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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1:1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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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75号

2005-11-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2005年7月28日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大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大庆市继续征收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2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配套费。
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林源炼油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省直大企业区域内的配套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收后,视其配套情况予以返还使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第四条 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基础设施配套涉及的费用,即城市道路桥涵、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路灯、民用天然气、园林绿化、集中供热设施。征收配套费后,严禁重复征收单项配套费。
  第五条 征收标准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5元,民用天然气配套设施15元),其中:红岗区收费标准为130元(含供热设施30元);大同区收费标准110元(含供热设施30元)。
  第六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方式,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配套费的50%,剩余部分须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之前一次性交齐。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拥有缴纳配套费凭证的建设项目予以办理准予配套使用手续(主要指开栓、挂表、开设道口、雨排水接入等)。
  第八条 凡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减免。具体减免程序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通知》(庆办发〔2003〕5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配套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的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环境卫生、路灯、民用天然气、园林绿化及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二)项目规划红线内地下管网情况的调查、项目周边城市基础设施情况调研、城市开发项目前期论证及建立开发项目库等所需业务经费(征收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设、房产、人防、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依法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庆办发〔2000〕16号文件规定,依照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收取配套费,同时接受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考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考


2004-04-22

教学[2000]7号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来的贯彻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1年进行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是新一轮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也是落实高考改革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三项原则的重要措施。“3”指语文、数学、外语,其中英语逐步增加听力测试,数学将来不再分文理科。“X”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或综合能力测试。各个考试科目的命题都要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还要指出的是,综合能力测试进入“X”及“X”的可选择性,体现了“3+X”科目设置方案的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科目改革方案时对此要注意把握。

  2、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高考科目改革方案中均试行综合能力测试。实行“文理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原始分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行“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的,原始分满分各为26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教研与招生考试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以高考科目设置改革为契机,促进中学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真正发挥高考改革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作用。

  4、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早向社会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高考“3+X”科目设置改革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争取领导支持,以得到考生及其家长的认同和更广泛的社会支持,确保高考改革平稳进行。

  5、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01年高考科目改革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审慎操作,认真处理报名、考试、阅卷、出档录取等各环节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



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管理,我局将于近期开展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至2011年3月31日);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含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报告;
  (二)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业务工作报告;
  (三)近3年来的拍卖纪录(可报电子文件);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近3年来文物拍卖活动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2009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涵盖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的《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2010年通过相关门类资格考试但尚未领取资格证书或尚未在资格证书上添加通过门类信息的人员可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2010年所通过门类);
  (七)文物拍卖企业与取得《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从业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工作安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拍卖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其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并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