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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1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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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自开展以来,进展顺利,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为了加强产权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其严肃性和程序性,需要建立职能相对独立的机构和队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非常设机构,其组织形式不变,并兼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的牌子;
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法律事务处,职能相对独立,由调处委员会直接领导,以产权纠纷调处办公室名义对外办公。除直接负责调处产权纠纷外,还负责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纠纷裁决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改由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承担。



1997年4月4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6号)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规范市场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储备纳入政府计划,市级粮食储备规模按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执行,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食爆涨时平抑粮价,平稳市场。市级储备粮使用时,须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备产权自有、质量完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专用粮食仓库。在同等条件下,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5000吨以上的企业,优先承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轮换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粮食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息购进成本由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共同核定,储备粮计息购进成本实行“两年一定”。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包装费和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补贴标准执行。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依据农发行、市粮食局出具承储企业上季度的储备数量及储备粮的购进成本贷款额计算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拨付承储企业。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储备粮原则以原粮储备为主,适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食,按市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原粮储备80%,成品粮储备20%,以保证公共突发事件和粮价暴涨时,用于应急市场供应。

  第八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市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数量不少于总量的50%,成品粮每三个月必须全部轮换一遍;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半年。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以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地方储备粮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对保管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对账目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市粮食、财政、质检、价格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价值,报市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编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试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一、为了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编报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招生来源的种类
招生来源计划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三种。
三、编制计划的原则
1.编制国家任务跨省招生计划,应根据国家及各地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以“按需招生”为原则。
为保证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对这些地区的考生可确定适当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人数。
2.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跨省招生计划,应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和有利于择优录取的原则编制。委托培养的招生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同时要明确预备生源。
3.跨省招收自费生的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情况安排。
四、编制计划的程序
1.凡有跨省招生任务的中等专业学校,属国务院部、委的,其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报主管部委审批、汇总;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跨省招生计划由学校报主管业务厅(局)审批,由该业务厅(局)按行业系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最后核定、汇总。
2.国务院部、委将本部门所属学校和本系统的地方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跨省招生计划,以附表一的样式,按国家任务、定向招生、委托培养、自费生四部分分别填报。
3.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各部、委报送的跨省招生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部门、分省、分学校编制全国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于4月1日前下达各地、各部门执行。
4.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跨省招生计划,尽早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发送分校、分专业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5.跨省招生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做个别调整的,应由有关部门在5月15日前按附表二的要求报国家教育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下达调整计划。
委托培养招生,应将合同书按规定日期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登记。各地以此为依据安排招生。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不得更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凡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