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1 根据原国标发〔1985〕042号和技监局〔1992〕372号文件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ISO/TC22道路车辆,ISO/TC77旅居挂车,IEC/TC69电汽车和电卡车”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其管理程序为:
国家技术监督局一→机械部汽车司(以下简称汽车司)一→全标委
秘书处—→各分标委秘书处
2 全标委秘书处的任务
2.1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汽车司对有关ISO、IEC归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全标委下属各分标委,搞好各ISO/TC(技术委员会)和SC(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
2.2 提出或调整负责归口的ISO、IEC各TC、SC相应“P”、“O”成员身份的建议。
2.3 督促检查各分标委秘书处对ISO、IEC标准草案及要求回函表态文件回函表态及投票情况。
2.4 组织翻译出版归口的正式ISO、IEC标准。
2.5 将ISO、IEC有关会议预报及时转发至各分标委秘书处及汽车司,根据各分标委秘书处国内工作情况提出参加国际技术会议的建议名单,报汽车司审定。
2.6 做好本系统ISO、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年度总结,上报汽车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并抄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
2.7 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向汽车行业及其它有关人员提供ISO、IEC标准、标准草案、标准文件及其译文,提供查阅、检索、复制和技术咨询。
2.8 综合研究并分析汽车行业ISO、IEC归口工作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 各分标委秘书处的主要任务
3.1 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各分标委对ISO/DIS、CD、NP和其它要求回函表态的文件依据《ISO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表决投票的办法》(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研究,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正在讨论的国际标准草案、文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试验验证),然后提出意见,有条件的可提出我国建议草案。
所有分标委秘书处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全标委秘书处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处理。有关程序按第4条规定。
3.2 根据国内标准化工作情况,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提出我国标准提案或部分内容提案,逐步扩大我国对ISO、IEC的影响。
3.3 根据需要与可能,按国际会议预报通知,提出参加ISO、IEC国际会议的申请,项目获准后,方可开始做参加会议的准备。出国前要做预案,归国后要作书面总结,书面总结要报汽车司和全标委秘书处。
3.4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建立ISO、IEC国际标准工作的专家队伍,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选派合格人员参加各TC/SC所属工作组及秘书处工作。
3.5 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掌握国外汽车标准化的动态,为国内标准化工作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3.6 各分标委按期复函的工作情况由全标委秘书处进行记录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回函率达100%者适当给予奖励。
凡无故不回函或逾期回函超过二次或无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分标委,全标委秘书处将取消其分标委承担此项工作的资格。
4 对外技术业务联系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对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及有关机构的技术业务联系的程序为:
分标委秘书处→全标委秘书处→国家技术监督局→ISO/IEC国际组织
5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文件提出意见和投票表决
5.1 由全标委秘书处负责管理ISO/TC22、TC177和IEC/TC69的技术归口工作及所收到的标准资料,全部资料要登记造册、复印分发各有关分标委,文件滞留时间:表态文件不超过4个工作日,会议通知不超过2个工作日,编目归档。
5.2 各分标委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文件和草案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可试验验证),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表决意见。
对ISO、IEC正式表态的文件,应结合国情提出修订意见或提案,所有的投票均应在国际组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20天寄到全标委秘书处,上报程序为:
分标委秘书处→全标委秘书处→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标委秘书处对于每项需做出表态的文件,在其国际组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30天,通知有关分标委尽快表态。
5.3 凡以“P”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国内分标委秘书处,应对所有要求表态的ISO、IEC文件投票表态。投票率低于90%的单位将按IEC/ISO导则有关规定自动降为“O”成员。
以“O”成员身份参扩ISO、IEC活动的分标委秘书处也应参与DIS的表态,对CD也要提出修改意见。
5.4 对ISO、IEC表态意见和投票表决文件
寄送全标委秘书处的表态和投票意见应包括如下内容:
5.4.1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投票表决时,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并将与国内同类标准的对比,试验验证结果,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表态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一并填入《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意见调查表》(见附表一至五)。然后由全标委秘书处填写《审批表》(附表六)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5.4.2 对ISO/IEC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文件,包括秘书处制订的CD,全标委秘书处应认真研究,提出我国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入《审批表》。
5.4.3 如对国际标准文件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时,必须在《审批表》中(或另页)用中、英文简述理由,中文2份,英文(打字)3份,打字英文本应严格遵照A4幅面规定。
5.4.4 《审批表》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全标委秘书处存档,不向国外报出。如分标委秘书处逾期不报《调查表》,全标委秘书处不报《审批表》者,则按未表态计。
5.4.5 上报的文件,均需经全标委秘书长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字。
6 参加国际会议
6.1 会议预报由全标委秘书处复印、分发给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并抄报汽车司。
6.2 凡因工作需要,要求参加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向汽车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七),申请表要同时抄送全标委秘书处,以便与有关部门联系。
6.3 凡批准参加的国际会议,应由汽车司组织,由团(组)负责人做好业务准备并写出技术预案寄全标委秘书处。归国后各代表团(组)要向汽车司作口头汇报,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寄汽车司和全标委秘书处。
6.4 出国人员应将会议情况和收获向对口的有关分标委汇报。
6.5 从国际会议带回的资料,由与会单位将会议整套资料寄至全标委秘书处归档并将资料目录印发给有关分标委及单位。
7 参加工作组及担任TC/SC主席和秘书职务
当国内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并有合适人选可以作为ISO、IEC工作组的正式成员或通讯成员和担任TC、SC主席或秘书时,全标委秘书处在行求有关分标委意见的基础上,可向汽车司提出申请,经汽车司审核同意后交由全标委秘书处上报国家技木监督局。
8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ISO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表决投票的办法
1 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和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的程序
1.1 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有关ISO/IEC要求回函表态文件及时发至各有关分标委秘书处。
1.2 分标委秘书处收到国际标准文件和草案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可试验验证)。
1.3 凡以“P”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分标委,应对所有要求表态的ISO/IEC文件投票表态。投票率低于90%的单位要降为“O”成员。
1.4 以“O”成员身份参加ISO/IEC活动的分标委也应参与DIS的表决,对CD文件也要提出修改意见。
2 对ISO/IEC表态意见和投票表决文件内容
2.1 对国际标准草案DIS投票表决时应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与国内同类标准的对比情况,试验验证结果,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表态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一并填入国际标准草案投票表决意见调查表(见附表一至五),然后由全标委填写《审批表》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2.2 对ISO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文件,包括秘书处制订的ISO/CD,各分标委应认真研究,提出我国意见,说明依据和理由,填入《审批表》(见附表六)。
2.3 如对国际标准文件表示不同意或弃权时,必须在《审批表》中(或另页)用中、英文详述理由。
2.4 《审批表》由国家技术监督一和全标委秘书处存档,不向国外报出。如分标委届时不报《调查表》,全标委不报《审批表》者,则按未表态计。
对贻误表态时机或无故不表态的单位,将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5 ISO标准草案上报《审批表》应一式二份,中文一份,英文文件需打字,一式三份。英文打字的对外意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所用打字纸:宽210mm,长298mm。
3 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意见、答复和中国提案,务分标委应按文件上截止日期提前20天寄送全标委秘书处。
4 全标委秘书处提前15天将《审批表》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4.1 上报文件应包括:《审批表》中文本1份,英文本3份,原文表决票1张,文件处理通知单1份。
4.2 《审批表》需经全标委秘书处秘书长签字。
5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审批表》处理后,将ISO文件处理单回执寄全标委秘书处,由全标委秘书处将处理结果另附回执寄各分标委秘书处。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哈香政发〔2005〕16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办、局: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13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救助对象医疗困难,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居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并享受生活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为本区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
第五条 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就医。
第六条 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A类家庭为五保户,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84元;B类家庭为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的农村家庭(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人员),每年人均补贴为48元;C 类家庭为有劳动能力,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36元。
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人员,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20%,住院床费减免15%。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26个手术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收费(限价病种附后)。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可按本医院近三年该病种平均收费减免20%的费用后,确定26个单病种收费额度,并向社会公示最高限价。同时,医院将确定的最高限价报区卫生、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定和公示的病种最高限价,在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人员的实际收费中不得突破。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市财政承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条 农村低保(特困户)、五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向享受基本医疗救助人员发放一次,享受基本医疗救助人员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部门领取基本医疗救助补贴。
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就医。
第十二条 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低保(特困)、五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六)脑中风急性期的;
(七)急性脑梗塞病人。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它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五保人员、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其它享受生活救助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
(五)其它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十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
(一)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五保证》;
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提供区级合作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合作医疗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村委会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
(三)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乡(镇)政府;
(四)村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一)对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三)乡(镇)政府自接到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实、上报或退回上报材料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公示3天;
(三)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审批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人;
(四)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8日内,完成抽查、公示、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持《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救助证》、《五保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区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填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每年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项帐户,区民政部门将审批合格的医疗救助材料交财政部门核销。
医疗救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监察、检查、指导和有关调查研究、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农村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民政部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时下发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卫生、监察部门对医疗定点医院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院应当接受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应当结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1、关于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范围的解释。
2、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行最高限价收费的26个手术病种。
附件1:关于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范围的解释
凭市级医疗机构的诊断,下列疾病可以按大病进行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指的是:各种肾脏疾病合并肾功能衰竭(即尿毒症)者,但需要定期进行透析治疗,而不是一般药物治疗。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指的是:各种癌症需要进行抗癌药物治疗和照射治疗者,不包括癌症手术和一般支持治疗。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指的是: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病毒肝炎和新发涂阳、复治涂阳、空洞、鼠粒型肺结核需住院治疗的病人。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人包括:
1、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分8型):MO(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微分化型)、M1(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未分化型)、M2(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M3(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4(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5(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M6(急性红白血病)、M7(急性巨核细白血病)。
2、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分3型):L1型、L2型、L3型。
3、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者。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包括:各种心脏病合并急性心功能不全(心衰)和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
(六)脑中风急性期包括:急性脑出血、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七)急性脑梗塞病人。
附件2: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实行最高限价收费的26个手术病种
1、单纯性阑尾炎 1500元
2、疝修补术 1500元
3、在隐静脉曲张(单侧)2000元
4、结节性甲状腺肿2200元
5、乳房切除 2000元
6、乳癌姑息切除 4000元
7、胆囊切除 4000元
8、胆道探查 4400元
9、结肠癌姑息手术 8000元
10、胃癌姑息切除 8000元
11、混合痔 2500元
12、肛周脓肿切开 2000元
13、腋臭 1200元
14、体表肿瘤 1600元
15、包皮环切 960元
16、前列腺摘除术 6000元
17、鞘膜积液 1400元
18、睾丸固定牵引术 1600元
19、股骨颈骨折 5600元
20、胫腓骨骨折 3200元
21、膑骨骨折 2800元
22、肱骨骨折 3600元
23、子宫肌瘤(妇科) 2400元
24、卵巢囊肿(妇科) 2400元
25、正常产 800元
26、剖腹产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