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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01:0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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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中共中央中发〔1983〕1号文件指出:“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油料供应
的可能,规定可行的计划销售办法。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要把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经研究,现对我省现阶段城乡劳动者私人(包括联户,以下概称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我省居住的公民,除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外,均可申请经营运输,但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和社会对运输的需要及能源可供情况,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申请书由申请人提出,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报市、县交通局审定后转送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由交通局发给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二、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船的检验及对驾、机人员的考试、发证,参照国营、集体单位车船的办法执行,与国营、集体所有制车船一视同仁。
三、为了保障运输安全,维护交通、货损事故受损方的正当利益,帮助个体运输经营者应付天灾人祸以维持其正常营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车船保险和运输业务保险。各地监理部门在受理车船检验时,须凭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及参加车船保险的证件,方予核验

四、个人经营机动车船运输,要多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以小型为主、货运为主、支线短途运输为主。在少数运力不足的地方,也可适当经营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运输。所谓短途,系指市区以内,县境以内以及毗邻两县(含省际)之间运输。跨县、出省时,按照长途运输管理办法管理

个体运输经营者目前暂不经营机动车船旅客运输业务。但现有的客运企业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地方,而个体运输经营者又具备经营客运条件的,也可以由县交通局签署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指定的线路上从事客运。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热心帮助个体运输经营者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个体运输经营者应遵章守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目前,个人经营客货运输业务,暂按现行统一运价计费,使用当地统一的运输发票,承交各项税金和交通规费。
六、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商业部(83)商燃字第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在首先保证农业用油及专业运输用油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对个体运输经营者的供油数量。具体办法按省商业厅苏商石(83)59号文件《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具供油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个人运输经营者所需购置的载货汽车,目前可从以下渠道解决:
1、直接向汽车制造厂或向我省各地机电公司联系选购;
2、省分配给各市的新增车辆计划,除去用于更新的车辆外,可由各市安排一定数量提供个人购买;
3、由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让售。但不得将属于更新或油耗高的车辆(含进口车)让售给个人运输经营者,已让售的应允许退货。



1983年4月29日
象牙塔里的越轨
—— 大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成因分析

朱春燕(中国政法大学)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文化的冲突,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复杂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心理活动较以前更加复杂。处于个体成长的特殊发展阶段的大学生,处在一种心理变化最激烈、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期,在这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 ,大学生往往难以适应,无从选择。而社会变革对人才心理素质要求却需要大学生发展开创、自信、进取的精神,以适应竞争的时代。社会需求与大学生现有能力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以致许多大学生情绪不稳定,出现种种迷惘、忧郁不安等,由此引发了不少心理和行为问题。
  本文将运用越轨社会学的方法,主要针对大学生抑郁心理和侵犯行为进行成因剖析:
  一、“挫折——抑郁——挫折”的恶性循环
  抑郁是一种弥漫的心理状态,它可以影响日常生活的各种行为。大学生刚经过激烈的高考阶段,满怀希望地进入大学生活,幻想着大学生活的一片蓝天。然而,大学学习的转换,大学里要面临恋爱择业等问题的巨大的压力和忧虑。社会的剧烈变化,使大学生无法应对。对于复杂的世界由于被迫要做出太多的选择而又没有时间去考虑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观。很多大学生会采取回避的态度去面对,以此来减少与人的接触,生活在完全自我的“个体圈”里,由此以致个人能力无法提高,在生活中又会再受打击,陷入孤独与忧虑抑郁中,从而产生一个“挫折(压力)——抑郁——挫折(失败)”的恶性循环。
抑郁是一种情绪的混乱,其最典型的情绪状态是一种无望和无助交织在一起。“许多抑郁的人可能丧失食欲而使体重下降,睡眠减少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抑郁的人睡得较多,甚至多睡几个小时,以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另外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很容易入睡,但睡得很早,而且一醒后再也难以入睡。随着饮食和睡眠的问题的出现患者会感到疲惫不堪,甚至有身体要跨掉的感觉。”①许多大学生陷入抑郁状态时也会选择睡觉,玩游戏,疯狂购物,等(特别是女孩子)方式逃避现实。
  抑郁会影响一个人的思维,它不仅仅使一个人思维迟钝,还会在不同程度上让人觉得存在的无价值感,会有一种莫名的负罪感。20世纪最伟大的心灵导师戴尔?卡耐基曾言:“忧虑最大的坏处就是摧毁我们集中精神的能力,一旦忧虑产生,我们的思想就会处于混乱状态,从而丧失做出决定的能力。”②大学生处于抑郁忧虑的状态时就会无法集中精神去完成一些要求注意力长时间集中的任务,而恰恰大学生(特别是文科学习)需要较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集中思维,但抑郁的限制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烦恼,从而导致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又一次挫折失败。
  二、侵犯行为的生物学和社会学解释
对于越轨行为的生物学因素有各种理论和实践研究。社会生物学认为:“(1)侵犯是人与动物共有的本能;(2)侵犯是人类生活必有的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必须定期发泄;(3)侵犯会以能量的形式聚积,遇有刺激会有发泄;没有刺激,但聚积过满也会发泄;(4)能量可以用开发替代竞技等富于侵犯性的方式进行引导。”③在剧烈变化的社会中,大学生无法适应,往往会产生忧虑、痛苦、抑郁等心理问题。著名心理学家伯克威茨认为“痛苦往往引起愤怒,痛苦的刺激导致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引起人们倾向于产生侵犯行为。”④很多大学生产生侵犯行为也是由于心中的不满与愤怒。这些不满与愤怒很多来自于大学生的人际关系、大学学校的管理措施、大学生个人之间的攀比、以及对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担忧等等方面。当这些不满与愤怒以“能量”的形式聚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有宣泄的需要,遇到有刺激或是聚积过满的时候就会以侵犯越轨行为的形式发泄出来。
  越轨社会学家还认为“匿名性与越轨有关”。“人们越是彼此缺乏联系,隐姓埋名,社会解组的程度就越高;社会解组的程度越高,越轨行为就越多。”大学生的半社会化,在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人更多新鲜事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拉大了学生之间的距离。甚言之,大学学校的不断扩招,致使在空间有限的校园里“挤”进更多的学生,在拥挤的环境中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一方天地,由此带来众多的不满;而在这众多人中擦身而过的距离却似有千里之遥的生疏。匿名性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的特有表现,在大学生活里也存在,因此很多抑郁或是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在一个并无多大的“知名度”的环境中,怀着一种“即使我越轨也无人认识我无人会揭发我”的心理,会做出许多侵犯行为。
  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中高层,远离生计奔波的劳苦、远离沧桑社会的压力。他们有时间去为自己设计美好的蓝图。但是在顺利和挫折之间、在共性与个性之间,处于心理变化激烈时期的大学生不知该如何平衡。融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校园环境、社会的大力关注和支持等等,对于充满激情而又迷茫彷徨的大学生来说都是很好的催化剂。象牙塔里,人前人后,没有人是社会永远的存在。也许,多一些磨砺、少一些幻想;多一些关注、少一些压力,抑郁与侵犯会少一些吧。


参考文献:
①.引自《压力与健康》 [美] Phillipl.Rice 著 石林、古丽娜等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②.引自《人性的弱点全集》 [美] 戴尔·卡耐基 著 中国发展出版社
③.引自《越轨社会学》 笔记
④.引自《社会心理学》 吴江霖、戴建林 著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专利申请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2号)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经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2003-07-14


目录


专利申请号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专利申请号 5
2.3 校验位 5
3 制定原则 5
3.1 惟一性原则 5
3.2 科学性原则 5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5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5
4.2 年号 6
4.3 申请种类号 6
4.4 申请流水号 6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6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6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6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6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6
7 标准的发布 7
8 标准的施行 7
8.1 标准施行 7
8.2 标准监督 7
8.3 标准改进 7



前言


《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翟薇、何越峰、严笑卫、王占三、吴大章、汤才祥、徐暋华、施平、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适应中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申请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各种目的,特别是为法定程序和文献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专利申请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2.3 校验位
校验位是指以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数字组合作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1位阿拉伯数字(0至9)或大写英文字母X。

3 制定原则

3.1 惟一性原则
为了使一件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法定程序中能够明确地区别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本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体现了惟一性原则。
惟一性原则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定程序中,以及在由该专利申请所取得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仅给予该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这个专利申请号不会由于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修改、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专利申请号也不会因分案而发生改变,在依据一件专利申请(母案)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将具有新的专利申请号,而母案申请仍然保留原专利申请号不变。第二层含义是,一个专利申请号只可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在一件专利申请或由此取得的专利权灭失之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也不再可能使用该专利申请号。

3.2 科学性原则
由于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和技术信息作用均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长久的时间性,要求专利申请号既具有惟一性和有利于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特性,又具有容易理解和记忆,方便使用的特点,因此,在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科学的编号规则,在专利申请号中包含了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公元年号、表示专利申请种类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申请相对顺序的流水号。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4.2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4.3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4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校验位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后,在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之间使用一个下标单字节实心圆点符号作为间隔符。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代码CN应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与专利申请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在专利申请号的年号与种类号、种类号与流水号之间可以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表示年号及流水号的数字段内、流水号与间隔符之间、间隔符与校验位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5.1、5.2和5.3第1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申请号的组成部分。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申请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申请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专利申请号使用的惟一性;
--负责专利申请号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7月14日发布。

8 标准的施行

8.1 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8.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

8.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