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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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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中共宿迁市委


宿发[2003]33号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3年12月2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赋予我市的创新政策,按照上级精神具体化、外地做法本地化、本地工作特色化、工作措施系统化的创新要求,坚持以经济社会制度创新解放生产力,激活生产力,创造生产力,实现我市经济社会事业的追赶型、跨越式、超常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的意见》(宿发[2003]25号),现就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树立执政为民新形象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要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以“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抓住“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个核心,切实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法律权威、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依法行政真正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以进一步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当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培训《行政许可法》作出部署,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前一段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坚决取消非政府职能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属于企业行为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可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纯粹为收费而设立的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实行行业管理,跟踪督查,确保取消事项不反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对需核准的事项,实行项目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对非财政资金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的一般竞争性项目由原来的登记备案制改为告知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和电子政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2、加快司法制度改革。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法院系统要突出抓好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监督改革、裁判文书改革、执行工作改革,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完善法院调解工作;检察系统要进一步健全首办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诉讼监督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创新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
  3、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切实做到收入集中入库、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政府集中采购、资产集中管理。要加强对机关支出的监管力度,执行财务公开制度,使机关工资外收入透明化、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监管,确保公车公用。
  4、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整合网络信息资源,把“网上宿迁”建成全市综合性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重要载体。要集中发布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信息,凡是可以公开的权力,都要公开操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全方位展现宿迁的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部门要公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办事结果、便民措施及违规处罚,重点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办证审批、执法办案、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关键问题的公开,坚决取缔多家管理、多头执法现象。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形象;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办事快捷、高效服务的机制;涉外行政管理部门,要形成让外商和外资企业满意的服务体系;公共服务窗口部门,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信访民调部门,要创新维护社会稳定防控体系,创新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
  5、发展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法律服务、财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交易中介、信用查询、市场监督鉴证等各类中介组织,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按照在发展中规范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按照“人员自选、活动自主、经费自理、管理自律”的原则,完善行业协会职能,建立和完善协商共议、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实行独立合法运行。
  6、鼓励和支持以离岗招商为主要形式的创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招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创业活动,以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实绩的重要指标。切实加强对离岗招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实行动态、目标管理,完善考核办法,严格奖惩,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二、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市场新主体
  7、深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以“两化两转换一保障”(股份化、民营化和资产转换、职工身份转换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对过去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或运行不规范的企业进行明确产权规范运行的再改制。要完成改制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置换,改制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要达到100%。积极推行股权的开放式流转,充分吸纳外资、民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充分发挥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切实推动产权流转和优化,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8、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市场选聘企业经营者有效结合起来。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制度,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9、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坚决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清理和废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按照“六放”要求,做到“四个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使民营经济在经济上有实惠、利益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按照“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原则,能民则民、能放则放,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种行业和领域。新上项目要全部规范成市场主体。
  10、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降低私营个体经济的准入门槛,支持私营个体经济调整结构、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财税、用地等政策扶持。
  1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大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发、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新品种,支持中小企业自愿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服务。用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产品出口创汇。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行业协会实行多种形式的挂靠、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合作,提高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靠强、靠大、靠外,进一步盘活存量,扩大增量。改革和完善技改及新上项目贴息办法,由同级财政对企业实行补贴奖励。
   三、推进农村税费及配套制度改革,增创富民强农新优势
  12、调整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和使用范围,严格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和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制度。严格规范农村税费征收主体,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实行上线控制,严禁平调挪用。大力调整农村教育布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继续推行和完善村账乡管、村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制度。继续化解乡村债务,遏制新债务发生,保障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加快农技推广服务体制改革,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3、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引导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六大主导产业”,打造一批“农”字号特色品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改革粮食补贴办法,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引导鼓励外地粮食经销、加工企业进入我市粮食市场,从事购销业务,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粮贸合作、技术合作和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我市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加销一条龙。
  14、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和大户带动,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根据市场取向和农民意向,创新农林业投入机制,引导民间、工商和外商资本投资开发农林业。完善乡镇土地流转信托服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有序流转。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折股,组建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实行土地集约化经营;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镇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采取出资、技术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组建股份制企业,实现产加销有效衔接。继续深化林业产权、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把产权明晰到自然人。
  15、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按照“城乡统筹、南北挂钩、面向全国、拓展海外”的思路,提高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水平。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强农村劳务中介组织培育,加强农村富余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普教、职教两手抓,以职教衔接普教、分流普教,培养当地用得上、外地输得出的合格劳动者。培育劳务输出特色区域、特色项目,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把人口大市变成人力资本和人才资源大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离土、进镇、入市,减少农民致富农民,缩小农村繁荣农村。鼓励一切形式的农民自主创业,创新农村就业机制。
  四、推进投融资制度改革,注入区域发展新活力
  16、创新投融资制度。筹建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改进金融服务,充分运用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手段,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融资力度,保证技术创新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生态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投入稳定增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改造。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积极搞好农村金融改革,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17、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金融部门要协助地方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要采取省、市行联合贷款、多家银行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用足用活政策性优惠贷款;要加强对国有商业行、社信贷行为的引导和督促,全力支持地方建设;要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力加强诚信建设,化解金融风险。
  18、加快完善市、县、乡三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企业、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对社会力量、各类企业、个人兴办的担保机构,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担保业务收入的营业税。
  19、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凡是对外商开放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不得设置任何障碍;放开市场准入,公布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清单,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凡是具备市场化条件的项目都要向社会资本和外资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水利、城市建设,参与城乡国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置换,参与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投资社会服务业。拓宽社会投资的融资渠道,构筑融资平台,加快市城建、水务、交通投资公司市场化运营。
  五、推进城市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打造“龙头”带动新格局
  20、整合区域资源,实现联动发展。跨县区整合各类资源,发挥规模和整体效益。强力实施“北扩西进、南拓东延”和“引湖纳山”战略,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开发和经营水平,做大做强做优做美中心城市。按照“一区五园、两带多块、三级联动”的要求,积极培育经济增长新亮点。园区建设要做到规划无障碍,对接无“缝隙”。积极探索园区建设的新机制,努力形成稳定透明的管理机制,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培育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要以项目推进为抓手,扩大园区规模,提升功能,强化特色,提高产业集聚度和投资强度。坚持谁引进、谁受益原则,鼓励和支持外来企业、个人入园投资,参与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围绕苏州及所辖各市区援建的6个工业园和省级机关10多个部门援建的8个专业工业园,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快招商引资进程。
  21、创新经营机制,拓展市场运作范围。围绕“城市资产商品化、经营活动资本化、经营目的效益化”的要求,不断创新经营方式,全面放开城市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对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转让)等合作方式筹资,加快建设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事业单位要全部实行市场化运营。开放公用事业的经营市场,实行特许经营,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特许经营权。加快道路、桥梁、城市广告、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厕、公交线路等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剥离,重新整合和延伸基础设施存量资本,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放开市政作业市场,允许社会力量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鼓励市政企业挂靠省内外大型市政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外部竞争,敢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
  22、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权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挂牌交易、招标拍卖制度,非经营性用地批租透明制度,推行建设用地和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努力形成市场地价机制。根据城市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和完善土地管理和经营制度。
  23、创新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继续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和完善工作,强化“棋盘式”管理,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加强社区建设,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六、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改革,构筑市场竞争新平台
  24、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进行全面的分类改制,凡是能够进行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投资的,都要彻底放开。逐步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对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要加快清理、归并、精减和规范,对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供给,严禁以罚代养。对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要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政府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成转企改制,增强发展活力。要大力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新进人员考试制,劳动关系聘用制,逐步推行职员制;按岗位、按业绩、按技术定酬,原则上实行极少数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分配机制。
  25、创新教育体制。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完善和规范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投入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坚持“一保三放开”,在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要求,逐步放开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遵循“社会办教育----教育产业化----产业民营化----民营规范化”的改革思路,义务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学前教育、普高教育、职业教育实行多元化办学。高等教育要实施“省市共建、八校联建、合作办学、公有民营”的发展战略,实现追赶型、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增强广大人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
  26、深化卫生事业改革。按照“医防分设、保防保、放医疗”的原则,实行“医卫分离”,把乡镇防保所资产和经过公开招聘的人员划入乡镇卫生院,承担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职能。兴办“五大中心”,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把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职能分离出来,以民营方式建立乡镇医院。对改制医院实行扶持政策,5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待遇,减免相关税费。改革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后续投入大、床位增加多、设备更新快的医院进行奖励,进一步激发民营主体投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积极性。
  27、继续推进文化、体育等其它各类社会事业改革。加快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面向市场,壮大实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外来资本、民间资本兴办或投资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文化上管好严肃文化创作和广播电视事业,全面放开经营性群众文化娱乐事业;体育上抓好竞技体育,全面放开群众性休闲健身事业;旅游上抓好旅游景点开发,允许将景点转让给外商、社会法人、旅游公司等经营,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立;各类事业单位都要加快竞争性国有集体资产的转换,把非政府竞争性行业推向市场。
  七、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建社会安全新网络
  28、加快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以缴纳“三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覆盖面,依法把企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和新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劳动者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调整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探索大病医疗救助、职工互助、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9、改进就业政策。在就业方式上,推进和扩大全日制工、弹性工时、阶段性就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企业规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继续抓好再就业援助,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努力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0、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积极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把办好农村“十件实事”作为强农富民的民心工程、治本之策、战略举措抓紧抓好。要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要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多元化筹资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对无力出资的五保户和贫困户,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帮助参保。
  八、推进市场制度改革,营造投资创业新乐园
  31、加强“诚信市场”建设。把建设“诚信市场”作为建设“诚信宿迁”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依托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开办“诚信宿迁网”,依托工商部门筹建市企业诚信评价事务所,依托金融部门筹建市个人诚信评价事务所,做到诚信立市、诚信立企、诚信立业。以诚信政府引导、培育、管理和监督市场信用,推动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制订和完善对失信行为约束惩罚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企业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监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宿迁形象。
  32、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城区市场网络,在兴办各类商贸市场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信息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建设高速公路道口市场、边界市场、产地市场、区域性专业市场,发展沿路经济、沿边经济,形成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吸引周边和过境的生产要素以宿迁为起点、终点、停靠点,不断扩大市场规模,集聚商气人气,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场繁荣。
  33、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改革市场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完善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九、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选用监管新机制
  34、改革干部制度。围绕“扩大民主、鼓励竞争、推进交流、强化监督”的要求,完善公推公选、竞职准入、任期制、辞职制等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推行并完善全委会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全面推行县处级党政后备干部公推公选制度。完善干部试用期制度,并逐步拓宽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探索各级各类干部实绩评价办法。全面落实干部谈话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监督档案。通过全面的干部制度改革,使干部工作走向公开、透明、民主,建立精干、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35、改革人事制度。围绕“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要求,坚持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等“五支队伍”一起抓,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人才。在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多元化分配和人事代理、评聘分开、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遵循择优聘用原则,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公开选聘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采取积分选岗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军转干部;按照人才中心与市场中介机构事企分开的要求,对人才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仲裁人事争议;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积极为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把优秀人才集聚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
  十、推进非正式制度变迁,掀起思想解放新高潮
  36、更新思想观念。以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强大动力,抓住省委、省政府把宿迁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市”的大好机遇,坚持在改革中解放思想,在发展中统一思想,在实践中深化认识,在探索中更新观念,以新的思路破解难题,以新的机制培育发展动力,以新的办法丰富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一场全方位、宽领域、大力度、深层次的思想解放新高潮。
  37、弘扬宿迁精神。把弘扬“团结奋进、敢试敢闯、务实苦干、自立自强”的宿迁精神作为非正式制度变迁的重要任务,纳入全市党的建设、公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
  38、培育公民道德。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强科学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突出劳动教育和技术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素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和思想道德评价制度。
  39、强化发展理念。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一心一意搞建设,聚精会神求发展,鼓励全市人民在市场竞争中图生存,求创新,谋发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营造“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和“低交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投资环境,全力打造有利于投资、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创业的良好氛围。
  40、鼓励改革创新。对大胆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实践的人给予坚决支持,优先提拔重用;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给予切实保护和大力支持,不准求全责备;对改革创新中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允许闯和试,不准急于下结论;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不准扣帽子、打棍子,坚持看主流、看发展,注意加强引导,逐步完善规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细化经济社会制度创新项目,采取具体措施,务求工作实效。有关部门或个人拒不执行或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县(区)经济社会制度创新工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
试(简称“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
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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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等级 | A | B | C |
|------|-------------|-------------|------------|
| | 1.高教、科研、卫生、| 1.卫生、工程系列中 | 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
| |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 |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 |
| 适 |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 |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 |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务者。 |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 |
| 用 |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 | 2.高教、科研、卫生、|者。 |
| |师者。 |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 | 2.卫生、工程系列中|
| 范 | |术职务者。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
| | | 3.翻译系列中申报高 |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
| 围 | |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 |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
| | |外语)。 |技术职务者。 |
| | |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 |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 | |
| | |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 | |
| | |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 | |
| | |专业技术职务者。 | |
-------------------------------------------------
三、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试题主要测试参考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
别应试。
四、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五、对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可按照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本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成绩要求(当年有效),并报我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
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要做好驻本地区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及考务工作。
七、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有关专家组织受委托负责各语种考试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及考试命题等工作。
八、考前培训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应试人员遵循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九、自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即行停止。各地、各部门在1998年底前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十、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工作的认识,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习外语,提高自身素质。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职称
外语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1998年7月28日
再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传统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安?F 周运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成熟的部门法体系,其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协调一致的内部逻辑,据此分析,结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应当具有三大基本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内部逻辑,平衡和谐,合理分配,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部逻辑
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定了部门法的原则核心与构成,虽然部门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基本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分别必须要经由部门法原则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体现出来。
所以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价值和理念,更要有反映这些价值和理念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移植”而来,也不是法理学所归纳原则教条的“具体化”,而是内部逻辑协调一致的系统。这就要求这些原则不但能够互相印证彼此的关联性和各自的独特性,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将体现该部门法本质的精神理念、基本价值传导到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内部逻辑统一”恰恰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包含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注1)
我们先以比较成熟的部门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程来粗略说明关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近代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包含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和理念遭到社会本位的冲击,三大基本原则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内容粉墨登场,加入到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中。但民法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就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则为本源,之后形成的三原则为发展,构成了清晰完备、逻辑统一的基本原则体系。因而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适用各大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冲突原则的优先级别,以贯彻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那么经济法呢?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 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注2)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两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因此本文认为经济法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原则并非互不干涉、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

二、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目前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内部环境的平衡和谐
经济法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平衡和谐,并不是单纯靠一己之力完成的,而是通过建立和维持一种从总体上公平、高效、有序的环境,从而使民商法这些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正常发挥作用实现的。民商法在维护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优势是将现实的各种经济关系高度抽象化,形成统一的模式,让所有的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适用,从而产生高效率。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就是它“拟人化”的法人制度问题:由于把个人和商业组织假设为实力对等的主体,而没有考虑到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公司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市场主体由于经济实力的差距在现实中并非地位平等,结果造成了个别市场主体的畸形发展,反而导致社会整体经济失衡,阻碍了社会经济健康高效地发展,比如垄断的出现、公司大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犯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
经济法大胆地涉入民法强调“意思自治”一般不调整主体内部关系的“禁区”,通过将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渗入国家意志色彩,规制市场主体的内部关系,比如建立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规定特殊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重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等,先从组织内部营造一种平衡和谐的环境,以达致社会整体经济的平衡和谐。
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市场竞争主体而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中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之分,经济法要赋予这些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论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资金来源情况如何。但不同于民商法的抽象平等性,经济法通过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具体规定,从社会整体的高度实现实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平等的自由竞争本身并不必然具备持续性,自由竞争残酷的优胜劣汰法则会促使经营主体为了生存采取违背商业道德的过度竞争行为,或导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产生强大的垄断势力而反过来限制竞争,这些正是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除了因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外,还有自然垄断形式、行政垄断问题也是经济法关注的对象。尤其在我国,这两种“非竞争性”的垄断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它们所导致的经济环境不平衡和谐,除了损害市场竞争主体利益外更会损害以市场消费主体为首的其他经济主体利益。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属于公用事业,其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经济和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失去必要的约束就会极大损害市场消费主体的利益,而行政垄断则是我国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遗毒,不但损害其他地区、部门经营主体的利益,更损害消费者和外国经营者的利益。我国这些年来长盛不衰的“铁老大”现象、电信行业暴利、地区之间的商贸封锁战就是最好的佐证。我国经济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制明显还不到位,有损于平衡和谐环境在竞争领域的建立。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的经营人员和证券交易人员相对于一般投资主体具有优势地位,容易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手段侵害投资人的利益;生产者、销售者相对于消费者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也容易通过故意增加对方义务并减轻己方责任的方式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恰恰就是经济法为防止上述情况出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体现。
3、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政府是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上的代表人,而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身兼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重身份。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主体之一要按照客观规律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且这种管理、干预和协调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一分子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为市场行为时,必须要坚决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政府在其中既是经济规律的认识主体,又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主体,从而构成了传统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内容:政府规制经济之法和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之法。
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政府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的职能,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配职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也同样具有这种分配职能。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关系,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都无法回避并且在一直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重大课题。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强调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依法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这一点上显然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的状态。这种平衡和谐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不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行维护局部私利之实,利用公权力非法干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自身缺陷而带来的私权利滥用(不正当竞争)和扩张(垄断)、经济资源分配不均衡、市场调节滞后等一系列问题。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上能够相互弥补对方力量之不足而形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近一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两个主体间能找到适应当时情况的平衡点则经济发展就比较顺利,如果两个主体的平衡和谐被打破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使我们认识到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还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将会发挥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巨大作用,这些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能够缓和二者的直接冲突,填补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的空白。(注3)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4、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交互作用的增强,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及人类社会自身内部协调的一种最终结果。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飞速发展、跨国公司和超国家组织的出现,使得过去的自然环境限制和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阻隔开始消融。一国的国内经济不再是个孤立成长的小岛,而是在世界经济这片汪洋大海中生存的,从而产生了内外市场相互协调的客观需要。
当传统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形成全球统一的大市场时,不同地区行业间的差距给市场主体带来了可能追求更高利润率的诱惑。但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失去本国政府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保护所在国行业利益而采取的打压政策所带来的损害。一国为保护本国行业而采取的手段就本国市场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世界市场而言却可能是无理的、狭隘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规则才应运而生,而WTO规则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历了无数次的谈判、妥协、争论与修改。也正是因为如此,WTO规则才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权威法则,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法则。
但国内外市场的协调仅仅通过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并不能很好地完成,因为WTO协定本身并不能自动执行,还需要转化为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专门的针对性立法重要性便突出起来,这种立法不仅要保护国内市场主体的利益,也要照顾国外投资者、经营者的利益,以改变过去那种单纯靠国际市场机制或者国内市场机制分别调节的不和谐模式。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要想在国际市场赢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国际市场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抛弃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并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而此种向国际观、大局观意识的转变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经济法治的思维来分析和解决我们在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务必使调节经济的手段与方式符合WTO规则要求,务必使中国的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务必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形成和谐的统一。总之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原则纳入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走向世界的要求,也是中国经济法自身发展之必然。
当然,仅仅说让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接轨就能达到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政府传统行政权力在市场领域的涉入将受到国际规则的限制,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与安全之重任,只能托付给完备协调的国内经济法制进行。在国内市场会出现的垄断、经济结构失衡问题,在国际大市场上因为国家经济实力的差异同样会出现,而且可能更加严重,从而对国内经济施加不良影响。我国按照国际市场规则的要求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后,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需要经济法参与协调解决。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注4)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