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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4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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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召开除“六害”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应当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认真地进行检查总结,加强对基层的指导,进一步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发挥法律和政策
的威力,把除“六害”斗争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解决好斗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重点地区、重点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京、津、沪三市及沿海开放地区,一定要将除“六害”斗争搞好,以崭新的治安面貌迎接“亚运会”的到来。同时,要着眼长远工作,把打击
和防范紧密结合,并及时做好人犯的处理工作。关于统一行动截止的时间,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但必须达到两条标准:一是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了;二是公开的“六害”活动已基本停止。全国性统一行动结束后,各地根据不同的突出问题,仍可组织必要的地区性
集中行动,以巩固成绩,发展胜利成果。
为了保证这场斗争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政策。对“六害”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都应依法处理,该判刑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该劳动教养的送劳动教养,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予以治安处罚,不得以罚款代替刑
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处以罚款时,对未成年人或无劳动收入者的罚款数额,应视其承受能力而定,不要变成对其家长或亲属的处罚。在宣传工作上,既要大力加强,又要掌握好分寸,注意社会效果。对取缔卖淫嫖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仍只限于在地方报刊、广播电视上
报道,不要突破这个规定。电视台播放除“六害”斗争情况,要注意宣传依法办事,不要出现违法的和不文明做法的画面。关于严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的宣传,要注意内外有别,不要报道收缴毒品的数量。现将依法办事和掌握政策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1.凡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由卫生部门进行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对患性病的,要强制治疗。检查治疗性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发现的艾滋病患者,要会同卫生
部门采取严密的隔离和治疗措施;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要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严防传播扩散。
2.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卖淫的,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卖淫或嫖娼的,卖淫或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予以劳动教养。
4.对其他不够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的性病人员,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边劳动边教育边治疗。不得以收审代替收容教育,也不要将卖淫嫖娼人员送往民政部门的遣送站。
5.对强迫妇女卖淫的和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惩处。对
多次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应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是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的宾馆饭店,应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对被强迫、拐骗而卖淫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她们改邪归正,一般可不予处罚,而通知其家属领回或遣送回原籍。但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嫖客,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追究。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娼和乱搞两性关系、流氓鬼
混的界限。对后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建议党、政部门给予纪律处理,不要以卖淫嫖娼追究。

二、关于查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活动
1.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出租淫秽物品,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利用工作之便传播收缴的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的,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屡教不改者,应予劳动教养。
3.对购买少量淫秽物品但未向他人传播的,一般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具结悔过,对购买的淫秽物品应一律收缴。
4.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不要没收其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应没收其淫秽音像制品),但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初次或偶尔观看、收听的,通过传唤教育表示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一般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多次观看
、收听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居民家庭查禁播放淫秽录像时,应当有可靠根据,依法进行,不要采取“断电检查”等扰民做法。
5.对播放淫秽录像、录音所使用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经查明凡不属播放者个人所有的,可不予没收,已经没收的要及时发还。对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格调低级庸俗、内容不健康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交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处理。
6.对依法没收的播放淫秽录像、录音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等工具,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调换和侵占,也不准采取拍卖的办法低价选购,违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要及时销毁没收的淫秽物品。对收缴的淫秽物品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字165号)规定的精神,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立即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时销毁。

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
1.对拐卖人口的惯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盗卖婴儿、幼儿的犯罪分子,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致伤、致残、致死或强奸被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对合谋参与拐骗、
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人员,分别以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追究。凡依法处理的拐卖人口犯罪分子,都必须追缴其非法所得。
2.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解救工作。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应严厉批评教育,指出买人是违法的,应无条件地放回被拐卖人员。剥夺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对买进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强迫同居的,以强奸罪追究;对买人所支付的财物,一律不得由受害者及其亲属
或办案工作人员赔偿。
3.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的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支持、纵容、包庇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建议党的纪检部门、团组织、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要严格区分妇女被拐卖与盲目外流的界限,严格区分拐卖妇女犯罪与介绍婚姻收取少量财物的界限。不要干涉公民自愿的异地婚姻。要把充当婚姻介绍人从中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前者不能以拐卖人口罪追究。

四、关于打击制作贩卖毒品、查禁私种吸食毒品活动
1.对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制品或其他毒品,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以贩毒罪追究;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诈骗罪追究,明知是毒品
,非法携带、邮寄、托运情节严重的,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对盗窃鸦片、吗啡等毒品或杜冷丁、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并贩卖给毒品贩子或吸扎毒品人员的,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提请检、法机关从重论处。
2.对私自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定要彻底铲除,并收缴留存的种子。对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约可提取生鸦片一两)以上,并已割取鸦片的,以制造毒品行为追究。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对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协助卫生等部门予以收容,强制戒除,并严格进行体检,严防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传播蔓延。体检和戒毒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
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五、关于查禁赌博活动
1.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赌头、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数额巨大的,屡教不改的赌博分子,以及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食宿等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般赌博行为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偶尔涉足赌场,赌资较小,情节轻微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其具结悔过,可不予处罚。
3.对查获的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赌博中非法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4.要严格区分赌博活动与正常娱乐的界限,要“禁赌不禁牌”,保护群众正当的文娱活动。对于家庭成员、亲朋之间娱乐中带有彩头(少量输赢)的活动,可不以赌博追究,应通过宣传教育加以引导。

六、关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
1.对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造谣、诈骗财物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予劳动教养。
3.取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钱害人活动,要严格区分封建迷信与宗教的界限,区分违法犯罪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和群众求神拜佛、民间习俗的界限,区分正当的宗教教职人员与神汉、巫婆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的界限。对群众中求神拜佛、修庙祭祖等活动,应当通过移风易俗教育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加以引导,不要处罚,更不要以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名义,损坏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用品。对群众集资修复的庙宇也不要强行拆除,而应通过说服教育妥善处理。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和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1990年5月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2003年12月15日
(林资发[2003]223号)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保护和经营好天然林对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障江河安澜、国土生态安全,保持生物多样性,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种需求具有广泛而重要的意义。建国以来,国家对天然林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生产了大量木材,为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长期的过量采伐和大面积的皆伐,天然林的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系统退化,功能减弱。为了恢复天然林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生产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天然林的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决定》为指导,大力保护、科学经营天然林资源,着力改善天然林的结构,提高天然林质量;按照分类经营,生态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进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完善天然林的采伐管理政策,努力发挥其在实现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中的主导作用。
  二、摒弃单一的木材生产经营策略,以恢复和建设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持系统的正向演替,提高系统的生产力为目标,认真总结国内天然林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天然林经营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天然林经营模式。杜绝大面积的皆伐,原则上禁止将天然林分改造为人工林分。积极推广采育兼顾伐、生态采伐等负面影响小的采伐更新方式,保持天然林面积不减少和天然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三、严格控制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天然林采伐。在认真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采伐利用人工商品林,解决好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材。积极推广改灶节材和改燃节材,严格控制烧材等低价值森林资源消耗量。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凭证采伐。
  四、切实加强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天然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要在木材产量调减到位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合理安排伐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对其他地区,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措施。对天然公益林严格保护,对天然商品林科学经营,严格控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确保天然林的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六、要分别编制天然林和人工林的采伐限额并按照下达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分别管理。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和人工林的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天然林。
  七、严格控制天然林各树种或树种组的采伐年龄。天然用材林的主伐,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伐年龄;天然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必须执行其树种的采伐年龄比相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至少大1个龄级的规定。
  八、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保证天然林正向演替。对天然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对天然商品林,要逐步推广低强度的择伐方式,也可以在不影响天然林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伐区,实施小面积皆伐方式。
  九、改造低产(效)天然林,提高天然林的质量。对低效天然公益林,要采取严格的封育或必要的辅助措施,提高其生态效益,促进林分质量的提高。对低产天然商品林,要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
  十、加大对天然林抚育力度,促进天然林的演替进程。对天然更新后过密的幼龄林要及时间伐,对大面积成片遭受自然灾害的受损林木要及时清理,所需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安排。
  十一、要加强对天然林采伐管理政策和技术的研究,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开展试点,为完善采伐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认真贯彻《 决定》的精神,对天然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198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6月24日《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现座落在宾阳县甘棠镇果木街27号后院的十七间(约300平方米)房屋,原系孙嵩群的公爹陈逢勋(1958年去世)开设“德成号”酱料园之作坊。土改时,陈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德成号”房产未被没收。1953年,“德成号”停业,陈将该作坊借给甘棠贸易公司使用,后该公司又转借给本案被告甘棠供销社使用。1962年,陈洪兴(陈逢勋之子,1986年死亡)、孙嵩群夫妇将“德成号”房产折价2506元投资入股,随后即领取了甘棠供销社发给的股息。现孙嵩群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要该作坊。从本案上述的具体情节和历史背景考虑,应认定孙嵩群夫妇已将该作坊房产作价入股。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孙嵩群索要房产的申诉不应支持。但孙可以请求退回股金,甘棠供销社在退还股金时,应视原房产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