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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4 16:58: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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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黔府呈〔2002〕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贵阳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正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稀、聚乙稀或聚丙稀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第四条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必须使用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鼓励对植物纤维、淀粉、纸等制作的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餐具进行回收利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一次性塑制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2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三条乳胶生产线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
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西安市工业设备调剂租赁服务公司诉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字(1990)39号和(1990)134号函的精神,第七设计研究院是经批准的事业法人单位,不是建筑企业。1988年7月1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该院开展上级指定的业务,不需要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因此,1988年6月15日、6月20日,第七设计研究院与租赁公司所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乳胶生产线的质量应以化工部鉴定报告为准。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第二种处理意见。但鉴于需方损失较大,设备调试后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且该三条生产线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合同的质量条失较大,设备调试后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且该三条生产线是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合同的质量条款不够科学,第七设计研究院也有一定的责任。你院可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尽量争取调解解决此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