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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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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的历史性决策,是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两大主题之一。构建和谐惠州,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惠州的迫切现实需要。
2、当前,我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初步开创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各种矛盾也日益凸现,各种不和谐因素日益增多,其中以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八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解决起来也最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若长期得不到有效破解,将会影响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最终影响和谐惠州的创建。因此,必须把解决我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努力破解上述八大难题,加快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3、为更有针对性地就我市现存的八大难题,对症下药,逐个击破,扎实有效地推进和谐惠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惠州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对策,化解矛盾、共铸和谐。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先,以群众满意与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有效破解在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扎实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事关民生、民权、民利、民心,影响社会和谐的八大难题逐步得到有效破解,和谐惠州建设又好又快顺利推进,政治民主清明、经济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祥和的和谐景象初步呈现。
——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体制日趋公平合理。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日益缩小,不合理的贫富悬殊得到有效遏制,基尼系数低于0.4。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资源布局日趋合理,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日益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医患关系日趋和谐。
——城乡统筹就业格局基本形成。就业培训体系不断健全,就业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和援助政策长效落实,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基本形成各得其所、各尽所能、能位相适的充分就业格局。
——教育均衡发展稳步推进。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配置日趋合理、公平、优化,城乡教育联动发展,基本实现教育公平;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创建教育强市目标。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全市人民基本实现“幼有所教、病有所医、失有所补、贫有所济、老有所养”。
——利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人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因各类矛盾冲突而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日益减少,人民内部更加稳定和谐。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全市基本形成“打防控一体、人技物配套、点线面结合、军警民联防”的治安防范新格局,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社会更加安定有序,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保持“全省综合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单位”称号,2011年争取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腐败现象得到有力惩治和有效遏制,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日益健全,各类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行为和贪污腐败案件明显减少,廉洁意识、廉政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弘扬,政治清明,政局稳定,惠风和畅。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分配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一次分配讲效率,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合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拓宽收入渠道,从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多方面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和农业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收益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工资薪酬体系,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机制,逐步缩小国有企业干部与职工的收入差距,建立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利润同比增长的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的监管和控制,促使其工资收入与劳动力市场价值相一致。发展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其职工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及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行企业最低工资指导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工资同比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合法增长。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困难群体和经济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家庭在子女教育、重大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慈善事业,壮大慈善组织,引导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带动后富。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制度完善,再次分配领域的政策调节和三次分配领域的道德导向,最终实现社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谐。
2007-2011年,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工资指导价位;到2011年,全市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要达到400个工种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收入宏观调控和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力争到2011年,全市人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家庭约占30%,人年均收入2万元-5万元的中等收入家庭约占60%,人年均收入2万元以下的相对较低收入家庭约占10%,基尼系数低于0.4。
7、努力改善医疗服务,以医患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均衡发展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加强农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对镇、村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镇、村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卫生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推进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帮扶关系,定人定时到社区坐诊、巡诊,开设专家门诊和业务查房,切实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帮助农民提高抗击大病风险的能力。大力推进“全民医保”试点,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保。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加强药品和耗材的使用监管,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医院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建设,尽可能降低就医价格。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规范医生执业行为,改善医德医风和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病人投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改善医患关系。通过加大财政医疗投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完善医疗服务设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手段,最终促进医患和谐。
2008年,全市农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统一标准全部建成,18间中心镇卫生院全部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市中心医院江北新院投入使用;2009年,全市薄弱卫生院全部完成改造,市中医院新院、市妇幼保健院建成;2010年,大亚湾“三甲”医院建成使用。到2011年,全市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85%,二级以上医院护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40%,乡村医生接受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低于90%;全市农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生一护士”的标准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在保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100%的基础上,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逐年提高市、县(区)配套资金,争取2011年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达到3万元。
8、努力促进就业,以劳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继续保持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增长,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贴近农民、贴近企业、贴近市场的“三贴近”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力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形成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紧贴市场、开放有序的职业培训新格局。搭建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主体,县(区)、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开设就业知识培训班、建立创业培训基地、举办大型免费招聘会等形式,为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项目,对失地农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帮扶政策,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机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各种途径,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2011年,全市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递增5%,城镇失业登记率控制在3%以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每年平均向非农产业转移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其中组织1.6万名农村青年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劳动保障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9、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以教育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和城市低保户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乡全面免费义务教育。着力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全面改善城乡办学条件。着力推进城乡教育联动发展,以城市学校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师资力量、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乡村教育水平提高。着力解决城市中小学校“大班额”问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难问题,保证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同步。着力提高城乡教师工资待遇水平,重点提高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着力深化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阳光收费”、“阳光招生”、“阳光采购”、“阳光招聘”、“阳光选拔”,重点规范学校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确保教育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
力争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0、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保障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办法,探索推进适合农民工特点和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探索构筑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给,加大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力度和财政补贴,努力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问题。全面实施《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复退军人和烈军属的正常生产生活。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综合福利院、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积极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市慈善总会的管理和运作,拓宽善款的募集渠道和办法,合理使用和发放善款,使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慈善救助。通过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加广泛、更加有力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从2007年起,进一步巩固我市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成果,确保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全市平均每年按计划建成供给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2000套以上;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年增长10%以上。从2008年起,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由市财政每户补贴5000元;全市各县(区)均建立起正常运作的慈善总会。2011年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拥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130家以上。
11、努力化解矛盾冲突,以利益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企业改制、城建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畅通机制,继续扎实开展“大接访”活动,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每周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四级党委(党支部)书记研究信访维稳工作例会制度、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制度、领导下访登记制度、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之家”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与转业复退军人建立联系户制度等八项信访工作制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矛盾隐患和不和谐因素。大力推进县、镇、村、组四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调解能力,大力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努力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力争从2007年起,群众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5%,信访投诉案件逐年下降5%。2008年前,全市行政村以上建立正常运作的维稳综治工作站(中心),乡镇(街道)以上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排查调处网络”更加健全;3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调解组织,5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90%以上的格式合同引入仲裁条款,仲裁调解范围进一步扩大。
12、努力建设平安惠州,以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构建社会防控网络、社区防控网络、企事业内部防控网络、重点场所要害部位治安防控网络和学校周围铁路沿线等治安复杂边缘地区的治安联防网络“五张网络”建设。中心城区、县城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加快建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健全严打长效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绑架、爆炸、涉枪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两抢一盗”多发性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黄赌毒”、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消除治安隐患。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和科技强警,加大警力下沉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信息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加大对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力度。加快构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综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构建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努力建设平安惠州。
2007年-2011年,努力实现全市命案必破,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破案数逐年上升,“两抢一盗”案件数逐年下降;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逐年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逐年完善,群众安全感逐年增强,争取至2011年,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13、努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和畅惠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约意识,按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培养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的“一年一巡视、一年一测评、一年一谈话”,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情况和牢固树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腐败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资处置、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行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治本清源、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过教育与监督并重,惩治与预防并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
2008年前,建立并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服务对象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实施细则;到2011年,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更加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

四、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

14、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八大难题破解与和谐创建工作,把促进社会和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八大难题的逐一破解,确保和谐惠州建设的有效推进。要坚持市县(区)联手、条块结合、由点及面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整合优势资源、强化沟通协调,形成推进破解八大难题、构建和谐惠州的整体合力。
15、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战略任务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有机结合,依托文明创建组织、评比、表彰体系,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任务要求纳入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做到并轨运行,整体推进。参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将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成效纳入到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以群众满意、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八大难题破解成效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评价和评价结果发布机制,推动各项难题破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6、建立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纲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的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推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的开展。通过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民巡访团暗访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促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取得实效。积极运用职能部门督查、专业统计机构和新闻媒体调查等方式,使日常检查督促更加科学、规范。力戒形式主义,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推动八大难题破解工作与和谐惠州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附 则

17、本《纲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8、本《纲要》由惠州市和谐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1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照顾有外汇收入的归侨、侨眷和境内居民的经济利益,便利经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外汇,系指从境外汇给境内居民的外汇,境内居民在境内银行的外币存款,以及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系指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自费留学等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怃恤金及其他所需用汇。
第四条 境内居民收到境外汇款通知时,可自由选择:
一、将汇款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
二、转成外币存款;
三、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外汇牌价交售给银行,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券。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应指定银行,代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入境内居民外汇和卖出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
第六条 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和持有的外币现钞可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通知的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美元或港币外汇;按调剂外汇卖出价,调剂给境内居民所需的美元和港币外汇。境内居民将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外汇调剂给银行时,银行
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套成美元,再按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银行只调剂给美元、港币外汇。
第七条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须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四、出境定居者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第八条 出境定居者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怃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额购买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二、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怃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三、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购买200美元。
第九条 购买国际飞机票、火车票、船票所需调剂外汇,银行按航空、铁路、船运部门提供的票价,准予出境人员购买自出境地抵达目的地票价的外汇。
第十条 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和测试外语水平的报名费,按实际费用购买。
第十一条 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亲、赴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的零用费,由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出售调剂外汇。
第十二条 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用汇项目和标准出售调剂外汇。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0日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3〕1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溪河官蟹、高砂、沙县城关、斑竹水电站船闸(以下简称船闸)的运行管理和养护,保障沙溪河航道畅通,确保船闸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及沙溪河梯级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沙溪河梯级船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沙溪河官蟹船闸、高砂船闸、沙县城关船闸、斑竹船闸。
第三条 船闸的通航管理区域是指:船闸本体,上、下游停泊区、引航道,以及上、下游船舶排筏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四条 水电站船闸建设应按批准的规模、内容、工期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投入使用。
梯级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规范使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过闸船舶及排筏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航条件。
第五条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通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六条 船舶、排筏实行免费过闸,但国家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除外。船闸运行管理维修费用纳入水电公司生产成本。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是船闸通航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船闸的运行管理由相应的水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闸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官蟹航运枢纽有限公司、高砂水电有限公司、沙县城关水电有限公司、斑竹水电有限公司分别对各自的水电站船闸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和养护,并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船闸运行规程、操作规程及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船闸各项业务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3、负责船舶、排筏过闸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4、负责编制船闸年度运行计划每年初报辖区内的县(市、区)交通部门,由市交通部门汇总后会同市经贸委审批和调度,并由辖区内县交通部门监督、检查。调度方案报市防汛办备案。
5、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运行技术工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船闸维修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7、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五级航道标准。
8、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第九条 船闸管理及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应熟悉船闸运行技术工况、闸阀门和机电基本构造性能及运转情况,熟悉常过往船舶类型、尺寸、吨位及航行规律,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的联系信号,应严格遵守船闸运行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门是船闸通航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
(3)参与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4)负责船闸管理区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5)审批船闸停航、开航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船闸管理区的水域安全监督工作。
(2)发布船闸停航、开航通告。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十一条 船闸通航时间暂定为每天08:00时至18:00时,具体时间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由市交通部门确定发布。船舶、排筏每满一闸过一次,每日上下行最少过四个闸次。未满一闸的,5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候闸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半小时。船闸运行部门应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船舶过闸一般按到停泊区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集装箱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航道航标工程船、海事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优先安排过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在指定泊位停泊,并事先向船闸运行部门和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单独安排过闸。
第十三条 船闸运行部门应在水电站坝址上、下游合适的位置设置船舶、排筏停泊区,供海事艇、航标艇停靠和过闸前的船舶、排筏到港登记、待候编组(队)时停靠。上、下游引航道内的靠船墩、导航墩仅限于已编好队、接到调度通知、准备过闸的船舶临时停靠,其他排筏、船舶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停靠。
第十四条 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尺寸为87m×9.2m×1.3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300吨分节驳船尺寸为42m×9.2m×1.3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木排采用拖轮顶推(或拖带),最大排型为87m×10.5 m×1.0 m。
运行期间可根据沙溪河现有的通航船型、排型进行分类编组(队),做到充分利用闸室有效停泊面积,合理调配运行。
第十五条 根据沙溪河梯级船闸及现有过河桥梁通航净空的实际情况,航行在沙溪河五级航道的船舶、排筏实际吃水线以上建筑、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5.0 m。
第十六条 超过船型尺寸的船舶确需过闸,要事先向船闸运行部门和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过闸条件后方能过闸,但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过闸及船闸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沙溪河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为2年一遇水位,来水在没有超过设计通航流量条件下,各水电站运行应保证上下游的最高、最低通航水位(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航水位表见附件,下同)。
第十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沙溪河梯级船闸暂停通航,船闸运行部门要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用条件的;
2、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 m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4、船闸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5、洪水超过二年一遇的流量,或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枯水位低于最低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6、因水电站维修、库区维护需要,水库水位须降至最低通航水位以下时;
7、特大暴雨;
8、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不参与泄洪,但船闸的防汛管理要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过闸程序

第二十条 上、下游来往船舶须先向船闸运行值班调度人员报告靠泊信息,并在指定的停泊区位停靠,不得自行混合停泊。船闸运行值班室应设置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过闸联系。
第二十一条 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排筏编组后),应持船舶、船员(包括排工)有效证书及有关证件到交通部门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过闸签证,然后到船闸运行值班调度点办理过闸登记手续,等候排队过闸。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编组(队)结束后,要听从调度人员指挥,接到指令后,按序慢速驶向引航道;待中控室发出进闸信号(显示绿灯)后按序进闸,严禁抢挡追越和齐头并进;船舶进闸后应停泊在闸室内上下游停泊警戒线以内并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停靠,并及时系好缆绳,严禁抢泊位停靠;待中控室发出出闸信号(显示绿灯)后,方可解缆出闸,在未发出出闸信号(显示红灯)严禁船舶解缆行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排筏出闸后,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年一遇(各梯级在试运行期间应进一步核定相应的流量及水位),船闸停止运行,候闸船舶应驶向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停泊区内的船舶船员必须严格检查系缆,船中必须有人值守,防止船舶漂流,确保大坝安全。
当船舶在泄洪期过闸时,通航管理区域坝址上游的船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驶入泄洪主洪区。泄洪期原则上不允许排筏过闸。
水电站泄洪或加大、减小下泄流量前应派员对通航管理区进行巡视,设法通知通航管理区内的船舶,并按规定提前拉响警报。
第二十五条 凡过闸的船舶、排筏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检查。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船闸:
1、船舶无证和不适航的;
2、未按规定配足持有效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3、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4、船舶严重漏水的;
5、超载、超宽(货物伸出舷外不得超过0.5米)、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6、排筏不符合拖带(顶推)安全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过闸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行驶,过闸过程中船员、排工要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
2、进入闸室后,严禁在甲板或排筏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3、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4、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5、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6、携带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位置停靠。
7、过闸排筏上的排工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七条 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严禁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船闸运行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与船闸运行部门。
第二十九条 船闸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部门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在船闸通航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尽快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三十一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各水电站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建立完整的保养、维修、观测技术资料,在保养维修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船闸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保养期间原则上不停航。
例行保养:是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一级保养:是指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为期1-3天。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为期3-5天。
定期保养时间应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海事机构通知所有船舶、排筏单位和船员。
第三十三条 船闸应进行定期岁修、大修和抢修。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级保养和本季的二级保养。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每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船闸运行情况确定。大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35天。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各梯级水电厂、船闸运行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四条 沙溪河梯级船闸应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岁修和大修,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位期进行。船闸运行部门要提前一个月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因其他原因修理或事故停航的,应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由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船闸停止通航的过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船闸运行及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通航管理区域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船闸通航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航水位表

项目名称 正常蓄水位 下游最低通航水位(米) 下游最高通航水位(米) 上游最低通航水位(米) 上游最高通航水位(米) 二年一遇相应流量(立方米/秒)
官蟹船闸 91.5 86 93.70 91.50 94.02 3850
高砂船闸 103 91.5 96.65 102 103 3850
沙县城关船闸 115.5 102 110.24 114.2 115.5 3660
斑竹船闸 125.5 114.2 122.70 123.5 125.5 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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