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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26 01:1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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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规划;参与制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综合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对城管监察队伍的管理和执法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城市管理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四)负责城区道路、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招投标管理;对临时占道和破道进行执法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有关城建规费的征缴。
(五)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查处违章户外广告,对城市建筑物、道路、沿街标志等容貌实施管理。
(六)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制定环卫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卫作业标准,对环卫管理和作业实施指导、检查、考核;负责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垃圾、渣土管理和终端处理;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并对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城区星级旅游公厕的管理。
(七)拟定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八)拟定系统内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九)指导县(市)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提出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机要、保卫、外事、人事和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
(二)行政事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承办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等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和报批工作。
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科
负责起草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法制宣传、普法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案件的组织实施;负责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罚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对城管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执法建议,处理、督办各种控申信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管监察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城区道路、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招投标管理;对临时占道和破道进行执法管理;负责督促城市市政设施有关规费的征缴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工作。
(四)户外广告管理科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并对城区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章户外广告,规范广告市场;负责对城区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外部装修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环卫发展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城区环卫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细则;指导、检查、考核环卫作业工作;负责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负责垃圾、渣土处置以及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六)计划财务科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维护、环卫设施、城管装备等费用的计划安排和实施,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资金统一收缴,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十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依法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省建设,促进畜牧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破坏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纳入国土整治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计划,确保省政府1995年确认的全省草原面积不再减少。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人工草场、天然采草场、重要放牧场和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原等,确定为基本草原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要全面施行草原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草原视为"荒原"或机动地,更不得随意占用和开垦。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审批。征用或使用草原应依法确定和支付补偿费用。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洪、蓄洪、滞洪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严格限制挖沙取土,禁止在草原建造坟墓及其它侵占破坏草原行为。

   二、继续完善和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在2001年底,对本地草原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合同内容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认真解决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承包期短的,应将承包期限延长到30至50年;订立的承包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应经承包双方协商补签内容;承包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索赔经济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应终止执行。对于没有进行承包的,应依照省有关规定做好承包工作。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草原长时间不进行承包或改变用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收回使用权,重新确定使用单位。对于条件较差、"三化"(退化、碱化、沙化)严重的草原,可以采取"先封后包"或竞价承包的办法,吸引本地或外地农牧户和投资者参与草原承包。对于弄虚作假、依照权势承包或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包。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草原承包合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三、加大"三化"草原治理力度。省人民政府要制定草原治理规划。"十五"期间应重点加强松嫩草原"三化"治理和松嫩草场改良建设,组织实施大庆市油田草原植被恢复与重建示范工程以及牧草种子基地工程等重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三化"草原治理区,列项落实投资计划和措施。治理区实行封区育草、轮牧和禁牧制度,大力提倡舍饲,切实改变超载过牧现状,减轻草原压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草、水、路、林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草原抗旱防涝和鼠虫害防治能力,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四、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2001年至2005年退耕还草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1999年以来违法开垦破坏的草原,在2002年春季前退耕还草。1994年至1998年间违法开垦破坏草原,要做出各年度还草计划,在三年内全部退耕还草。1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低产田,也应有计划地退耕还草还林。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开垦的草原,要逐一清查,妥善处理;未开垦的必须停止开垦,保留植被;开垦后已经撂荒的,不得再度复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退耕还草的,可按占补平衡的要求选择低产地块退耕还草。对在"四荒"拍卖中卖出的草原,已经改变用途的,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退耕还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退耕还草核实和登记工作,依法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五、不断增加草原改良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加速草原改良建设。应当调整农业投资结构,在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中,进一步加大草原改良建设投资比重,重点支持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改良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草原改良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吸引外来资金进行草原改良建设。银行、信贷等部门应积极扶持草原承包者、投资者改良建设草原。草原承包者是草原改良建设的投资投劳主体,应按照承包合同,缴纳草原承包费和草原管理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缴的草原管理费、承包费,应集中用于草原改良建设。必须加强草原改良建设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六、坚决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草原监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草原执法监测和巡查制度。对于违法开垦破坏草原的,草原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械或工具,根据办案需要,应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有权责令违法者采取措施,恢复草原植被,并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处罚。对据不恢复草原植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如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草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草原的各种违法行为。

   七、切实加强对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紧紧抓住国家确定我省为生态示范省和进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草原保护建设、退耕还草和落实承包责任制等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护建设草原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决不能以破坏草原、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局部的、短期的经济效益。要建立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草原破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凡开垦破坏草原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垦、森工等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完成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强对依法治草先进典型经验和违法条例的宣传报导,充分发挥表彰先进,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活动,及时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农牧民的愿望和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做好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 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有关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汕尾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设置,与市科技进步奖同步进行,每两年推荐一次,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专利奖的;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三)获得省专利金奖的;
  (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重大突出科技贡献的科技人员。
  符合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实行推荐制。由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评审制,遵守本办法有关评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负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条件要求的,由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需征得所有共同完成单位的一致同意。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个评奖年度的奖金为30万元,在当年编列科学技术经费预算计划中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度获奖项目在两个以上的,奖金由获奖单位平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