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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5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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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概念)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项目类型)
项目按照支出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项目和经济建设性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项目,一是属于公用支出范围但未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的额度较大的经常性专项支出项目,主要是指专用材料购置费、大宗设备购置费、大型会议费、大型修缮费等;二是属于非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的专项支出项目;三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专项业务支出。

(二)经济建设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等专项支出,以及地质勘探费、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水利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各类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建设性支出的项目。
第五条(编制原则)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部门申报项目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排序。根据市级综合财力,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市级部门项目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库。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程序。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后设立。对基本建设、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信息化建设经费等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政府专项资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和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级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报送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
市级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项目申报属性)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市级部门必须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所需必要资料,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市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资料;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只在项目支出预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资料。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
市级部门应按下列规定程序申报项目预算: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四)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
市财政局按下列内容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项目单位及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各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对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市级综合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市级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

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追踪问效)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年度预算安排专项项目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预算监督)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14日,铁道部

一、名称及配属
每个铁路分局都应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的标牌,由分局行车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
二、人员配备
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各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分局行车安全人员,在业务上受路外安全监察指导,对分局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负责。
三、应有装备
汽车一辆,电影放映机一套(两台)、幻灯机一个,交直流扩大机一组,录音机一至二部,电唱机一个,发电机(1.5~2.0千瓦)一部,录相机一套,照相设备一套,影片存放湿润箱一个,自动倒片验片机一台,饮食用具一套,急救药箱一个,同时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宣传范围和方法
安全宣传车(队)要经常深入铁路沿线城镇、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经常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充分利用电影、幻灯、广播、录相、图片展览、演出小型节目、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
可将铁路安全常识、国务院(1979)178号文件摘要制成录音带送给地方广播站和有广播设备的站、段和旅客列车,共同配合做好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还可根据领导指示配合有关部门,对路内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以及防止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和盗窃铁路器材等的宣传活动。
五、宣传计划和费用
铁路局、分局行车安全监察室,每年根据管内路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实施。除日常的宣传活动外,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还可增加宣传次数,或组织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电影放映不得少于120场次。
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费、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做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局长或分局长批准。
六、分工负责制
安全宣传车(队)是一个整体。鉴于人员少、工种多、工作条件差,队内人员必须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队内人员具体分工如下:
1、宣传车(队)长:负责安全宣传车(队)的全面工作,按计划组织宣传,负责对外联系宣传地点,组织印制宣传画和展览图片,编写、复制安全讲话、录音,召开座谈会,向地方政府汇报,按月、季、年度总结安全宣传工作。
2、放映员:负责放映电影、幻灯,制做并组织图片展览,放安全宣传录音,发放宣传品,负责电影机和幻灯机的维修保养,保证机器质量,按时映出,保管电影和幻灯器材、备品、工具的完好,统计宣传场次、人数,登记电影设备台帐等,履行电影公司规定的职责并参加电影公司的技术考核及其他活动。
3、录相员(或兼):负责录相机的使用保养、维修,按时完成录相和放映工作,协助宣传队长做好宣传工作。
4、汽车司机:负责汽车和发电机的使用和保养维修,保证汽车和发电机质量良好,按规定要求出车;使用蓄电瓶时,负责出车前的充电;并协助做好路外宣传工作。
七、几项制度
1、安全宣传车的主要任务是对路外进行安全宣传,不得从事与宣传无关的活动。车上设备应集中保管,不准外借。
2、宣传工作人员到沿线进行宣传时,要积极宣传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和制度。
3、宣传工作人员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认真宣传国务院、国家经委和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路外安全的文件和规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4、宣传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工作精益求精,不但能熟练掌握本职技术业务,还要熟悉宣传车(队)其他工种的有关技术业务,做到一专多能。
5、汽车司机应严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
6、深入沿线宣传需在地方食住时,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不接受请吃,不借故向地方索取各种物品,不接受礼物。
八、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路外安全宣传
根据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批转《关于加强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铁路局、分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行车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分处)和政治部宣传部、工会宣传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路外安全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与人民银行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 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负责为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第八条 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

第九条 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

第十条 成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其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

(二)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

第十一条 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省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第十二条 成员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

(三)上年末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成为成员行时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除按照第十四条由人民银行确定成员行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外,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

第十六条 债券质押率是融入资金与拟质押债券面额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七条 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第十八条 暂定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

成员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按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第十九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

第二十条 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行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成员行归还资金后,人民银行即办理质押债券解押。

第二十二条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二十三条 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7.20个百分点确定。

第二十四条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并分别按照日间还款和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计算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计算公式: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报告一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人民银行不定期对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应维护自动质押融资系统终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债券质押、解押交易的系统技术维护,保证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成员行违反第二十七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