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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5-14 23:2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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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教基厅[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3年以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开展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一年来,经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试点工作的工程建设任务已基本结束,资源建设和教育教学应用初见成效,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在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三种模式的应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放在整个农村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要高度重视三种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三种模式应用推广工作。

  2.把三种模式的应用作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突破口。要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三种模式的应用要体现以学生的能力发展为宗旨、以学科教学水平及教师能力提高为根本、促进学校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指导思想,针对三种模式的特点,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

  3.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力量,加强对三种模式应用的研究和指导。要动员和组织高等院校、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教育科研、电教等部门共同参与三种模式应用的研究和指导。要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相关内容纳入教师培训、校本教研和课程教学改革等活动中。采取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教育第一线,深入研究三种模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指导广大农村教师提高应用三种模式进行教学的能力。

  4.建立和健全三种模式应用的检查与评估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把三种模式的应用常规化,让广大教师充分使用设备和资源,开展教学活动。将三种模式的应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范畴,形成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

  5.抓好三种模式应用的先进典型。各地要抓好一批三种模式应用的先进地区和学校,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注重开展经验交流,重视先进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全面带动三种模式的普及应用。

  二、狠抓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关键环节

  6.切实落实“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的要求。充分认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远程教育资源优势,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视野、增加学习过程的交互、强化学习评价与反馈,促进学生认知水平提高、基本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正确的情感和价值观的形成;努力实现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同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

  7.充分发挥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关键作用。充分认识教师在办学中主体地位,使广大教师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实施教学的理论与方法,形成教师根据教学实际将优秀教学资源应用于教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针对农村教学点、农村小学、农村初中的不同需要,采用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日常学习实践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全面提高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鼓励教师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三种模式下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8.积极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优质远程教育资源是实现远程教育工程目标的根本保障。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创造条件,让学生平等感受、体验、享用远程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每周针对教学需要,认真查阅和分析远程教育资源,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选择资源用于教学,促进师生互动,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

  9.抓好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要把实施远程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计划。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应用;要完善设备和资源登记、使用制度,数字资源接收、使用、存贮和共享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备和资源的保管和维护,合理安排设备和资源使用的时间表、做好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设备正常运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学校在资源运用上遇到的经费困难。要把远程教育设备放在教学场所,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平均每周设备使用不少于20课时。采取切实措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的应用水平

  10.采取有力措施,将利用光盘教学或辅助教学在农村中小学、教学点迅速普及开来。在教学点和条件较差的农村小学,要特别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使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变成学生学习的辅导者、引导者和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也要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实验教学、多媒体教学方面的优势。

  (1)大力普及利用光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熟悉光盘资源内容,将光盘播放与课堂讲授有机结合,组织课堂教学活动,改进教与学过程。

  (2)组织学生观看专题光盘教学材料,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3)教师要利用光盘播放系统,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与理念,学习新课程的知识,扩展教育教学思路。

  11.卫星教学收视点要走进课堂。要根据教育电视台的播出时间表,合理安排适当的年级收看。要把接收到的课程数字资源进行科学的编排和再加工,在课堂教学中广泛应用起来。

  (1)按时接收、组织、使用远程教育资源。

  (2)鼓励教师运用教学设计及相关教学理论,选择、整合、运用光盘及卫星数字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

  (3)结合卫星数字资源,开展校本培训活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理解新课程的理论、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4)每周组织学生收看一次电影或专题教育节目,加强思想品德、卫生、法制、安全、环保等教育。

  (5)利用远程教育设备开展为“三农”服务、为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

  12.农村初中的计算机教室,要和多媒体教室的应用结合起来,尽可能多地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天地网”和光盘教学资源,开展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促进教与学方法的改革。

  (2)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培养学生的信息技能与素养。

  (3)不断提高教师在网络条件下信息收集、分析、整合、应用的能力,开展校本培训与教研活动,促进教师素质的提高,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

  (4)面向农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党员干部教育、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


(深圳人民政府1992年5月20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增强特区外贸企业活力,加强对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深圳市外贸出口计划的各类外贸企业,按其实际出口额每1美元提取5分人民币的比例向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上缴统筹基金,作为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前款企业出口农副产品的,免缴统筹基金。
第三条 企业上缴统筹基金时,从企业“本年损益”或“利润”科目中列支,每年分两次缴到市贸发局。
第四条 基金由市贸发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深圳市财政局监督基金的上缴和使用。市贸发局按月编制基金报表,按季度报深圳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企业有下列需要的,可向市贸发局申请使用基金:
(一)直接从事远洋贸易及易货贸易流动资金不足的;
(二)海外网点建设资金临时短缺的;
(三)开拓远洋贸易货源基地资金不足的。
第六条 为开拓远洋市场而由外贸主管部门支付的必需费用,可从基金开支。
第七条 企业使用基金的,应向市贸发局支付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的比例应低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市贸发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开支必要的管理费之外,应滚动计入基金。
第八条 市贸发局可以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基金的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企业申请使用基金时,应向市贸发局或其专门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基金申请书;
(二)、直接远洋贸易和易货贸易合同;
(三)、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材料及其证明文件;
(四)、企业近期经营情况;
(五)、资金筹措计划及还款计划。
第十条 获准使用基金的企业应与市贸发局或其专门机构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使用基金款项。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贸发局收回基金款项,视情节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下达计划指标、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基金使用权的;
(二)、未经市贸发局批准和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基金款项的。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基金的企业应按市贸发局规定定期向市贸发局书面报告基金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对市贸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企业对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1月29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4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行政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政府法制机构和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部门共同代理诉讼,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定诉讼代理部门;
  (二)诉讼代理部门接到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诉讼代理人,负责草拟答辩状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诉讼代理部门的答辩状进行审查,并负责答辩状的报审;
  (四)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五)政府法制机构和诉讼代理部门共同派员出庭应诉;
  (六)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有关诉讼事宜。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其法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
  (二)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单位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确定诉讼代理人,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六)做好开庭前其他准备工作;
  (七)按时出庭,参加应诉;
  (八)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应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工作。
  第七条 应诉单位在开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语言规范、文明,认真履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应诉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诉单位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诉单位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应诉单位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九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单位应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于判决书送达后的20日内,将判决书复印件及案件分析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
  案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受案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答辩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应诉单位应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因执法过错或者应诉准备工作拖延致使败诉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由应诉单位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应诉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错案责任的追究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