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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

时间:2024-05-13 16:4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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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中银营(1995)3号文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第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办法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以下分别简称办法、细则和规程)也将于1996年1月1日起在
全国范围内施行。
在酝酿、准备办法、细则和规程阶段,我局先后四次召开了由有关银行参加的研讨、论证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4年6月在河北廊坊举行,中行有营业部、综合部、财会部参加;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在广东中山举行,中行有综合部、财会部参加;第三次会议于1995
年7月在山西太原举行,中行有营业部、财会部、国际部、收付中心参加;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9月在我局举行,中行有营业部参加。历次会议上,我们与各家银行广泛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报请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发布的办法,我们只能共同执行行长
令。
二、关于问题“一”和具体问题的建议“1”。根据规程第32条的规定,如果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人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应填报申报单;其中无法当时填报的内容,如“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三、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原由银行履行进口付汇核销的职能不变。以核销单代替申报单,是为了减轻银行和企业负担。由银行填写部分仍由银行填写。
四、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3。补充或修改的查复信息通过银行转达至客户较为便利,目前仍按细则和规程办。
五、关于问题“二”和具体问题的建议4、5。虽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信用证托收款不属进口付汇核销范围,易货贸易、转口贸易项下不核销,记帐贸易也并不涉及现汇收付,但它们均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须填报相应的申报单。不属核销范围的,不必办理核销。
六、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6、11、12我局将在以后印制申报单时,加印银行的各类业务编号一栏,供银行查询之用。申报单的颜色区分、复写方式等问题,我局将统筹解决。申报单的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可以由银行按要求逐日装订后转交至外汇管理局。
七、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7。信息传送时限仍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准。以后,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八、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8。申报单中所列各项目均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的必需要素,如果不填或错填,将无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又因对这些项目,外汇局无审核依据,故由银行按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
九、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9。外国驻京的商社、代表处、外资企业等机构均有中方雇员,而且,汉语为我国官方语言。所以,这些机构均应按规定履行其申报义务。我局正在进行申报单的英文翻译工作,届时将解决“有关人员”填报的要求。
九、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10。完整、准确及时地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对于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各有关银行应按规程的规定认真填报。手工操作阶段存在的实际困难(如工作量等问题),请银行克服
解决。
十、关于问题“三”。根据规程第35条(注:此处有校对错误。本条应改为28条,原28至34条依次顺延为29至35条)的规定,在出口贴现、押汇情况下,应在收到国外来款后申报,此时,银行可向客户发出到款通知让其申报。
十一、关于问题“四”。出口贸易项下的退款、赔款如系出口货款收入后再行对外支付,则客户应填写《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进行申报;如系已在出口货款中扣除,则客户应在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时,在“扣费明细”栏目中填写。
十二、关于问题“五”。“先申报后解付”的作法会在规程施行初期造成帐户未达增加。但随着全社会申报意识的加强,这个方面的问题会显著减轻。至于“易造成未达款项被人挪用的可能,不利于‘三防一保’工作”,宜通过银行加强管理、健全规章解决。
十三、关于问题“六”。根据规程第27条的规定。银行对客户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作法,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通知执行。
贵行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此复。




1995年12月29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新余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新余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新余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由新余市人民政府主办,新余市信息化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化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子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化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设在市信息化中心),主要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互动应用、公务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十条 任何非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政府部门名义建立网站。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子网站的外文版本或繁体版本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为整合资源和节省投资,根据门户网站的发展规划和数据安全需要,子网站建设应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优先使用主网站虚拟空间和模块生成建设。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属反映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相关的政务信息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主网站上发布、更新,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㈠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㈢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㈣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㈤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㈥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应依法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维护机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主网站首页的信息每天更新,子网站首页的信息至少每星期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本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该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查询或索取。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iny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新余”,代表新余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y(xx).gov.cn。其中(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新余(xx),其中(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主网站的运行维护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
  ㈡采用主网站虚拟主机方式的子网站,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日常更新维护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子网站的维护人员应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中心联系;
  ㈢采用主网站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的管理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
  ㈣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子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子网站的管理单位负责;
  ㈤门户网站应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中心定期对主网站和子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 邮箱管理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公务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公务人员履行公务必须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公务电子邮箱,一律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将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网站、名片、通讯录等与外界联系的有关介质或物品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印制各类业务表格和设计计算机业务系统时,均应设置单位公务电子邮箱地址栏,作为办理公务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邮件系统管理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七章 互动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主网站设立“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发展论坛”、“咨询投诉”、“网民来信”、“民意调查”、“网上评议”等互动栏目,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互动栏目,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在本单位的网站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并做好与日常工作体系及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接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开发设计的网上办事系统,要在门户网站上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门户网站信息员对主网站互动栏目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投诉、咨询、建议等帖子,要及时汇报,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告知市信息化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信息保障
  第四十条 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政府办与各部门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部门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㈡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㈢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第四十一条 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县(区)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㈠ 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县(区)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自动抓取, 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 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㈡ 信息报送。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 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㈢ 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 是将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 方便用户访问; 栏目链接, 是将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方便用户查询。
  ㈣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 由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第四十二条 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由市信息化中心另行制定,各部门须遵照办理。
  
  第十章 监管考核
  第四十三条 建立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市信息化中心定期对县(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四条 门户网站设网站监督员,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网站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市信息化中心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门户网站不定期对子网站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网站内容保障情况、网站监督员监督报告、公众评议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19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一〔2012〕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9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