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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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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1996年3月1日的决定:
免去何光远的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包叙定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十一五”期间,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市经委专项资金预算和市能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原则上以被调整项目的节能降耗量作为补贴计算标准,每下降一吨标煤最高可补贴200元。
  同时,在专项资金核定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超过补助限额的项目,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给调整方案上报单位进行修改。
  ⒊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负责项目(或项目调整)单位。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批准实施并启动后,先按核定金额预拨50%;项目关闭、停产、合并、搬迁后,拨付4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
  (二)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区(县)对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数据库,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指导,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动态管理。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调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使用期暂定3年。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09]104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现就推进太湖流域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根本性措施
  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区企业众多,工业比重高达60%,污染排放大,工业废水排放量占综合治理区废水排放总量的65%以上,工业废水COD、氨氮、总氮排放量分别占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排放量的30%、34%和29%。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在加强工业污染末端治理的同时,必须推行清洁生产,注重污染预防,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工业污染物的产生。

  实施清洁生产,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过程控制、废物综合利用等环节,全面考虑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物产生的要求,不仅可节能减排,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而且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促进产业技术和管理升级,促进太湖流域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该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加强政策引导,注重制度创新,规范企业管理,加快技术升级,强化宣传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内部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的机制,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高太湖流域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太湖流域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为其它地区推行清洁生产提供借鉴。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推进的原则。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要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支持和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重点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纺织染整业)、重点企业(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为重点,采取宣传动员、加强培训、目标考核、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重点推进;鼓励、引导其他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强制性审核的约束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依法落实有关政策,逐步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三)实施目标
  到2012年,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全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其他企业依法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中70%的企业能够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太湖流域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达标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污水产生和排放等情况,组织制定清洁生产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计划,并根据审核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改造计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推进清洁生产。

(二)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清洁生产主体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制定清洁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建立清洁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专职人员,对员工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内部表彰奖励机制等,按计划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三)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优先采用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两省一市”要对太湖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核实示范项目的成效,引导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在行业内全面推广。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保障资金使用额度,并逐年增加。各地要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优先纳入区域、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各地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要优先考虑清洁生产项目。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将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列入绿色信贷支持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贷款。申报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清洁生产项目,必须是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通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或者利用国家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改造的项目。对于自愿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应进行表彰,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名单及有关成果。

(五)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政策。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太湖流域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应高于其它地区,新建、改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除满足其它政策标准等有关要求外,其指标不应低于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管理。“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业和通信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监管,严把审核质量关。对强制性审核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强制性审核程序,督促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对自愿开展审核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项目按计划实施。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编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清洁生产的实施。加强对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定期公布咨询机构审核业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七)“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工业及通信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产品资源消耗定额标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超定额消耗资源累计加价机制,推动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污染治理的价格机制。

(八)探索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对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与企业签订进一步节能减排协议,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引导企业落实协议中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地方探索污染防治市场化模式,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专业化公司,鼓励第三方对污染防治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

(九)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清洁生产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加大对工业及通信业企业培训和指导力度,全面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引导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和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经验交流或技术研讨等活动。


四、加强组织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太湖流域推行清洁生产各项任务和目标的责任主体,要将工作目标、具体任务细化分解到市、县或区,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责、共同推进的管理体系。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督促任务进展。要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建立年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两省一市”工业和通信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