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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时间:2024-07-05 23:1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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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现受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现对有关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如下:


一、受理对象

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 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在台湾居留证明;

6) 所获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三) 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6) 所获国外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1、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三、申请认证步骤

(一)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每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下载申请表网址:www.cscse.edu.cn

(二)请申请人依照申请办法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港澳居民适用),并准备材料。申请人可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脑录入方式填表。如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延误申请的办理。

(三)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携带全部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对于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予以受理,在累计15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就认证事宜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因此请申请人务必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及时联系。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受理认证地点、时间及相关说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当场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复印件,开出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单。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117室(北京语言大学家属区内学一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6:30(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为方便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在珠海、深圳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港澳居民提交的申请。

珠海: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82号市司法局一楼

受理时间:6月10日-14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深圳: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妇儿大厦和景田酒店南边)四楼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6月12日-16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三)如申请人未能在集中受理期限内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设在珠海、深圳受理点递交认证申请,且不便到北京递交申请,可将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一套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四)申请人也可以事先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政府公证机构或委托公证人,对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公证,以保证申请材料原件的完整和真实性。

需要公证的原件包括:

1、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所获学位证书;

4、学习成绩单;

5、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另须公证护照;

6、在台湾学习取得学位者另须公证台湾居留证明。

公证件及其它复印材料一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审核、加章转递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并予以受理后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日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的电子邮件上面所注明的日期为准。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280元。

(二)交费方式及相关说明:

1、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现金支付、银行汇款两种付款方式。

2、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并提供发票。

3、银行汇款:邮寄申请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申请人,请在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关于申请已被受理的电子邮件后将认证费电汇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0200006209014441007

4、请务必在汇款单上注明认证申请人本人姓名,并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学历学位认证费280元,以避免汇款单内容填写不准确而延误申请人收到认证书的时间。

5、申请人办理电汇手续之后,应立即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备查。

传真:(8610)8230 1166


六、认证书的领取和邮寄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据受理凭证(第二联)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认证书。领取认证书时,请您仔细核对认证书上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如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

(二)申请人如不便在北京领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在确认认证费已交纳后,将认证书寄往申请人指定地址。

(三)邮寄的时间及费用:

中国内地挂号邮寄7-15天;港澳台及国外挂号邮寄15-25天。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此两种邮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负担邮寄费用(关于邮寄时间及其他相关业务详情请向当地邮政部门查询)。

如申请人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以快递方式邮寄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注明“要求快递”字样,并在EMS及DHL两家快递公司中选择服务。快递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申请人需在交纳认证费的同时另外支付特快专递费:

EMS中国内地: 20元人民币

EMS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DHL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上述快递费用均指单件重量不超过500克的文件类快递价格。中国台湾地区及国际快递资费标准详请见EMS及DHL业务资费表。特快专递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


七、联络方式

(一)如有查询,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联络:

电子邮件:chancy@stnet.cscse.edu.cn

interco@stnet.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二)如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有任何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件:wmche@stnet.cscse.edu.cn

inquiry@stnet.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络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
(三)与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词准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代表(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可以向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大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负责起草该法规的草案。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应附有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杭州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必须附有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二个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团体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大会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审议肯定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交大会正式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出该法规草案的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应当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并负责答复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地方性法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经审议通过,也可根据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十四条 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刊物是:
(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
(二)《浙江日报》。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时间,由法规本身规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条款的适用解释,也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日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
----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何宁湘


  [主题词] 教师申诉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 行政诉讼 评析
  [论文摘要] 近两年来,教师因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对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有发生,成都大学教师杨茂诉成都市教育局为第一案,接着是成都玉林中学退休教师罗明玉诉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事业局,原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大致属于成都地区的第三个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三个案件不仅仅在成都,乃至全国教育界、行政诉讼领域都具有典型性,其一、学校有高等学校、普通中学以及职业学校;从性质上讲,有成都市政府办公立学校、改制过程中的普通中学,以及公办民助学校。其二、有在职在岗教师,也有退休教师。其三,被诉的教育行政机关囊括了成都地区的省、市、区三级教育行政机关。其四、除肖坤华一案尚未宣判外,杨茂案两审皆胜诉、罗明玉案一审胜诉被告未上诉。其五、案件庭审中,除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内容外,都涉及与抗辩了一些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现以肖坤华一案为列,对因不服教师申诉处理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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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前面的话]
  近年来,教育行政机关在受理教师申诉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对立角色,屁股一下子就坐到学校单位一边,有时甚至在思想、观念甚至起码的政治水平也失去了。本案学校认为肖坤华的行为是“思想有问题,不恰当行为”,“请霸王假15天告状”,而省教育厅的出庭人员则当庭指控肖坤华的行为是“文革方式,是大字报、小字报”,已抛开学校将上升到“罪行”。将人民群众的向政府反映情况的正当行为,宪法赋予的权利,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职责义务看作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鱼水关系称之为不当行为,如此法盲、如此低的政治水平,教育厅,你还有资格叫“教育厅”吗?(教育工作者萱草老师语)!
  教育行政机关领导与其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其代理人没有清楚:1、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的关系;2、教师申诉与信访的关系;3、教师行政申诉与人事争议仲裁的关系;4、教师申诉的性质;5、申诉处理决定的性质;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7、申诉的主管与管辖;8、行政处理中的法律时效等等法律问题;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必然要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观念与违法行为,这些都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与声誉不符,对教育事业的极大不利,应当迅速改正之。
  本文试图透过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分析,供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参考。

【案情背景】
  1、学校性质:
  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原属于核工业部行业内公办技工学校,按照该校2006年4月6日的[学校概况]主页(http://www.hcdjdx.com/onews.asp?id=96)的说法为“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是一所国家开办的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该校在[四川军工网]页面上的说法为“我校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于20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成立”,均没有所谓“改制”的信息披露。按照该校校内宣传栏(2006年1月尚在)记载为“1984年1月,在百万大裁军的洪流中,转民为中等职业学校。隶属中国核工业部,后改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西南局,作为部属重点学校”、“2000年后,在国务院实行属地改革中,隶属关系变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管辖”、“在主管局的领导下,全面推行改制工作,引入灵活办学机制…” 对于该校成都市教育局则认定为“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
  由此可见,该校下地方后,由于原行业性质特殊,学校办学困难,面临较大生存问题,故引进私人资金,学校成为公办民助的学校,由个人助资者刘伟担任校长,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原劳资人事处处长,纪委书记黎永和担任学校董事长。
  2、肖坤华向校长提出维权主张的经过:
  2005年4月,肖坤华作为学校教师和学校工会委员,根据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川核地发[2004]11号·川核地党发[2004]63号文件,为维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要求刘伟执行主管局文件,发放拖欠几个月的补贴奖金等,被刘伟拒绝。4月12日肖坤华再次找到刘伟校长,要求他执行文件发放奖金津贴与困难补助等合法收入。被刘伟再次拒绝,刘伟放话要调离肖坤华以及调离教师岗位等威胁言语。


2005年4月12日谈话记录

 谈话人:校长刘伟 工会委员肖坤华
 地 点:副校长马印郎办公室
 时 间:2005年4月12日约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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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刘校长,我找你有点事。
 刘:你说嘛。
 肖:学校为什么不执行地质局文件、发放职工困难补助、年终慰问金和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注:即年终奖)?
 刘:学校是改制单位(其所表达的意思是:学校有自主权,可以不发)。
 肖:地质局制定的文件就是针对改制单位。853厂、泰华制药厂都是改制单位,它们都执行了。
 刘:你认为853厂好、泰华制药厂好、你可以到853厂去、可以到泰华制药厂去,我还可以叫学校办公室主任张兴顺(注:张当时在场)给你联系其他单位。
 肖:你要这样说,我们就没有再谈下去的必要了,我只有去找地质局反映。告辞!
  (注:当时还有一名不知姓名的教学楼施工人员在场)




  在此情形下,肖坤华感到刘伟要进行个人打击报复,迫于无奈,向学校教务处处长递交了“请假条” 并提醒教务负责人安排好有关课程。

注:1、肖坤华当天上午一直在学校。2、交请假条实际上也是迫于刘伟拒不执行主管局文件,侵犯全体教职工合法权益并发表威胁性言语所致。3、肖坤华在假条上明确载明"寻求地质局""领导解决"。4、上面图片系据肖坤华事后于2005年12月12日从学校办公室取得的复印件的扫描图片,该件上没有学校领导不同意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