下发前,各审批部门已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确认书,各主管海关也已受理的,请迅速与原审批部门联系,按本文填写规范的要求在原确认书上改动,并要求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作相应改动。为方便企业,5月1日前凡持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的,海关仍可受理,5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必须使用新的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为保证建档核销的需要,上述项目确认书编号需改动时,请不要删除原编号,以备减免税管理系统应用时补输数据。
上述编码规范,各主管海关应主动向审批部门进行宣讲和解释,受理“项目确认书”时应对编码及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有疑义的,要及时主动与审批单位联系。
附表1: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码表
附表2: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代码表
附表3:项目主管海关关别名称、代码及管辖范围

附表1:
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码表
代码: 部门名称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8 中国人民银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30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
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42 国家税务总局
4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4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46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47 国家统计局
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9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50 国家林业局
5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3 国家知识产权局
54 国家旅游局
55 国家宗教事务局
56 国务院参事室
5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61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62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3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6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65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66 国务院研究室
71 新华通讯社
72 中国科学院
73 中国社会科学院
74 中国工程院
7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76 国家行政学院
77 中国地震局
78 中国气象局
7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表2:
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代码表: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北京 11 福建 35
上海 31 江西 36
天津 12 山东 37
重庆 89 河南 41
河北 13 湖北 42
山西 14 湖南 43
内蒙古 15 广东 44
辽宁 21 广西 45
吉林 22 海南 46
黑龙江 23 四川 51
江苏 32 贵州 52
浙江 33 云南 53
安徽 34 西藏 54
陕西 61 大连 91
甘肃 62 宁波 92
青海 63 厦门 93
宁厦 64 青岛 94
新疆 65 深圳 95

附表3:
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关别名称、代码及管辖范围
序号 关别名称 关别代码 管辖范围
1 北京海关 01 北京市
2 天津海关 02 天津市
3 石家庄海关 04 河北省
4 太原海关 05 山西省
5 满洲里海关 06 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赤峰市
6 呼和浩特海关 07 除满洲里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内蒙古自治区其他地区
7 沈阳海关 08 除大连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辽宁省其他地区
8 大连海关 09 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盘锦市
9 长春海关 15 吉林省
10 哈尔滨海关 19 黑龙江省
11 上海海关 22 上海市
12 南京海关 23 江苏省
13 杭州海关 29 除宁波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区
14 宁波海关 31 宁波市
15 合肥海关 33 安徽省
16 福州海关 35 除厦门海关管辖范围以外的福建省其他地区
17 厦门海关 37 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地区
18 南昌海关 40 江西省
19 青岛海关 42 山东省
20 郑州海关 46 河南省
21 武汉海关 47 湖北省
22 长沙海关 49 湖南省
23 广州海关 51 广州市(黄埔海关管辖范围除外)、佛山市、肇庆市、韶
关市、清远市、云浮市
24 黄埔海关 52 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市)、东莞市、河源市、惠州市(惠
阳市、惠东县除外)
25 深圳海关 53 深圳市、惠阳市、惠东县
26 拱北海关 57 珠海市、中山市
27 汕头海关 60 汕头市、潮州市、梅州市、揭阳市、汕尾市
28 海口海关 64 海南省
29 湛江海关 67 湛江市、茂名市
30 江门海关 68 江门市、阳江市
31 南宁海关 72 广西壮族自治区
32 成都海关 79 四川省
33 重庆海关 80 重庆市
34 贵阳海关 83 贵州省
35 昆明海关 86 云南省
36 拉萨海关 88 西藏自治区
37 西安海关 90 陕西省
38 乌鲁木齐海关 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9 兰州海关 95 甘肃省、青海省
40 银川海关 9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3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前言
仪器设备是发展中医事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中医事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中医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仪器设备管理是中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仪器设备科学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工作应认真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和为医、教、研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与法规。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综合平衡工作,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照顾一般。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医、教、研、财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共同配合。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局直属院校均设独立的设备管理处,地方院(校、所)可根据需要设处或科,相当于县(团)级的中医单位须有专人负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副院(校、所)长直接领导。
第六条 要选拔热爱中医事业,掌握物资专业知识,熟悉仪器设备管理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设备管理处的负责人。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处编制应占所在单位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其中专业人员应占80%以上。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处的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医、教、研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单位设备的中、短期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调拨、报废和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负责专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并组织大型精密仪器专管共用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收集、提供、反馈有关设备的信息,对添置大型精密仪器组织充分论证,加强经济管理,并对附属单位的仪器设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人事部门做好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使设备管理工作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6.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计量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三章 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条 设备管理人员系指供应、管理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均属专业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任劳任怨,有独立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医、教、研工作的需要,掌握情况,为科室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对设备管理人员定期考核,凡通过等级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对不适合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成长。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单位的装备规划和当年医、教、研任务,编制下年度仪器设备需要计划,其内容如下:
1.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必须有足够的工作量,具备熟练使用及维修设备的技术力量。
2.具备安装设备的条件,如房屋、水、电设施等。
3.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第十六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质量性能达到要求的,不再进口,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不追求高档仪器。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附件1)(略)的引进计划必须通过论证。凡单价超过2万美元的仪器设备,报计划时要有专题报告;凡单价超过10万美元的仪器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附件2)(略)和详细的论证说明(附件3)(略)。
第十八条 订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注意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引进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贸政策和规定。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抓紧做好验收工作,建立操作规程,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档案,设专人管理。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和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美元以上的,要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附件4),并报局备案。
第二十条 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赠送)均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二十一条 引进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验收,发现问题要与检部门联系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按照专管共同的原则,可成立中心实验室专管,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有偿占用、定额管理、基金制等方式,通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逐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二十三条 对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因任务变动,无安装条件而闲置不用超过半年的仪器,管理部门可进行调配。
第二十四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中出现的事故,必须填写“事故报告单”,由设备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连同处理意见存入档案,并报局备查。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积压处理及报废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鉴定、报废,大型仪器报主管领导批准,万元以上的应填写统一鉴定表(附件5),并报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管理仪器设备认真负责,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者,酌情赔偿,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统 计 报 表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统计报表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务求准确、及时、无误。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局报送如下报表:
1.新增专业固定资产统计报表(附件6)。
2.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报表(附件7)。
3.万元以上调剂、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统计报表(附表8)
4.局管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使用记录(附件9)。
以上年度报表于次年1季度内填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中医机构,地方中医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