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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0:1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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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日内瓦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三次会议1995年9月18日至22日,日内瓦)
  本会议,
  忆及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曾要求禁止从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废物;
  忆及会议第Ⅱ/2号决定;
  注意到:
  --本会议指示技术工作组按照《巴塞尔公约》继续进行废物危险特性说明方面的工作(第Ⅲ/12号决定);
  --技术工作组已经开始进行拟订危险废物清单和不受《公约》约束的废物清单方面的工作;
  --这些清单(UNEP/CHW.3/Inf.4)已能提供有益指导,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尚未得到充分接受;
  --技术工作组将拟订技术准则,以协助拥有主权的任何缔约方或国家缔结关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协定或安排,包括第11条之下的协定或安排。
  1.指示技术工作组充分优先考虑完成危险特性说明和清单及技术准则的拟订方面的工作,以便将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2.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次会议上就一份(几份)清单作出决定;
  3.决定通过对《公约》的下列修正:
  “新插入序言段落7之二:
  确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极有可能不构成本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
  新插入4A条:
  1.附件七所列各方应禁止向未列于附件七的国家作供进行附件四A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2.附件七所列各方应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终止,并自这一日期起禁止向未列入附件七的国家作《公约》第1条(a)款之下供进行附件四B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附件七
  “属于经合组织、欧共体成员的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列支敦士登。”
  婚姻的经典定义是契约说和伦理说,分别源于康德和黑格尔。

  康德说,“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这便是婚姻契约说;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而黑格尔则认为,“婚姻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这种结合,应当对本人、对方、家庭、社会负责,它应当是伦理化的,而不是商品化的”,这便是婚姻伦理说。

  契约说虽然在西方婚姻制度的反封建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但不免有使婚姻关系成为商品化的双方利益交换的嫌疑,与婚姻的美好内涵背道而驰;伦理说更多将婚姻视为身份,却又不利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

  婚姻的合伙说却来自经济学家,美国的贝克尔教授和波斯纳教授为典型的代表,他们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婚姻,认为婚姻是一个特殊的合伙,夫妻关系和合伙人关系中的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成立都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相互信赖为条件,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损益,并且处于关系中的主体都有着共同的目标。

  婚姻合伙中妻子的角色

  社会分工同样存在于婚姻之中,男主外,在市场上竞争,女主内,在家里相夫教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特征。由于女性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特征,只有女性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抚养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优势。

  当女性把时间花在家庭中,带来家庭效益大于女性把时间花在市场所带来的效益时,市场便把女性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家庭,而把男性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市场部门。一个有两种性别的、有效率的家庭就自然而生,性别的比较优势得以呈现并使家庭获益。

  与婚姻合伙制匹配的夫妻财产共同制

  夫妻财产制有分别制与共同制之分,分别制与合伙性质不符,不利于婚姻中的妻子,而共同制符合合伙制,有利于妻子。

  在分别财产制下,女性在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照顾子女老人的同时,还要为挣到自己的财产而奔波。这种制度忽略了女性在家庭中贡献的经济价值,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严格地说,男女平等并不是指女性和男性的相同待遇,因此,在分工的不同的条件下,法律上的“一视同仁”,就如同在原本倾斜的天平两边加上同等重量的砝码,结果仍旧是倾斜的。

  而在共同财产制下,妻子承担家务劳动等的同时实际上就是一种有工资的工作。在贝克尔教授的《生活中的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当把家务的贡献也算在里面”。如果女性在家务上做的贡献换算成实际金额的话,那么太太在家所赚的钱可能会比先生在外面的薪水还要多。试想,如果聘请钟点工人来做家务,那么就要按照钟点工的劳动时间来支付对价,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务劳动就市场化了。如果妻子承担了家务劳动,则不必用家庭财产来支付钟点工人的工资,这有效减少了家庭积极财产的损失,这正是家务劳动价值存在的基础。

  同时,由于妻子在家精心操持家务,丈夫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工作中,在事业上取得更大的成功,创造更多的财富,丈夫所获得的收益,其实包含了妻子的家务劳动的隐形付出。共同财产制下给予妻子的劳动以适当的经济价值,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婚姻合伙关系所倡导的应该是共同财产制。

  离婚财产分割时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

  经济学上,财产通常指具有价值或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的东西。除了普通意义上的各种有形财产外,人力资本之类的无形财产也应该被归纳到婚姻的合伙财产中,在解散时同样要予以考量与分配。

  纽约州的奥·布莱恩(O'Brien)案是有关人力资本分割的经典案例。案中夫妻结婚十年,两人致力于丈夫的医学求学路,妻子放弃了获得永久教师资格证的机会。丈夫在获得执业执照后向妻子提出了离婚。法院认定妻子除了料理家务和管理家庭经济事务外,还对婚姻期间双方的收益作出了76%的贡献。

  法院认为妻子为了能让丈夫取得该执业证书,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而丈夫完成了他的研究生学历以及医学院学习和实习课程,在案件审理时,丈夫已经是一名外科医生了。因此,法院支持了妻子,妻子有权分享丈夫之人力资本的执业执照的利益。

  当女性在家庭中相夫教子、承担大多数家务劳动时,男性把自己的时间用来提高技能、增加知识、发展事业,结果是丈夫的社会地位提高,职位晋升,能力发展,社会阅历增加,这都是一种提高未来收入的财富形式,具有明显的财产的特征。

  共享是合伙理论的基础。婚姻合伙成立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即使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妻子之所以愿意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也是因为其对婚姻有一种信赖期待利益。有理由相信在家庭内部对方的成功就是整个家庭的成功,自己能够在将来分享到对方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

  婚姻关系如果可以正常存续下去,则女方能够从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但一旦离婚,丈夫所拥有的这些无形财产已附着在自己身上,相比之下,妻子离婚后,因为离开就业市场太久,剩下的只是贬值的技能和经验。因此,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的观念应该注入新的内涵,人力资源之类的无形财产也应纳入财产分配的范畴。这些无形财产也并非不可评估,虽然其所包含的人身利益部分不可转让,但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部分经过评估后,是可以将其价值以适当方式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配的。

  离婚时丈夫补偿妻子的经济学依据

  离婚时,丈夫应该经济补偿妻子,其中存在着经济学的依据。婚姻解体时,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请求经济的补偿,这不是另一方的施舍或是道德良心,而是依赖于她们自己切切实实的劳动。在这一点上,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此规定值得肯定,因为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性,家务劳动又不计报酬,为了矫正不平等,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应该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不足的是,这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下就不存在补偿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无论是哪种财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家庭利益而牺牲自己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家务劳动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妻子对家庭和丈夫的付出与丈夫为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的付出有同等的价值。

  这种补偿请求权不是一种救济请求权,而是为婚姻做出了非金钱贡献的一方,以自己的劳动对婚姻合伙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婚姻合伙并不是要求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救济弱势的一方,而是对由双方不同性质投资而获得的共同收益进行公平的分割,这也就是婚姻合伙性质的体现。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将婚姻视为一个特殊的合伙,不仅仅是因为婚姻与合伙有诸多相似之处,更为重要的在于:将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处于婚姻中的双方行为的导向具有指导意义,给予双方虽然性质不同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的劳动以合适的评价,也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语境中的男女地位的真正平等远未实现,我们需要在一种承认男女性别差异的基础上来植入平等的理念——将婚姻视为一个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共负盈亏的合伙。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字[2006]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部署,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强化、三严格”(即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推动“五要素”落实到位,推进法制建设,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深化重点行业整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完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贡献。重点做好以下8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推进法制建设,加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拟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汽车加油(气)站安全检查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国家标准《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工作。

二、以安全发展为主旋律,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把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原则贯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始终。除参与和配合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外,将着重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关于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安委办〔2006〕2号)和安全监管总局1月25日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活动的高潮。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配合中央电视台制作烟花爆竹购买、运输、携带、燃放安全知识专题宣传片。开展对省级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辅导活动。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深化重点行业治理

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员会议或联席会议为平台,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和执行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协查制度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深化重点行业治理,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在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着重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重点打击超载,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在北京周边7个省(市)和上海、浙江、江苏3个省(市)率先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扭转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多发状况。二是商请各地确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方案,并按计划实施。三是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深入开展查隐患、反“三违”活动。四是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今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6月30日前没有获得生产许可的单位,都要依法予以关闭。

在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综合监管。二是以实施行政许可和安全标准化为手段,引导烟花爆竹生产尽快步入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发展轨道,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三是严禁生产企业“三超”(即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四是逐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运输配送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和运输。五是加大联合执法督查,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六是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31日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督促有关中央企业落实规范国有大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发挥大型企业排头兵作用。深刻吸取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重大水污染事件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提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效。继续督促各类化工企业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二是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推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管理经验。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宣传贯彻工作,加快安全标准化工作进程。总结南昌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管理经验,推进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可监控的安全监管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今年要初步建立起常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数据库。结合全国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配合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检查。三是督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资质审核。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全面实行安全标准化,规范生产企业用工登记制度,改善从业人员作业条件,降低作业场所人员密度。鼓励中介机构和专业院校,帮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五、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组织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管理机制,对运输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和船舶进行全程监控。继续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成品油储存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水平。组织专家对湖南省安全监管局推荐的“芬芳环保安全型”、“华安一号”两种氯酸钾替代药物进行专家论证。

凡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特大事故、中央企业的重大事故,安全监管总局都将跟踪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大小,派相关司局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要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见性和敏感性,认真做好应急救援信息服务。

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许可制度实施

整合已经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信息系统、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装物定点生产企业数据库,促进有关行政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已研发的图像监控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进行专家论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提高该系统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保证许可制度实施效果

一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要求,按时发布相关公告。在4月30日前,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7月15日前,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是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对这类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责成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并发布公告。三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已提出许可证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四是认真执行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展情况每周报告、季度通报制度。五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要是重点地区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关闭、发布公告、计划安排等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

八、开展国际交流学习,认真做好示范合作项目

2006年是安全监管总局与陶氏化学公司开展为期三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的第一年,认真执行与陶氏化学公司签署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意向书》、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三年计划》。2006年合作项目的重点行业是液氯、液氨等行业,示范企业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的中小企业;主要内容是开展安全标准化,推广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学习陶氏化学公司管理经验与做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为实现今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OO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