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5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印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
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进函告我们。

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人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三)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执行。在执行中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按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结合军队的职级进行套定。
第四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根据派遣部门确定的级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4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3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48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4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1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38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340美元;
国外津贴,自援外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每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国外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可以在国外发,也可在国内发。
援外人员在出国前,可以自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兑购50美元途中备用。
第五条 实行新的国外津贴标准后,要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除了住房、医疗费用、水电费、招待费、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费用按有关协议由对方提供或由我国实报实销以外,其余费用如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署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
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
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3年或3年以上的,工作满18个月后可回国探亲或由配偶到国外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配偶在国外期间由国家提供2个月的生活费,共计400美元。援外人员回国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工作任务不满3年的
不享受探亲待遇。
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每一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正副组长2000元人民币;
(二)其他人员15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1994年7月25日

援外人员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南非、摩洛哥、突尼斯、毛里求斯、利比亚、埃及、阿曼、叙利亚、约旦、马耳他、土耳其、塞浦路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黎巴嫩、科威特
二类地区:蒙古、巴基斯坦、印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战乱)、西萨摩亚、古巴、斐济、阿富汗、伊拉克(临时)、秘鲁、塞舌尔、苏里南
三类地区: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卡拉奇、也门、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扎伊尔、刚果、喀麦隆、塞内加尔、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
四类地区:亚丁、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加篷、杜阿拉、尼日利亚、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基里巴斯
五类地区: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毛里塔尼亚、乍得、苏丹、吉布提、马里、塞拉利昂、玻利维亚



1994年9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04年4月12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来管管假医生》为题披露了海南省海口市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违规出租科室等严重问题。我部已责成海南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并将执法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报我部。

应当指出,海口市出现的非法行医和违规出租科室等问题在其他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不仅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败坏了医疗卫生工作形象,更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医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深入,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行风建设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整顿好医疗服务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聘用上述人员行医或出租诊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建立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流窜作案活动。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出的重大案件,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引导、严格约束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整改情况,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健全综合执法组织机构,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形成覆盖城乡的综合执法网络体系。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认真总结本地区对医疗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各地阶段性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我部将对有关省区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10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办〔1998〕4号)的精神,确保基金发行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基金发行的有关工作。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要求,在基金发行前加强宣传并采取措施,防止法人申购基金;在基金发行当日(T+0),证券营业部如发现法人以任何方式申购基金、个人以违规方式申购基金,应予制止;在基金申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须对申
购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发现的违规申购情况(包括申购者名称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购使用的证券或股票帐户、基金帐户、资金帐户、申购基金名称及数量、申购资金等)于T+1日中午12:00前报告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隐瞒违规申购情况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对当地基金申购情况进行巡查,并将本辖区内查明的违规申购情况(包括申购者名称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购使用的证券或股票帐户、基金帐户、资金帐户、申购基金名称及数量、申购资金等)汇总后于T+2日上午9:00前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
四、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各地证管办(证监会)报送的违规申购情况后,应及时将违规申购的帐户剔除,对违规申购的份额不予配号,并将违规申购的资金在T+4日后继续冻结5个工作日。
五、今后每只基金发行时,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及证办〔1998〕4号文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19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