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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

时间:2024-07-12 06:5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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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查禁的淫秽物品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淫荡形象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等。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购买、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诱奸淫妇女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情节恶劣的;或者以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聚众进行集体淫乱活动,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犯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 明知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或者制作、运送淫秽物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构成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犯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或者放纵不管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影剧院、录像放映点、舞厅等违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收听、观看或者传抄、传看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情节较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有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罚。
第十二条 查获的淫秽物品,一律没收。除海关查获的,按海关法规处理外,统交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所得的财物以及用于制作、播放、运送淫秽物品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公安和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对包庇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人员、窝藏淫秽物品,或者阻碍公安、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88年6月18日
律师在一案中先为一被告人辩护,该被告人被另案处理后,又接受了同案另一被告人委托——

本案中应否准许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舒 服



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戴家明因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的共同犯罪而被起诉到法院后,戴家明委托了杨泽万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随后法院开庭审理中,杨泽万出庭为戴进行了辩护。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不久,公诉机关再次将该案向法院起诉,没有再起诉戴家明,但在指控被告人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三人犯非法运输枪支罪的同时,起诉书中也指控了戴家明与这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并注明已对戴家明另案处理。法院立案后,杨顺伟委托了杨泽万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关于应否准许律师杨泽万为被告人杨顺伟辩护,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规定,在本案中,律师杨泽万在已经为戴家明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准许律师杨泽万再为与戴家明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杨顺伟辩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戴家明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的共同犯罪一案经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再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已是立的另一个案号了,况且公诉机关也未再起诉戴家明,这就说明在法院受理的被告人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三人非法运输枪支一案中,戴家明已经不再是本案中的同案被告人了。律师杨泽万为被告人杨顺伟辩护与为戴家明辩护是在两个不同的案件中的行为,没有违反“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准许律师杨泽万为被告人杨顺伟辩护。

?法官析案?

笔者认为法院不应准许律师杨泽万为被告人杨顺伟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出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关键是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规定中“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的不同理解所致。导致出现上述后一种意见的根源就在于混同了刑事案件中的“同案”与“同案号”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定称谓,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才能被称作“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被告人是指因共同实施犯罪而被起诉到法院的被告人,是绝对不能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立的案号是否相同来认定的。对于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我们经常都会遇到这种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同案的被告人公诉机关没有或者根本不可能同时起诉到法院审理,由于时间有先后,法院在审理这些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时所立案件的案号肯定是不相同的,倘若因案号不同而认定不是同案被告人,岂不是大大放纵了共同犯罪吗?这也是与我国刑法有关认定共同犯罪的规定不相符的。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就已指控了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戴家明四人系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而此时律师杨泽万接受被告人戴家明的委托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已经决定了律师杨泽万作为一名辩护人不得再为这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三人(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中的任何一名同案被告人辩护。虽然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但无论是在任何时候再向法院起诉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三人中的任何一人,只要起诉中仍然指控了戴家明与这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都不能否定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三人中的任何一人系公诉机关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的戴家明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实际上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时虽然只列了杨顺伟、易向东、何建伟三人为被告人,但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中仍然指控了戴家明与这三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只是因为其他原因将戴家明另案处理而已。律师杨泽万在明知自己已经为戴家明进行了辩护的情况下又接受戴家明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同案被告人杨顺伟的委托为其辩护,已经违反了“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规定,所以,法院不应准许其为被告人杨顺伟辩护。

刑事案件不能简单以法院受理案件的案号来区分是否是同案。一件刑事案件通常都要经历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等阶段,法院的审判仅仅是一个阶段而已。即使是法院对一件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但实际上审的都是同一件刑事案件。因此?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的规定应该在法院审理同一件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都适用。本案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实质上是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适当的限制。不仅仅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有这个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另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如果没有这些必要的限制,允许一名辩护人可以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就必然会至少损害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从而侵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明文规定,目前还只能用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来对此加以规范。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
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
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
2.表式目录(略)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
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流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
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一)。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支付的这六个环节,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业务管理的基本环节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一)缴费核定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负责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对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制订年度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
(二)费用征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社会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接待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费的单位,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办理单位缓缴手续及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社会保险费业务;
——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单位缴费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下同)及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集与分配到帐情况,登记职工个人帐户,按规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个人帐户利息,并负责个人帐户变更处理;
——对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定期公布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
(四)待遇审核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育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和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遗属档案;
——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离退休(职)人员、工伤职工及其遗属津贴、一次性待遇予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上述各项待遇进行复核。
(五)待遇支付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各项待遇的支付方式;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
——协调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定期与银行对帐并对实际到帐金额予以认定,将对帐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对各环节社会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基金帐簿;
——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办理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编制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二、业务管理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及其职责的划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缴费核定
1.及时建立和调整所辖地区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收、支的准确性,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应全面、详实。
(1)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编码;
③单位注册地址;
④单位现所在地地址;
⑤单位邮政编码;
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⑦单位隶属关系;
⑧单位所有制性质;
⑨单位所属行业;
⑩单位主管社会保险各个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业务人员名单;
((12))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13))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
((14))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5))单位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6))单位实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7))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础情况;
((18))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基础情况;
((19))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础情况;
((20))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21))其他。
(2)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姓名;
②性别;
③出生年月日;
④社会保障号码;
⑤所在单位代码;
⑥参加工作时间;
⑦用工形式;
⑧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1))女职工生育情况;
((12))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3))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4))异地转移情况;
((15))其他。
2.于本缴费年度初根据上年度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付情况,制定本年度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并依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比例的建议。
单位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批准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应根据上一缴费年度各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浮动费率的规定相应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单位和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缴纳,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3.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参照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制定相关报表(劳动部统一规定的报表除外,下同),在审核单位报送的各项社会保险情况表时,应确认其在开户银行帐号上结存的资金,足够缴纳当月各项社会保险费。
4.对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应重点审核单位及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以及其他变动项目。
5.对新建单位及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参加社会保险。
6.单位补缴单位和职工以往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审核是否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单,《核定单》由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业务人员应根据补缴办法,核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各月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办法,按国家
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暂按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7.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审核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业务人员除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外,还应同时审核转移其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并填写《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转移,暂按各地区现行规定办理。
(二)费用征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整理、掌握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与单位建立业务联系。
2.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集数据,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银行或直接征集社会保险费;必要时,也可直接到单位征集。
3.采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时,在收妥款项的同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收妥的款项、结算凭证及“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存根并按要求办理款项和收据的交接手续。
4.及时了解社会保险费征集落实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填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缴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征集手续。
5.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并要求缓缴单位制定出补缴计划。在缓缴期内,随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缓缴期满,及时办理欠缴费用的补缴手续。
6.通知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及经批准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其欠缴及缓缴期内暂停记载职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缴费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下一环节补记职工个人帐户。
7.向本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社会保险费征集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应及时在计算机中为每个单位和职工建立基础档案库。
2.根据基础档案库资料及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及时建立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根据其他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4.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将实际征集到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分配到各项目下。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记载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登记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职工缴费年限。
5.对流动职工,随时向缴费核定环节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基础资料和个人帐户有关情况。
6.整理、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各类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报告。
7.接待和办理单位及职工对其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经与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对后,及时予以调整。
8.每一缴费年度初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上一缴费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表,并发放对帐单,以接受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四)待遇审核
1.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在申报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业务人员应指导单位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
2.根据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有关证明,结合缴费记录处理环节所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逐项予以审查、核准。
3.对申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医院有关证明和费用结算手续;对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通知书及劳动鉴定机构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证明;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及医院证
明;对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核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需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单位及职工填写的《社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5.根据有关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的调整予以审核认定。
6.为确保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准确无误,设专人对审查核准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复核,认定无误后,方可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理。
7.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结合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业务人员应随时建立离退休(职)人员档案、职工医疗保险档案、工伤职工档案,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工伤人员遗属档案,并定期调查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津贴人员现状,定期审核、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8.对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院、药店等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提出改进管理及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意见。
9.负责接待和办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关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来信、来访与咨询事宜。
(五)待遇支付
1.对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单位及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予以确认,编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册与台帐。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3.及时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按确定的时间办理支付手续,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将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给享受对象。
4.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
5.与银行、代办所、社区或单位等承担待遇支付的部门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适时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关系,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畅通。
6.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不落实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实施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按照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2.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3.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社会保险费收缴到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计算、提取各项费用,并编制凭证。
5.根据基金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购买国债或基金存储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6.定期清理基金应收暂付款和基金应付暂收款,及时收回和偿付。
7.按照《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发放、收回、销毁各种结算凭证、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资料。
8.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适时作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加强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建议。
9.年终,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分别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按要求编制调整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10.以《会计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19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