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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3 11:3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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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2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株洲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部长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批次出让计划。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人不足三人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挂牌,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采用委托挂牌交易的。
第六条 成立国有土地挂牌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挂牌底价。确定挂牌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挂牌底价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挂牌竞价人查询可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挂牌竞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二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四条 以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揭牌应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面积、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交地条件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和其它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挂牌底价、起价、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八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时,委托价低于基准地价70%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直接采取优先收购。经挂牌委员会研究采取收购储备的,进入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程序。
第二十条 应当对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拒绝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出让人组织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金不予退还,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违约者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出让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竞得人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出让人不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让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竞得人可以按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业务的十八大要点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一)审“主体”,审彼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专业资质和专门许可,还可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等;
(二)审“方式”,审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建设工程发包、市政特许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签订方式。
(三)审“意思”,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防止信息传递发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能否满足当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四)审“标的”,审交易标的是否合法,交易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对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对标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
(五)审“支付”,审核支付方式如货币、易货等细节,总价、单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
(六)审“财税”,合同与税法直接挂钩,税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对合同税收的影响;
(七)审“时空”,审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给付等时间上的要求(起止、阶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确,时间衔接是否无冲突,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路线、空间界限或范围是否明确;
(八)审“权利”,审权利是否合理对等无遗漏,尤其是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适当,是否遗漏重要关键的权利等;
(九)审“义务”,审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或无遗漏,尤其是关注义务是否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和责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遗漏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等;
(十)审“框架”,审合同框架是否对交易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可能现象的预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致命的结构遗漏,合同之间或条款之间、章节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十一)审“特殊”,审核其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严谨,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严谨,保密、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
(十二)审“风险”,审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能否奏效;
(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的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
(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审“文字”,需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
作者:内大法律系毕业,执业律师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高证券承销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主承销商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的对象
“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对象是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考评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充分征求业内意见,做到简便易行;要有利于形成积极、规范、健康的竞争。基本要求如下: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三、考评的办法和程序
1、“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
2、各考评主体应在对考评对象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打分。
3、参与考评的有关方面应在规定的时限将各自的考评结果提供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考评结果,并公布评定结果。
5、考评工作定期进行。
四、考评的组织工作
1、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考评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2、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本办法公布后,将组织制定并公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作为各考评主体进行考评的标准。
3、各考评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和《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上述有关办法的修订。
五、考评的结果
1、对入选“信誉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书。
2、“信誉主承销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取消其“信誉主承销商”称号。
3、信誉主承销商一经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