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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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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


(1990年4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 质询和询问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四月底以前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召开的五天前通过选举单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根据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视察一般由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部分代表进行视察。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地区、自治区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夏部队和武警宁夏总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按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域设若干代表分团。代表分团推选代表分团团长、副团长。
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代表分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以代表团、代表分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重大问题,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决算的审议意见的汇报,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新闻机构进行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等事项,应当公布。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的变动,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议案提出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应当写明议案提出的理由、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具体方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议案”专用纸印发代表。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代表团、代表分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由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会议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由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报告。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期间能处理的,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期间进行处理,向代表作出答复。大会期间处理不
完的,承办机关和组织必须在大会闭会后的六个月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对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报告,审议决定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
席团决定提请大会表决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对重要的法规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
治区财政预算和上年度决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度决算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和审查。
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进行审议时,提出报告的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派出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上年度决算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查的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上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在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对各代表团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的意见和对报告修改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各项工作报告和关于计划、财政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编制出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决算,可以向会议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幕后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的财政决算,报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进行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
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 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主席团应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然后再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或者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所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作说明。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出缺进行补选和对不足的名额进行选举,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于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质询和询问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五十四条 在主席团会议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会议秘书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自治区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自治区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凡要求对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十四条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代表可以联名发言,也可以书面发言。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对有关议题的说明,不受上述发言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六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主席团在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1992年11月10日 国函〔1992〕171号)


国家旅游局:
为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商品资源,加快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吸引更多的海外游客来华旅游,进一步提高旅游商品的创汇比重,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目前对旅游商品销售创汇的鼓励措施仍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出售旅游商品的外汇收入按结汇数的40%计算留成;当年外汇净收入达到或者超过上半年净收入水平的企业,每上交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达到70%的企业,奖励人民币三分。
二、对生产旅游商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和燃料等,应主要立足国内解决,请各地物资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优先供应。对少数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原材料,准予进口,如经营有困难的,可在进口税收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请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系办理。
三、为改变旅游商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资金缺乏、设备陈旧等状况,同意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轻工部、商业部、纺织部等部门,在全国逐步挑选三百家左右生产旅游商品的厂家作为全国旅游商品的定点生产企业,重点给予扶持,并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落实。
(一)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对外促销等方面的贷款资金上给予支持。具体项目贷款,请与国务院经贸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商落实。
(二)对急需引进的技术、设备,凡列入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批准可享受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三)同意定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支持旅游商品生产,同意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给予一定的外汇周转金,有偿使用。具体办法,请与财政部商定。
四、同意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由一万美元恢复到五万美元(购买的单件或单套商品不受五万美元的限制)。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定点单位可适当增加,具体请与经贸部等部门商定。
五、为方便海外游客购买旅游商品,在一些重点旅游城市,可办外汇商店,主要经营国产商品,请报国家外汇局审批。



1992年11月10日

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加强市话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10日,邮电部

市内电话是邮电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党和国家、社会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传递信息服务。市话营业部门是邮电企业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它的服务工作好坏,不仅影响邮电企业的信誉,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为了适应市话通信发展的需要,加强市话营业业务管理,做好市话通信服务工作,树立邮电企业的良好信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话营业体制,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市话营业组织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和营业一家对外的原则。市话营业部门必须对全市话网的营业、计费、用户线对和电话号码、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把营业下放到分局,搞分散管理、多头对外。
分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机线设备的维护管理,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用户的通信质量,不得对外经营。
(二)根据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局应设置相应的营业机构。设备容量大、业务繁忙的局设营业部,下设营业、计费、配线配号、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市场预测、业务宣传等若干机构。其他各局设市话营业科(室、班组)或专职营业人员,负责市话营业工作。
(三)装移机施工单位,可从有利于装移机力量的统一调度出发,采取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点的办法。在管理体制上,省会局必须隶属营业部门;京、津、沪、穗等局可单独设置装移机施工单位,但不得隶属分局,在业务上必须由市话营业部门领导。
(四)为加快装移机施工进度,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营业配线和装移机施工单位,配备一定力量,分别负责小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
(五)为做好市话营业服务工作,必须加强市话营业队伍的建设,注意提高其政治、业务技术素质。各局应择优选配市话营业管理干部和营业、配线配号、工作单调度、装移机施工等人员,其条件应是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技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不谋私利。
二、营业管理要方便用户,增加透明度,严密处理程序。
(一)营业窗口受理用户装移电话申请时,应向用户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有编号,能否装移最长必须在十五天内给用户明确答复,并有记录。
(二)办理装移机业务,应根据用户性质,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用户申请时间顺序的原则进行安排。各局应明确规定重点用户的范围,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重点用户业务处理办法,理顺业务流程,优先为重点用户提供通信服务。
(三)营业部门必须理顺业务处理程序,内部各工序应明确责任,紧密衔接,加快业务处理速度,做到工作有序,忙而不乱。
必须加强工作单的管理,各个工序之间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随时可以查到,避免失控。竣工后的工作单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返回营业建帐立卡,工作单必须按原编流水顺序理订。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返回的工作单,除按规定逐级报告外,必须组织人员查明下落与原因,工作单不得空缺和丢失。
(四)为了改善服务,提高装移机速度,营业部门应按规定对装移机的全过程进行时限管理。内部各工序还应实行分段时限管理,明确规定分段时限,定期进行统计、公布和考核,分析逾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加快装移机速度。
(五)加强待装户管理。列待装户要有依据,不得随意将用户装移机申请列待装户管理。营业应建立按局区、街道或配线区登记的待装、待移资料,一俟机线条件具备时,应及时通知用户来局办理有关手续。
营业部门应经常把用户需求、机线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解决的建议,按程序提供给规划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安排机线增容工程,做到“以需定产”满足用户需要。各局要重视市场调查,做好业务预测,提前一年做好放号的准备工作,逐步实现市话经营的良性循环。
(六)营业部门与电话分局要密切配合,开展用户终端设备的核查活动,做到营业的帐、分局的卡,与用户终端设备的物三相符(简称帐、卡、物三相符)。今后,每年要核对一次,发现问题要查实,属于用户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平时,分局维护包区查修人员(查修员、巡视员)在进行话机检修时,要核对用户名称及终端设备与记录卡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要做好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管理工作。由于市话发展较快,升位改号频繁,必须准确及时地编印电话号簿,提高电话号簿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实用性,缩短电话号簿出版周期。省会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电话号簿的编印出版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他城市的电话号簿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编印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出售新号簿时,应将旧号簿收回,以免新旧混用,号码错乱,影响通信。
三、配线、配号管理是市话装移机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健全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为了提高市话服务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做好市话装移机工作,必须将配线工作作为市话装移机工作的中心环节,由营业部门实行对全市话网集中统一配线。各局应设置配线管理机构,配齐专职配线管理人员,负责用户线对的管理与调配工作。
要加速实行室内配线的进度,尽快实现室内配线。已经实行室内配线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辅助配线。
(二)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配线资料,包括全市话网的顺号表、线序表和1∶500或1∶1000的配线图和城市方块总图。实行交换配线的还要建立交接线序表。(以上简称二图三表)。
(三)制定严密的配线管理制度及配线业务处理程序,明确配线管理权限,理顺营业、测量、维护、设计、工程等单位(工序)向营业配线部门提供线路增容、占用线对、变动线序、配线区调整、割接改线等图纸资料的渠道,实行动态管理,并应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及时、畅通,以确保配线资料的准确。
设计部门:必须按时提供线路工程设计图纸(含小工程图纸)与有关线对线序增减变更的资料。
工程部门:在工程竣工后,按时提供配线电缆及线对增减变动的资料和图纸。
测量部门:必须按时提供在测量工作中和维护工作中变动的有关配线和线对使用情况的资料。
营业配线:按规定及时做好配线资料增、删、改工作,对用户装移电话申请要根据配线资料准确核配线对列号,直至分线箱(盒)线号。实行交接配线的要核配到交接线箱号、线号。对重点用户的通信急需,必须优先配线。
(四)加强交接配线管理。实行交接配线的局,必须制定交接箱的管理办法和交接制配线管理的规定,交接箱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分局测量与营业配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准确掌握每个交接箱的线对使用情况。
(五)实行集中统一配线要提高室内配线的比例,减少外出现场查线的数量,做好配线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配线时限与配线准确程度。
(六)电话号码应由营业部门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应设置配号管理工序,配备专职配号管理人员,建立配号资料,制定配号管理办法,明确配号管理的原则与程序,并认真贯彻执行。
电话号码管理原则上采取营业直接管理的方式,由营业部门负责对全市话网的电话号码(包括已占用和未占用的)统一管理。营业配号要根据交换维护部门的话务要求、配号类别进行直接配号。
(七)加强配线、配号工作的业务监督检查。对违反配线、配号管理制度与规定程序的问题,要有控制监督处罚办法,并付之实施。营业部门要指定人员对配线、配号员定为“无线”、“无号”的工作单进行定量检查,发现有线不配、有号不给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八)为了保证配线、配号工作的正常秩序,防止不正之风,必须严格配线、配号工作场地出入制度,除勘察需要外配线配号员不得直接接触用户,也不允许用户直接找配线、配号员。除配线、配号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包括电话分局的人员不得擅自配线、配号。
四、装移机施工是市话对外服务的第一线,必须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一)装移机施工是市话服务工作的第一线,直接接触用户,又相对独立在外作业。各局必须加强领导,择优选配干部与装移机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装移机工作全过程,包括营业受理、配线、配号、装机、工程施工等工序都要做到“五不准”:不准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钱款;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用户请客送礼;不准无工单施工私装私移;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用户、中断通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装移机施工要严格实行派工派单制度,设立派工单管理员,坚持一天一派、及时回收的办法,对派出的工单要有登记,明确规定工单返回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准确掌握工单流向与施工进度。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能装移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应收回重派,采取措施设法解决,坚决纠正工作单失控现象。
(三)工作单是指令性文件,装移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单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无工作单施工,也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单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营业单位同意。施工人员应负责在工作单上填写有关变动内容,并将改变后的内容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但需要变动户名(不含小名)、地址,必须将工作单返回营业,由营业处理。
装移机施工与分局测量应密切配合,确保施工竣工用户签字时电话通畅,用户能够使用(局方批准事先装机除外)。
(四)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局要为装移机施工单位创造必要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改进施工工具,坚决纠正让用户车接车送的现象。
(五)装移机施工应实行定额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定额标准,加强考核,超额加奖。
(六)加强对装移机施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服务作风以及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施工的装移机工作单,要进行定量检查,发现有线不装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五、资费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资费标准,严密收费手续,加强资费稽核。
(一)营业收费必须严格按部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做到正确收费,各局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二)营业部门必须严密营业收费手续,严格执行营收财务制度。收取现金必须贯彻帐款分开的原则,不允许收款开据集于一人。严格进行资费稽核工作,切实解决错收、漏收及收费上的“跑、冒、滴、漏”。
必须严格空白收据的请领与管理,请领与回收应有手续。
(三)加强对无着话费的查处与管理,营业计费每月应将无着话费主叫用户(包括有次无户、有户无次)列出清单,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原因与责任者,做好帐务处理。要大力减少欠费。做好欠费清理和催缴工作,杜绝新的欠费。
(四)做好疏忙工作。实行计次制的局,营业计费每月应列出过忙用户的清单,组织人员负责疏忙工作,动员过忙用户增装电话(中继线)。疏忙工作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
六、积极推行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改革营业工作。
(一)市话营业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实行科学管理的发展方向。各省区市管局对本省区市内市话营业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总体目标、资金来源、计算机型号和语言以及实施进度、软件开发等,应有一个规划安排,并逐步实施。
市话营业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必须考虑综合应用,做到资源共享,系统管理。
(二)加快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进度。各局要加强领导,从资金、技术、人力、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进度,从单项开发向系统开发过渡,实现市话用户资料档案、各项计费、业务查询、待装用户、配线配号、时限管理、电话号簿及统计报表等进入计算机管理。特别要在线、号管理上下功夫,尽快实现计算机配线。
(三)营业部门应配备懂得计算机管理的技术人员,搞好培训,提高营业人员素质,加速应用计算机管理市话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七、加强局风建设,健全监督检查机构,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一)为了增强市话营业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取得用户与社会的监督,必须公开市话服务的办事制度。各局营业工作要做到“六公开”,即“公开市话装移机业务处理流程;公开市话业务种类与收费标准;公开服务纪律;公开装机放号信息,与配线工程项目进度;公开监督电话;公开对严重违纪人员调查处理结果”。
(二)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各局营业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业务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频次、数量。监督检查要分层次进行,层层定点检查,一层检查一层。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要与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要与奖惩挂钩。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构。各局要设置局和营业部门两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的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各自的监督检查的任务,公层负责,开展严格的、认真的、有效的监督检查活动,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如发函、走访、召开用户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广泛听取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做好用户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工作,作好登记,认真查处,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七天)将查处结果和情况回复用户,做到件件有回音。监督检查机构要保护申告人,严肃查处对申告人进行打击报复事件。
(四)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各局要制定市话装移机服务奖惩办法或规定,明确规定奖惩的标准。奖惩办法或规定不仅要在局内公布,而且要向社会公布,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对廉洁奉公、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要总结与表扬他们的先进思想与先进事迹。
对勒索用户财物的,在经济处罚上要按“索一罚十”的原则处理,对明知故犯、后果严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开除出局。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了搞好市话服务,加强市话营业管理,决定将市话营业集中管理,实现室内配线,作为评定企业升级、争创质量管理奖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市话营业集中管理解决不好或坚持分散管理的,要作为企业升级、争创质量管理奖的否决条件,采取下调度令限期解决、否决升级、否决得质量管理奖、取消质量奖等处罚办法。
附表一:
营业组织体系图(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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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
----------
|
|----------------------------
| | |
| ------ ------
| |办| |监|
| |公| |督|
| |室| |检|
| ------ |查|
| ------
|
--------------------------------------------------------
| | | | | |
------ ------ ------ ---------- ------ ------
|营| |计| |配| |用 公| |业| |其|
| | | | |线| |户 用| |务| | |
| | | | |配| |交 | |宣| | |
|业| |费| |号| |换 电| |传| |他|
------ ------ ------ |机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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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装机业务处理流种示意图(供参考)
|------→15天←--------| |------→15天←--------|
第一联 ------------
----------→|号 簿|------→|
------ | ------------ |
|营| | 第二联 ------------ |
|业| |--------→|查 号|------→|
--→|收| | ------------ |
| |费| | 第三联 ------------ |
| |开|------------→|--------→|测 量|------→|
| |票| | ------------ |
有| ------ | 第四联 ------------ |
号| ↑ |--------→|控制室 |------→|
有| | ------------| ------------ |
线| |----|建帐立卡|| 第五联 ------------ ------------
| |结算费用|----------→|装机施工|--→|用户验证|
| ------------ ------------ |使 用|
| ↑ 3天 | ------------
| --------------------------
------ ------ ------ -------- | -------- ------ -------- ------ --
|用| |营| |配| |营复|------ |营用| |工| |营用| |工分|
|户| |业| |线| |业用| 需做工程 |业户|Y|程| |业户|Y|程局|
|申|→|受|→|配|→|答户|----------→|征意|→|设|→|征意|→|施验|
|请| |理| |号| | |------ |求见| |计| |求见| |工收|
------ ------ ------ -------- 无| -------- ------ -------- --------
| ↑ 线| -------- |N |
| |无 无------→|营名|←-------------- |
| |号 号 |业待| |
--------|----------------------→|列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