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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08:4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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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管理、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电化教育、函授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6学时。

第九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另有协议外,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办学条件和设施。

第十二条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干部训练费中列支,企业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五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考核,并将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学习成绩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者阻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或者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宿迁“限桌令”之思考

作者:张忠伟

一:背景资料

2005年5月1日,一份规定在宿迁市正式实施,《规定》被当地百姓称为“限桌令”,其中要求,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办婚丧酒席不得超过5桌,百姓不得超过8桌。宿迁政界介绍,市委书记仇和在整个事件中多次介入。“限桌令”被视为仇和的又一“铁腕”之作。今年4月13日,《规定》由宿迁市纪委、宿迁市监察局联合出台。《规定》要求:“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均要成立移风易俗理事会,理事长可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威望较高、原则性强、善理事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复员军人、老劳模、老教师、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担任。”截至5月11日,按照市纪委《规定》的要求,全市115个乡镇中100个左右成立了乡镇移风易俗理事会(设在乡镇民政办),1441个村(居)委会中有1306个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5月12日,在宿迁市纪委一份名为《全市贯彻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的汇报文件封面,仇和作出了关于《规定》的第四次批示:“请市纪委、监察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教育干群,震慑违者。”
二:“限桌令”实施原因之分析
有学者指出:这是我国地方政府首次以行政手段干预日益严重的人情风。也有多家媒体和专家提出质疑:政府介入私人消费领域,明显越权。宿迁市委书记仇和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制定倍受争议的“限桌令”实在令人敬佩。出生江苏盐城农村的仇和现年47岁,有过半年的留学美国经历,上任后,因推行多项富有争议的改革而闻名全国。中国是一个存在很多问题的国家,而像仇和这样敢于多次推行具有很大争议改革的市委书记却不多见,因为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非常大的勇气,需要具备承受来自四面八方阻力和批评的心理素质。毫无疑问,“限桌令”的制定和实施也和仇书记以往历次改革的初衷一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下面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1.现在社会上流行着一种大办红白喜事,铺张浪费的不良习气,这种现象随处可见,只是各地轻重程度不一样而已。像宿迁市可能就算程度比较严重的地方了:统计局的报告显示:2004年宿迁人情消费平均每个家庭25.4次,消费金额为3107元,占当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7.1%.69.5%的人认为,人情消费负担很重或较重;57%的人表示,人情消费给自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所以“限桌令”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刹住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
2.现在有些党政机关的干部,公务员等借红白喜事大搞公款吃喝,行贿受贿,公车私用等人民深恶痛绝的行为。“限桌令”实施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杜绝腐败,清除党政机关内的不良习气,打造出廉洁奉公的领导集体,提高领导队伍的战斗力,使政府赢得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使整个社会实现良性发展。
3.当前中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不论是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以往的那种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都不常见到了。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是我们建党建国之根基,任何时候都不能遗忘。在这种形势下,有人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实属不易,能试图来解决问题更是难能可贵。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精神文明的发展。“限桌令”实施的另一目的就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4.上面已经说过,中国存在很多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改革,但是改革绝非易事,需要极强的魄力。我觉得“限桌令”的决策者有着范仲淹似的胸怀和胆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他的决策让那些迂腐守旧者自惭形秽,他的改革让我觉得中国还存在有良知的仁人志士。一旦改革成功,必将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有可能成为引起燎原之势的星星之火。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决策者的初衷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但是好的初衷却不一定得到好的结果,矛盾是无处不在的,这也是让人觉得无可奈何的地方。整个社会也是一个巨大的矛盾体,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不可分割,却又互相制约,而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考虑问题时就难免有不周全的地方,“限桌令”必定也存在着种种问题的制约。
三.“限桌令”的不可行性分析
1.法学上的障碍
政府权力属于公权,百姓的消费属于私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公权,与私权常有冲突。在市场经济中,管理和规制民事活动的公权力行使目的主要是保障民事权利。市场经济活动中,要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利益,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由侵犯个体利益。离开每个具体人的具体利益,来讲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是不公平的。而政府的公权力干涉私人消费的权利,明显是超越了政府的权力范围,放任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是法制社会绝对不能允许的。试想,如果今天政府限制你红白喜事大吃大喝你觉得有道理,没有提出疑问,但是如果明天政府又要禁止你穿五颜六色的时尚服装,禁止你住高档的别墅,禁止你开奢侈的豪华小轿车,你怎么办呢?一个社会固然有很多的问题,但是不能为了解决一个小问题而付出使整个社会无序混乱的代价。
2.哲学上的不通
一个社会什么现象都会存在,什么问题也都会存在,我们要用普遍联系的思维去考虑问题。“限桌令”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但是仅仅一个“限桌令”能解决问题吗?首先是铺张浪费,我可以少摆几张桌子,但是本来的一桌200我换成个一桌2000的,或者我可以将宴席化整为零,分别在多家酒店同时举行,或者异时同地举行。退一步,我就不大吃大喝了,但我可以去穿奢侈服装,住高档别墅,开豪华轿车,总之我是不怕钱多没处花去。我这样还是不错的了,绝大多数人恐怕用钱去做什么非法的勾当了。所以我觉得“限桌令”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次是杜绝腐败,也是同一个道理,那些已经习惯腐败的官僚们恐怕最清楚不过了,利用红白喜事搞点实惠只是他们的小儿科罢了,他们其它更高明的手段还很多吧。腐败问题是我们国家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仅仅靠一个“限桌令”就能解决的。再次是精神文明问题,现在好多国民的精神缺乏的不仅仅是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他们还缺乏爱国之心,缺乏孝道,缺乏善良人道等等好多珍贵的东西。最后,推动中国改革大潮,这一点上,决策者可敬可佩,只是选择的问题不对,恐怕这也是他当初没有想到的地方,他可以找一个更好的切入点。
3.社会学上实际效益的落空及反面效应
“限桌令”的初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会获得怎样的实际效益呢?通过上面两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限桌令”的片面性,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但决策者的初衷难以实现,还会引起一系列反面效应,最主要的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另外,政府在“限桌令”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对于所得到的预期效益相差甚远,由于公权干预私权的置疑,宿迁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截至5月11日,按照市纪委《规定》的要求,全市115个乡镇中100个左右成立了乡镇移风易俗理事会(设在乡镇民政办),1441个村(居)委会中有1306个成立了移风易俗理事会。为了一个“限桌令”而如此大动干戈似乎有小题大做之嫌,用此时间和精力似乎应该做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情。另外,“限桌令”的出台,在当地并没有带来一片叫好,那带来了什么呢?私人权利被压抑,官员的敷衍迎合,酒店生意的萧条……
四.决策者初衷更为理性的解决途径
1.钱不是省出来的
还是邓小平那句话,发展是硬道理,任何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靠经济的发展。我的观点是越穷越省,越省越穷,我不是说不鼓励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我是说财富不是省出来的,财富是创造出来的,政府应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发展经济这个核心问题上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头并进,经济发展是解决精神问题的根本办法。
2.腐败的问题从机关内部切入
腐败是中国党政机关的一个毒瘤,必须防止其膨胀扩散,必须想办法将其根除。做为一个市委书记只能管辖本市的各个机关,如何杜绝腐败,恐怕要从制度上解决,其它的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制度是一个市委书记能改变了的吗?但是我相信只要有决心,有魄力,防腐会取得一定的成效的,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如何进行改革就得由决策者仔细斟酌了。我相信主要矛盾解决了,那些琐碎的小事自然会迎刃而解。
3.精神不是强制出来的
经济发展了,人民富裕了,精神文明也会日然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也会日然提高,政府只需要起一个引导作用就可以了,精神被强制就会容易产生反叛心理,治标不治本啊,当人民的素质达到一定境界了,你强制他们去铺张浪费他们也不会去了。反正钱是你自己的,爱怎么花就怎么花,烧了都没有人去管,只要不心疼就行。德国人很知道节俭,不是因为贫困吧,但是也没见到他们有什么“限桌令”啊?


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令第71号



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勘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
和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环境的行政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市、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
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
的行为进行检举。
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窜 城乡地质环境管理
第九条 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
保护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出地质环境影响论证意见。
第十条 新(扩)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地下工程、大型厂矿及城镇、乡村迁建
选址等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由地质矿
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的规定审批。
影响地质环境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从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质环境勘
查评价资质。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区建设垃圾场。
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污水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
水、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染物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实行勘查管理、动态监测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
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大中型建设项目开采和利用地下水取水申请,应当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在已形成地下水位漏斗状的地下水超采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地下水取水户。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当经常进行地下安全检查,如发现地面塌陷、突水、
地裂隙等地质灾害迹象,及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鉴
定结论和整改意见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第十六条 新(扩)建矿山应当把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项目纳入总投资预算,实行开采、生产、
闭坑全过程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开采和管理,
防止因采掘造成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面塌陷等。
第十八条 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应当经处理达到国
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尾矿、废石和废渣堆放场的管理,防止自
燃、溢流、渗透和垮塌。
第二十条 矿山停办、闭坑后,地质环境治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对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进行回填、平整、夯实、恢复到适宜植被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可
供其它利用的状态;
(二)废弃物堆放应当安全,并在其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矿山开采活动中遗留的槽、井、孔、坑、巷等不能作其它用途的,应当进行封闭或者填
实,恢复到安全状态;
(四)对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矿石堆、尾矿坝、废水池,在闭坑时应当采取永久性的治理措
施,保证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危害。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行闭坑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缴纳额度和管理办法按照《黑
龙江省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地质遗迹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质遗迹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其规模、价值和重要程度建立保护区、
保护段或者保护点(以下统称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予以保护: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三)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遗产地;
(四)有特殊研究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重要的地下水源赋存区域和有研究使用价值的温泉、矿泉。
建立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和确立保护区的级别标准,按照原地质矿产部《地质遗
迹保护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资源保护区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它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资源由其行业管理机构管理,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地质遗迹资源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
本化石采集活动,应当事先向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有管辖权的地质
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从事本条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科研成果及活动总结的副本,提交地质遗迹保护区
管理机构。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其提交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
界透露。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垦荒、砍伐、葬坟以及修
建与遗迹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资源造成污染或者影响的设施,由所
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转让、破坏和非法买卖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资源。
第二十六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辟旅游业务,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并按照批准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组织编制本区
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划定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
险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点的中期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所在地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
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诱发或者形成原因,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或者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受威胁和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
用。
对于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审批后实施。治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治理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原审批
部门重新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应当经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实现开采、生产、闭坑全过程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人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
灾害的,处以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与地质
环境保护内容相关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或者经批准而未提交科研成果
和活动总结副本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护区从事放牧、垦荒、砍伐、葬坟等与地质遗迹资源
保护无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保护区从事开
采矿产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护区内开辟旅游业务,未经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方案从事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
对人民生活和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形变监测、斜坡稳定性监测等。
“地质遗迹资源”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历史过程中,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历作用,形成、
发展并遗留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地貌景观等自然生态存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