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24 13:44: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互供应的主要货物,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货物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波兰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办理。上述货单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货物数量或金额,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事项,应按照现行有效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方式采取记帐清算办法。结算业务,中方由中国银行,波方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
  关于相互供应货物的作价原则和清算办法,在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内规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在协定有效期满尚未全部履行或清算时,则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办理,直至合同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雅努什·奥博多夫斯基
    (签字)                 (签字)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
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
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落户条件。凡本市农民和家属申请到本区、县或他区、县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事先办好承包土地转让手续,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有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脱离了农业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一年以上并在单
位内部居住,有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的,可准予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来户口不在本乡镇的,发给自理口粮《准予迁入证明》,到原住地办理迁出手续。凡经批准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仍可使用原来的《农业常住人口登记卡》,在登记卡的上方加盖“自理口粮”的印章
,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三、审批手续。凡到上述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或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要求落常住户口的,由本人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乡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查属实,报公安分、
县局批准。
四、迁移。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因故需要迁移到其他集镇时,只准许在允许农民落户的地区范围内迁移,不准迁移到县城关镇、区政府所在地和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以内的地区。
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需迁移时,须持原单位同意离开的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办理迁移手续。
乡镇企事业单位从市外招聘的技术人员,可准许报暂住户口,发暂住证。对从本市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以内地区和县城关镇、区政府所在地招聘的技术人员迁移户口到农村集镇的,应予支持。在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范围内互相招聘技术人员,允许迁移户口。
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因故返回乡村时,由公安派出所收回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登记卡,出具证明,回村恢复农业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农业劳动。
五、出生登记。自理口粮常住户口户新生的婴儿,随其母亲登记户口。
六、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对从市外招聘的技术人员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人员,按照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登记管理。
七、各级户口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人员户口时,要模范地执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对于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入户的人,要给予支持;对于违反户口迁移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令其迁回原住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
罚。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3月23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

深质监〔2005〕40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2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3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4 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01号 许可事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计量器具产品备案标准(复印件1份);
  (四)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方法)(复印件1份);
  (五)申请发证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六)产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
  (七)出厂检定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八)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原理图)(复印件1份);
  (九)工艺文件(加工、装配、检验的工艺文件)(复印件1份);
  (十)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出厂检定仪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十一)计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1.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2.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3.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制度;
  4.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十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1.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2.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3.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4.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5.用户服务制度;
  6.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7.质量奖罚制度。
  法律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六、申请表格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三)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经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每个型号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主管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计量机构名称

计量机构负责人


原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营业执照编号


发证日期


年产量
(台件)
年产值
(万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

年利税
(万元)

固定资产不变价格

计量测试设备固定资产


职工人数

计量人员数



二、申报产品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型号、测量范围、

准确度
产品标准

编号 *
检定规程

编号
样机试验

合格证书号








*如果是企业产品标准应填写备案编号。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状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职称
文化程度
专业
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四、申报产品管理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









标准计量器具和产品关键检测设备

序号
标准 / 检测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准确度
数量
使用场所
生产厂










五、主要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







六、有关证明文件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相同;
  4.有关证明文件中第一条是指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颁发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5.有关证明文件中第二条是指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02号 许可事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五条;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二)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三)维修人员及检定员一览表(复印件1份);
  (四)维修用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五)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及检测(定)设备管理制度;
  3.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4.维修记录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6号)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的,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二)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考核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
  (三)决定(发证):在10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此项许可需要专家考核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修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每个型号8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报考核登记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

发证日期













产品名称
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
































计量标准名称
测量范围、准确度
计量标准证书号





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签名:

部门主管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发证单位领导审批:







批准人签名: 单位签章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03号 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考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
  (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发布);
  (四)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2日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考核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配备齐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并持证上岗;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计量标准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式2份);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