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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时间:2024-07-07 10:3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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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地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消耗、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节能的管理和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节能及其他有关学术研究团体、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能源生产单位和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专篇。没有合理用能专篇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合理用能专篇必须经过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节能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或者支持。
第十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根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并予以
公布。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限制采用科技含量较低、耗能较高、浪费能源的设备、产品、工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引导电镀、铸造、热处理、制氧等行业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必须在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
第十三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对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状况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检测。
第十四条 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检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证的书面申请。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认证。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增加效益的机制,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用能单位必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转让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或者改造;但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第十八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
在用的机动车辆、农用机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更新,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场所和商业广告照明,应当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十九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定期发布本省推荐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
提倡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省外、境外的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材料。
禁止从省外、境外引进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一条 利用余热、地热、劣质煤、煤泥、洗中煤、煤矸石、矿井瓦斯发电、供热、洁净煤技术等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推广适合本省劣质煤种、煤矸石、煤泥、洗中煤、造气炉渣等燃料的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以及高效、低污染炼焦技术,充分回收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
鼓励开发利用矿井瓦斯和煤层气。有条件的煤矿矿井,瓦斯排放实行生产性回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建设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以及注明的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从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8日
浅议临时建筑的法律适用

高传


『案情简介』2006年王某与银河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其为银河公司加工制作板房,所用材料为玻纤聚苯保温板。王某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银河公司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后王某为追索欠款诉至法院,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立案(应系案由错误)。银河公司应诉后,认为板房存在质量问题,即所用材料不符合承重标准,并对板房质量申请了司法鉴定,同时提出了反诉。鉴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了“所用材料不适合作为建筑承重结构的”结论。

关键词:临时建筑 承揽 法律适用

一、临时建筑的概念及与违法建筑的区别

  关于临时建筑及违法建筑,我们首先要来理解他的概念。任何建筑从其结构和使用期限上来分类,可以分为临时性建筑与永久性建筑;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来分类,当然可以分为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这两种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对象的分类。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无论是临时建筑还是永久性建筑,都应当依法向有权部门申请批准,有权部门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审批之后所完成的建筑才能称之为合法建筑,否则,都通称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中的“临时”即是在当时基于某种紧迫的需要或为另一目的的实现等情形下作出的一个非正式的、短时间的决定。从字面上讲“临时”也是指即将发生的一件不长久的决定。因此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临时建造、搭建的结构简易的、必须限期拆除、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但在批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其典型的外在形式有铁皮房、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菜农、果农搭建的临时棚屋等,总之临时性建筑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反之永久性建筑便是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建设的建筑。临时建筑的法律依据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的设计年限一般不超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的5年,而永久性建筑的设计年限最高可至100年以上。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业主不能取得该建筑的所有权及获取相关权证,法律后果一般是限期拆除。因此,临时建筑只要手续合法便非违法建筑。

二、开篇案例不适用《建筑法》,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从属于承揽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优先适用的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特别法,其标的物也多是不动产;而承揽合同主要优先适用《合同法》等一般法,其标的多是动产。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6年王某与被告银河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银河公司进行“物流配货房生产安装”,工程范围为“房板、房顶生产安装”,合同价款共计12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用双方商定的玻纤聚苯保温板进行了板房的制作、安装。后因银河公司拒付劳动报酬诉来法院,形成纠纷。从以上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内容是板房的制作安装,使用的材料是双方约定的玻纤聚苯保温板。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约定制作板房所用的材料系玻纤聚苯保温板,该材料并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用此种材料建设的建筑是一种典型的临时建筑物。合法的临时建筑须在批准的使用年限内拆除,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根据《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必须拆除。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等不得改变”。综上,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最长为两年,且银河公司并未依法审批,是违法的,因此,银河公司的板房也是一种违法建筑。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之规定,该案不适用《建筑法》,也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河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适用《建筑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适用于本案。该案的关键是定作物是否为临时建筑。一种意见认为,银河公司申请鉴定,鉴定单位认定王某所用的玻纤聚苯保温板不能用于建筑承重结构,而王某制作的是一种房屋,既然是房屋建筑,王某所用材料就应当保证业主安全的使用,现在该材料既然不能用于主体承重,也就不能保证业主安全的使用,因此应当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并支持银河公司的反诉。笔者认为,该种意见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其一,该种观点忽略了所用材料玻纤聚苯保温板系双方约定;其二该种观点认为定作物是永久性建筑。笔者认为,本案应为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使用自有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该案中王某正是根据银河公司的要求用玻纤聚苯保温板进行板房制作、安装并向银河公司交付板房,由银河公司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该案是一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该案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不能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裁判。

三、基于上述论述,银河公司主张的所谓质量问题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开篇案例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定做方提出定作物存在瑕疵的处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先看质量瑕疵的种类。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质量瑕疵有两种,一种是显性的,是指这种质量瑕疵在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时,通过肉眼或现有技术手段以一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就能检验发现的质量瑕疵;比如定作物尺寸明显不符合约定、定作物外表破损变形等情形。对于此种瑕疵定作人验收时就应向承揽人提出,如不能或不向承揽人提出则视为工作成果符合要求。另一种质量瑕疵是后续的或者说是隐形的,指在验收时不能或不易发现,在后续使用中才能发现;或随着时间推移产品质量瑕疵才能显现。对于此种瑕疵,如承揽合同中无约定,则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最长以两年为宜,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具体到本案,涉案工作成果在2006年5月份完成,银河公司至原告起诉时的2008年9月份一直未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应视为原告工作成果符合要求,银河公司无权再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

四、结语

  对于每个案件来说,只有人民法院正确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才能同时维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仅仅是适用法律错误势必会造成对诉讼一方合法利益的损害或者另一方获取不正当的权益。开篇案例虽小,但如果人民法院错误的适用了《建筑法》来处理本案,王某不仅拿不到任何劳动报酬,还会承担赔偿责任,其处理结果的差异之大,令人深思。

参考文献:

1、《合同法原理与实务》,何志著。

2、《建筑法概论》,李峻著。

3、《合同法分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黄建中著。

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奚晓明主编。

5、《民法》,汪渊智主编。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推进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区、县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综合平衡、重点优先和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节的审批管理,弱化一般的、程序性的审批管理。
除本规定明确的审批管理环节之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需要,确须新增审批管理环节并单独审批办理的,须经自贡市投资项目报批中心(以下简称报批中心)同市编办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纳入审批管理流程,不得单独办理审批管理手续。

第二章 审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报批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承担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第六条 各项目审批管理职能部门是具体承办项目审批管理的工作部门,依法分别按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房管、消防部门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承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环节全部进入报批中心集中办公,实行集中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办理、联合审批、统一收费。
根据审批管理需要,其他审批管理部门或单位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 本 制 度

第八条 分类审批管理制度:政府类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批管理;非政府类投资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批加备案制管理。
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西部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非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类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股份制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第九条 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市、区县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限时办理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分别确定办结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各审批管理环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各审批管理环节的办结时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的适用范围、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单位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一律对外公开,并严格依照办理。
第十二条 税、费、基金集中统一收取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的税、费、基金一律进入报批中心,由报批中心监督集中统一收取。税、费、基金收取后,属财政的,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属部门的,直接划归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卡制度:报批中心统一制作项目卡。业主根据项目卡流程办理审批管理各环节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基金。
第四章 审批管理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基本程序为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 立项报建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2. 合同章程审批;3.土地预审;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5. 环评书、表审批备案;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7.行洪论证方案审查;8.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9.安全评价报告备案;10.规划选址定点;11.政府类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2.项目报建备案。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2.建设用地审批;3.拆迁审批;4.初步设计审查;5.政府类投资项目概算审查;6.施工图设计审查;7.政府类投资项目预算审查;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2.质量监督报监;3.施工安全报监;4.施工监理报监;5.押证施工管理;6.文明施工责任书;7.廉政合同;8.建设工程档案管理;9. 集中统一收费;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的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验线验基础;2.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2.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查;3.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5.政府类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章 分类审批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按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和非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一般技改项目和简单技改项目进行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政府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程决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非政府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类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未达到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要求的非政府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类一般工业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拆迁,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非政府类工业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政府类一般技改项目(指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类简单技改项目(指只进行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环保设计审查。

第六章 审批管理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手续的办理采取直接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部门办理的方式进行。
直接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直接受理并办理。
承诺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承诺办结时限,提交部门办理后经由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回复业主。
联合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后提交报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办理。
部门办理是指关联度低、独立性强的审批管理环节由审批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后,须办理合同章程审批手续,并办理法人登记注册。合同章程审批手续由外经贸部门承办。法人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承办。
第三十条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他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申请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行洪论证方案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须办理相应的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备案由环保部门承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行洪论证方案审查由水利部门承办;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由地震部门承办;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十一条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他投资项目在项目报建备案前申请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选址定点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三十二条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提交法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项目报建备案前,须办理项目法人审批、注册。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由主管部门承办;法人注册由工商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 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除设备更新外的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报建备案。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报建备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前(不进行招投标发包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办理。其他投资项目报建备案在规划选址定点后(不办理规划选址定点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后),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前(不进行招投标发包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办理。
项目报建备案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核准招投标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发包时,须办理招投标监督手续。招投标监督手续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交换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须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须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三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签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划选址定点前办理土地预审,取得使用土地协议或批准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办理土地预审;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审批由国土部门承办。
第三十七条 需拆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须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审批由房管部门承办。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单体工程在规定标准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审查批准;审查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报批中心组织计划、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专家联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审查,审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办。
第三十九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概算须经审查批准。实际投资超过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项目,须办理工程概算调整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审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须经审查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技术审查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审查。行政审查前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行政审查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涉及消防、环保、水利、人防等的项目,须办理相应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办。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办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须办理预算审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办理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
预算审查由财政部门承办。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由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部门承办。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廉政合同和白蚁防治等手续。白蚁防治手续由房管部门承办;其他手续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缴清相关税、费、基金后,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须经验线验基础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验线验基础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进度达到规定要求后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审批由房管部门承办。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后,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登记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报批中心组织国土、规划、消防、环保、水利、人防等部门依法进行专业验收,办理专业验收手续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业验收和综合验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第四十七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须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决算审查由财政部门承办。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须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由房管部门承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部门承办,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政府类投资项目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部门承办。

第七章 联 合 审 批


第四十九条 报批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快车道,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规划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第五十条 项目选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对项目能否实施起重要影响的因素未确定,须相关部门决定后才能办理的;审批管理环节涉及其他多个审批管理部门,须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办理的;须相关部门共同对同一方案、图纸等进行审查批准的,由报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审。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报批中心可以直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集中协调解决项目报批中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联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提交报批中心组织征询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或组织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
第五十二条 项目联审会议由报批中心组织,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专家参加会议,项目业主和设计人员列席会议。报批中心根据联审环节涉及的问题及与会者的意见制发《联审纪要》。
第五十三条 《联审纪要》是各职能部门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依据,同时是项目业主实施项目的依据。根据项目情况和《联审纪要》,采取主办部门统一办文批复、各职能部门联合办文批复或分别办文批复的形式办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办理的审批手续外,其他审批管理手续一律不再单独办理。
第八章 审批管理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报批中心、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监察部门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的行政效能及廉洁行政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会同报批中心对是否依照规定的审批管理环节进行审批管理,是否依照规定的办理程序进行审批管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管理手续,是否依照规定的标准和减免权限审批收取各审批管理环节的税、费、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违纪现象必须进行纠正;严重违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报批中心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联络员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市监察局会同报批中心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联络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审批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影响项目建设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川委办(2002)1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自委发(2002)21号]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授权报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