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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时间:2024-07-04 02:5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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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监会10号令)



关于公布《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的令

各有关单位: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条 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区域电力市场,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可以参与区域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计量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七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交易、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八条 电能交易按照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方式进行。
电能合约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买卖合同约定的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形成、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电能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价产生的次日或者未来24小时的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电能期货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在规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签订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电能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照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电能的协议。
电能交易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适时进行期货交易。
第九条 电力市场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输电权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四章 电能交易
第十条 电能合约交易可以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市场主体双方协商进行。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对合约电量进行分解,其分解方法应当对电力市场主体公开。合约电量分解后因故需要修改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合约各方通报原因。
第十二条 输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优先与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合同,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能现货交易。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进行电能现货交易,应当以单个机组为单位报价。经批准,同一发电厂的多个机组可以集中报价。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禁止发电企业串通报价。
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应当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有利于输电阻塞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电能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后执行。


第五章 输电服务
第十七条 输电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电网,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输电服务。
第十八条 输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电电价,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输电阻塞管理方法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网结构和电力市场交易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市场因规避输电阻塞风险的需要,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组织开展输电权交易。

第六章 辅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用以维护电压稳定、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恢复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是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无偿提供的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是电力市场主体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提供的其它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采取补偿机制,电力市场健全以后实行竞争机制。
第二十三条 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提供方式、考核方式,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当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市场主体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当及时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考核。

第七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本规则所称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电能交易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电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电能交易双方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应当明确电能的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交易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电力市场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合约交易结算、电能现货交易结算、电能期货交易结算、辅助服务结算以及补偿金、违约金结算。
第三十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电费结算方式和期限结算电费。

第八章 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向电力市场主体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方法、参数。
第三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审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包括能量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合同管理、报价处理、市场分析与预测、交易信息、监管系统等功能模块。
第三十六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以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为基础。在同一电力市场内,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同步实施、分别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当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电力监管机构审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划和设计方案,电力市场主体按照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维护电力市场安全。
第三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应当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用户侧开放前,建立电价平衡机制,制定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联动的具体办法。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信息。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定期向电力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披露电力市场运行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电力企业进入电力市场的资格,由电力监管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则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3年7月24日公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0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试行办法
                市烟草专卖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卷烟零售网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有利消费、合理布点、控制总量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口总数、密度、社会卷烟消费量以及经营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对卷烟零售网点实行宏观调控管理,合理布局。
二、卷烟零售网点的总量应控制在辖区总人口(含暂住人口)的7‰以下。
三、根据不同区域,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
(一)城区商业街道零售点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各类集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与总摊位数保持适当的比例;
(三)村(含自然村)、居民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的数量与居住人口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建制镇、乡所在地零售点的布局参照城区街道的标准执行。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卷烟零售点:
(一)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确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二)新建工业园区及新的人口聚集地,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设点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设点:
(一)不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年检手续或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经营资格不满一年的;
(二)中小学校、儿童游乐等场所内的小卖部;
(三)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场(店);
(四)电话亭、美容店、报刊亭、建材店等不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五)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
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权责令其暂停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到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本办法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八、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此前开展的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调整工作不再进行。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参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在管理期内的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没有被评选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仍按《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18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5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两项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八)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
  (十)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一)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世界纪录和多年保持全国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第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省人事厅组织成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D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D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D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D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省人事厅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省人事厅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颁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单位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间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省人事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山东省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省人事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省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人事厅备案,调往省外的要事先报告省人事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省政府津贴,不再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五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省人事厅核实,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