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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11 06:5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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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 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划,加强管理,确保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防护管理,确保稳定、不间断地向城市供水企业提供所需的水量。因维护需减少或暂停供水的,应事先通知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做好调度与安排,尽可能不影响城市供水。

第三章 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应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预审,并按规定领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供水企业办理资质预审所需全部文件,并于收齐所需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企业持《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满二年的,应按规定办理资质正式审查,申领《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每五年复审一次。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合并、分立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原《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分立、合并后的供水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向用户供水前,管道必须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加强对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计量管理,源水管、出厂管和用户均应配齐合格的计量仪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并应先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急需停止供水的,应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尽快通知有关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停止供水时间超过3日的,供水企业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道路维护、环境卫生等部门设置供水点,并接受委托对其修建的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费额3‰的滞纳金。逾期2个月不交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企业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根据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结合制水成本分质分类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海上供水、码头供水或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转供和转售自来水。
  转供、转售自来水应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转供范围、转供对象和转供价格进行。

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用户自建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管道、水泵机组等设施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网取水,间接为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


  第二十七条 凡需建造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先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持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向市供水、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设置在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粪渣场、污水管道10米范围以外的地带;
  (二)水池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入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水池结构合理,水管布置适当,不存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规定。
  禁止二次供水的上、下水池管道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低位水池的溢水口严格与下水道相连。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已设有管理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的专门管理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应报请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取得二次供水登记卡后,用户方可向供水企业办理装表供水手续,并于通水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十一条 二次供水的储水池和水箱每年应进行一次以上的清洗。每次清洗完毕后七日内应抽取水样,向卫生部门办理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直至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保洁应由专业队伍进行。
  二次供水设施保洁的专业清洗队伍应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于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门、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市政消火栓由消防部门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除消防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前应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供水企业和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以内不得堆放物件、植树,不得进行有害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两侧(口径300毫米以下管道两侧各2米内,口径300毫米以上管道两侧各3米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修建与公共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地下管道及设施,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


  第三十九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接通。
  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而向社会供水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供水,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试运行证书或资质证书:
  (一)未按规定申请资质正式审查和复审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二)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供水站点或擅自转供转售自来水的,除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当月水量以最高水价的10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进行二次供水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供水企业并应对其停止供水。二次供水水体造成污染的,由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次供水储水池或水箱未加盖上锁的,上、下水池管道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低位水池的溢水口与下水道相连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供水企业应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私自移动、拆除、损坏、窃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规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处以二倍至五倍罚款;
  (三)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或破坏市政消火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直接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排入或渗入工业废水、生活废水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活动的,按环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592号)


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0]24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0年10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不断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团组织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适应青年的新变化、新特点,以“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街道团工委建设为重点,对新时期社区团建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社区的团组织建设滞后,相当一部分团员青年游离于传统团组织网络之外,社区团的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

  1.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社区是基本的社会单元,承担着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大量社会职能,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成才。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配合党和政府做好社区青年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切实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更好地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年,为推动社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区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区聚集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做好新时期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占领社区这块重要阵地。只有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才能使共青团的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有坚实的组织保障,从而巩固党在社区中的青年群众基础。

  3.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共青团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团组织,特别是城市基层团组织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大量的进城务工青年、待业青年、下岗青年聚集在社区内,现有团的组织网络还难以覆盖这些青年,一些地方的基层团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种状况若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共青团自身的发展。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把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青年凝聚起来,已经成为共青团在新形势下实现自身发展的战略选择。因此,各级团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区团组织建设摆上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社区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时期社区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社区党的建设,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的组织网络,探索和创新社区团的工作方式,不断增强社区团组织内在活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青年服务。

  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建带团建”。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社区团的建设,把社区团的建设纳入社区党建的整体格局,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推进社区团的建设。

  ——坚持服务促团建。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社区的发育和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是社区团建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集全团之力,在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区稳定等任务中发挥团员青年的骨干作用。在服务中发展、壮大社区团组织,使共青团联系青年的纽带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以改革、发展、创新的观点来研究和推动社区团组织建设。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社区团建理论。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

  三、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适应青年群体结构和分布的新变化,强化街道团工委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大力加强社区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使社区团组织在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中不断增强内在活力,为进一步开创社区青少年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1.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工作网络。要在街道普遍建立团工委,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团的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街道团工委作为区(市)团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街道所属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管理街道内下岗、待业的团员;负责街道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建团工作(街道管理范围之外的单位除外),这些单位的团组织建立后,原则上隶属于街道团工委;受区(市)团委委托,街道团工委可指导、协调区(市)团委所属的驻街单位团组织的工作;对隶属于区(市)以上团委的驻街单位团组织,街道团工委应主动协调,联合其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驻街单位团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团工委开展工作。街道团工委要积极探索对居住在街道,但组织关系不在街道的团员的管理方式,担负起外来务工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职责。要积极承担并管理好政府委托的青少年事务。

  街道以下团组织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团组织作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要努力在居委会或小区一级建立团支部(总支),并以物业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和社区内有关单位为依托,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外来务工青年居住区中建立团组织,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优良传统,普遍建立街道少工委,并以居委会、楼院等为单位成立少先队的基层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社团建设,延长团的工作手臂。

  要争取党组织的重视支持,推动街道党政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团工委的街道青年工作委员会,优化街道团的工作环境。要努力保证社区团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和活动阵地。街道团工委的工作经费应从财政列支。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阵地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要按照“五个有”的要求,全面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力争用几年时间,使具备“五个有”的社区团组织达到60%以上,并创建一大批“五四红旗团委”。

  2.切实加强社区团干部队伍建设。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探索与社区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社区团干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善于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青年党员和优秀团员选拔到街道团的岗位上来。要重点加强街道团工委班子建设,街道团工委委员应包括有代表性的驻街单位的团组织负责人。上级团委要协助街道党(工)委,认真做好街道团工委负责人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工作。要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工委书记,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工委书记并逐步向专职过渡。街道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左右,从本街道优秀青年干部中选拔。街道团工委负责人应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待遇,是党员的,根据党章规定可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兼职团干部应保证必要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并享受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3.认真做好社区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大门,加大经常性发展团员的工作力度。对在本社区居住、就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无固定单位或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并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应吸收入团。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下岗团员、待业团员、学校毕业生团员、复转军人团员、外来务工团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要按照团员流出、流入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在辖区内居住和就业的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努力探索“一个身份,两个舞台”的团员“双重管理”机制,突破团员只参加所属团组织的活动的传统模式,允许团员的组织隶属关系与参加团的活动的范围适当分离,使团员除参加所在单位、学校的团组织活动外,参加所居住社区团组织的活动。社区团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部分团员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所属单位、学校的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团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为党组织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

  四、进一步明确社区团组织的职责,探索适合社区特点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社区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找准共青团组织在服务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位置,履行好各项职能,开展符合社区特点和青年实际工作,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1.加强社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要始终把社区团组织建设摆在社区团的工作的首位,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针对青年群体结构、分布和青年特点的新变化,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团内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要努力创新社区团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逐步形成社区共青团“小机构、多载体、大服务”的工作格局。小机构即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整合社区内团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多载体即充分发挥社区共青团的资源优势和广泛联系社会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把社区内的服务载体、服务手段、服务阵地有效利用起来;大服务就是针对社区人员结构和社区居民素质的多样性,一切依靠居民,一切服务居民。

  2.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对广大青年进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3.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关心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婚恋服务、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失足青少年帮教等服务项目。通过对社区内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帮扶,帮助有困难的青少年走出困境;通过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清除社区黄赌毒,净化青少年成长成才的环境;开展“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和下岗青年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文明素质。

  4.构建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建设的制度。要以“青年文明社区” 创建活动为统揽,以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为工作平台,以社区青少年组织为基础,以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大家乐、新世纪读书计划、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各种服务项目和群众性文体活动为主导,围绕美化社区环境、优化社区秩序、活跃社区文化、完善社区服务、和谐社区人际关系、提高青少年素质六个方面的内容,建立青少年和社区之间的互助互动的双向服务体系,发挥青少年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