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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0 05:3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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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中府[1992]1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灌装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站。

  工厂自用的液化石油气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经建委、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从事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经市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凡从外省购进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持有该省劳动局批准的证件、质量证书和出厂合格证,向我市劳动局申报,经验审合格后方能销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安全,液化石油气站应划定防火区和生活区两大区域,各区域要有分隔围墙(栏)和竖“严禁烟火”标志。

  第七条 非本站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防火区,经批准的要办理入区登记手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进入防火区。

  第八条 凡进入防火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拖拉机、电瓶车和摩托车禁止进入。

  第九条 贮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贮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第十条 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灌装场地面应铺贴不发火材料,保持良好的通风,其空间液化石油气浓度不得超过0.4%.

  第十二条 贮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灌装量的红线标志。

  贮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开关、安全阀等要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或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贮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维修贮罐、管道及输配系统时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先制定方案,报劳动、公安部门同意后,方能动火作业。

  维修时,贮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站要根据各个不同的部位,购置不同的排险工具和消防器材。排险工具和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方便操作的位置上,并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和供电线路,保持消防系统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站应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警卫、值班制度;

  (四)安全防火、巡回检查和维修动火制度;

  (五)槽车装卸制度;

  (六)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七)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八)设备档案制度;

  (九)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制度。

  第三章 灌装

  第十七条 灌装液化石油气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领取市劳动局签发的《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灌装:

  (一)新钢瓶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

  (二)在用钢瓶无定期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钢瓶体被腐蚀达到检验报废标准的;

  (四)钢瓶体发现有烧烤痕迹的;

  (五)防护罩、底座、手轮不全的;

  (六)角阀压盖松动或角阀损伤,无安全使用保障的;

  (七)未使用的钢瓶出厂期限超过五年的。

  第十九条 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0、15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0.6公斤,5O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1.0公斤,必须实行严格的复验制度,严禁超量灌装,灌装不合格不准出站;

  (二)要加强灌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站;

  (三)钢瓶灌装后应贴上灌装代号或标签;

  (四)灌装前应认真检查灌装台秤,灌装台秤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五)严禁将灌装石油气钢瓶卧放、倒立或露天堆放;

  (六)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

  (七)严禁从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第二十条 新钢瓶或检修后的钢瓶灌装前必须进行抽真空(真空度≥83Kpa)检验,并有专人检查,合格方能灌装。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超量装运。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贮罐在投入使用期满一年的,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贮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检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钢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

  (二)使用超过二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钢瓶的检验由市劳动局指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四条 槽车在使用期满一年的,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第五章 安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气体。市、镇(区)建委、劳动、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求有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领导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站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工作计划;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协调本站安全技术活动等。

  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要由工作责任心强,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站的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站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劳动和主管部门,以便查清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液化石油气站或其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设计若干技术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设计若干技术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11日,能源部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1—84,自1984年底颁发以来,对全国火电厂设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随着经济建设与电力技术的发展,以及工程实践经验的积累,部决定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将在1993年颁发执行。但为了满足当前设计工作的需要,现对该规程中急需补充的部分内容先做出若干技术原则规定颁发执行。本规定适用于机组容量为50—600MW火力发电厂工程(侧重300—600MW机组)。在通知下达后原规程中与此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内容将纳入新规程中。技术在前进,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在发展。对电厂设计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达到降低造价,方便运行。

附:火力发电厂设计若干技术问题的补充规定
1.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应以煤为主要燃料。供应来源可靠的油或天然气(包括其他可燃气体)可作为燃煤发电厂锅炉点火或低负荷助燃用燃料。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条件时,应建矿口电厂。矿口电厂或煤电联营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30a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21000kj/kg的动力煤。
对位于环保标准要求高的地区的发电厂,宜采用硫份低于1%的优质煤。
无烟煤或易结焦等煤种,宜集中定点供某些电厂燃用,并相应采取必要措施。
2.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10%。对于负荷增长较快的形成中的电力系统,可根据具体情况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选用较大容量的机组。对于已形成的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应选用高效率的300MW、600MW机组。机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指标应考虑系统调峰的需要。
3.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对位于烈度分界线附近、强地震区内或地震工作程度低的地区的新建厂址,应由设计归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烈度复核或进行地震危险性分析。
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全厂用地面积,应符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厂前区用地面积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规模,按《用地指标》规定严格控制。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进行安排。
5.发电厂厂区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铺砌场地面积应根据车流、人流和消防的需要确定,道路和铺砌场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可按是否汽车运煤、运灰渣,分别控制在11—13%和9—11%内。
6.主厂房布置应采用已批准的通用(参考)设计,其可比容积(包括锅炉前运转层以下部分、煤仓间、除氧间、汽机房和炉侧的单元控制楼、电气楼或辅助建筑)对200MW机不宜大于0.70立方米/kW对300MW机组不宜大于0.59立方米/kW。
7.储煤场的容量和煤储存设施,应根据运输方式和运距、气象条件、发电厂容量和发电厂在系统运行中的作用,以及系统中水电与火电所占的比重及其调度等因素统一考虑。
储煤场的设计容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储煤场的容量为全厂15—20d的耗煤量。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为20d的耗煤量。
在水电比重较大的电网中的发电厂和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储煤场容量可按15—25d耗煤量设计。
在无防止自然有效措施的情况下,煤场容量不宜大于10d,最大不超过15d耗煤量。
(2)不经国家铁路干线或采用单路长皮带机来煤的发电厂,储煤场容量为全厂5—10d耗煤量。在确保发电厂供煤和稳发满发的条件下,经过专题论证,可以不设储煤场。
(3)水路来煤的发电厂,按全厂15—20d的300MW及以上机组或200MW及以上供热机组20d的额定耗煤量考虑。水陆联运海运为主,远离矿区的发电厂可按25d耗煤量考虑。
(4)储煤场宜分成常用煤堆和储备煤堆,同种煤毗连存放,常用煤堆取7—10d耗煤量,储备煤堆应考虑压实和做好计划翻烧。
(5)当远距离来煤不均衡性较大时,大型发电厂储煤场的布置,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辅助手段(例如使用推煤机)使储煤场的最大容量达到或超过30d的耗煤量。
(6)对于多雨地区的发电厂,应根据煤种、制粉系统、煤场设备型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储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容量按3—4d耗煤量考虑。计算储煤场总容量时应包括干煤储存设施的容量。
8.当电网内有必要结合新建扩建工程来扩大储煤能力,设置区域性煤场时,应有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9.当在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中采用三分仓空气预热器时,冷一次风机的计算风量应考虑运行磨煤机在设计煤种下额定出力时的风量,提供磨煤机的密封风量以及空气预热器的漏风量,并应根据长期运行后漏风量的增加和运行方式等因素考虑适当的裕量。
10.热网加热站可布置在主厂房内。对选用大型卧式热网加热器的热网站,在非严寒地区宜采用露天布置。
11.超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宜采用水汽集中取样装置。
12.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
(1)单机容量600MW的工程;
(2)上期工程已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进行试点并取得成功经验的扩建工程;
(3)进口机组且供货商具有应用分布式控制系统的成功经验的工程;
(4)经我部批准开发或引进技术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提供的必要试点工程;
(5)经批准实行“新厂新办法管理”的单机3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
13、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配置原则为:
(1)配200MW机组的锅炉应装设具有全炉膛火焰监视保护、炉膛压力(正、负压)保护和炉膛吹扫闭锁的三功能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并满足远方点火的要求。
(2)配3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应装设具有层火焰监视或单火焰监视为基础的全炉膛灭火保护、炉膛压力(正、负压)保护和炉膛吹扫闭锁的三功能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并满足自动点火的要求。
(3)燃烧器管理系统按下列规定装设:
(a)300MW及以上机组,当采用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时可装设根据负荷(在不投油稳燃负荷范围内)自动切投燃烧器的管理系统;
(b)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的300MW机组工程,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可装设单个磨煤机系统自动启停以及“快速减负荷”(RB)时自动停止磨煤机系统的燃烧器管理系统;
(c)600MW机组工程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可装设根据负荷(在不投油稳燃负荷范围内)自动启停磨煤机系统的燃烧器管理系统;
(d)进口机组且供货商具有成功的实践经验时,可配置根据负荷自动启停磨煤机系统的燃烧器管理系统。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设备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或微机控制器。对于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的工程,如厂商有成功的运行经验,也可把它纳入分布式控制系统中。
14.机组自动调节系统应按实用可靠的原则设计。机炉主控系统的运行方式考虑“机炉协调”、“机跟炉”、“炉跟机”和“手动”四种方式。不宜考虑“快速切负荷”(FCB)功能。当燃烧器管理系统不具备“快速减负荷”(RB)功能时,自动调节系统也不配置“快速减负荷”(RB)功能。
自动调节系统宜采用组件组装仪表,或采用带微处理器的控制器。
15.汽机控制系统的功能按机组可控性配备如下:
(1)带纯电调的300、600MW机组的汽机控制系统,应配置“操作员自动”(OPC)功能,至于根据热应力等进行闭环自动升速(或升负荷)的“自动汽机控制”(ATC)功能,可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广。汽轮发电机组监测信息宜用通讯方式送到单元机组计算机监视系统中。
(2)电液并存或切换的汽机控制系统应有可靠的与机炉协调控制系统的接口。在没有取得成熟经验前,不宜配置由操作员设定目标转速(或负荷)和升速率(或升负荷率)进行启动的“操作员自动”(OPC)功能和“自动汽机控制”(ATC)功能。汽轮发电机组的监测信息应直接送入单元机组统一的计算机监视系统中。
(3)不考虑包括辅机程序控制等在内的汽机全自动启动的要求。
(4)成套引进机组,在供货商有成功运行经验时,应配置OPC和ATC功能。除二班制运行外,不宜考虑汽机全自动启动的要求。
16.300MW及以上机组热力循环的主要辅机系统,可配置程序控制系统,控制水平以实现一套辅机系统内设备的程序控制(即子组级控制水平)为主。
辅机程序控制设备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对于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工程,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纳入分布式控制系统中。
17.当机组容量为300MW机组时,每两台机组可设一台(组)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当低压厂用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的方式时,每台机组宜设一台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
设置在主厂房及网控楼内的低压厂用变压器可采用干式变压器,其他辅助车间的低压厂用变压器可采用油浸式。
在选择厂用电6kV系统开断设备时,当产品经过鉴定,经使用证明成熟可靠且技术经济上合理时,也可选用真空断路器和熔断器加真空接触器(FC)的组合方案。频繁操作电动机的厂用电6kV馈线回路可选用真空断路器。
18.当电压为220kV,且有条件时应采用高型或半高型屋外配电装置。
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如沿海、工业污秽区等)或在狭窄场地建设时,220kV及以下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式配电装置;必要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采用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
对330—500kV配电装置,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或在狭窄场地建设时,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GIS)。
19.220kV断路器型式的选择应按系统远景短路电流计算确定,当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在40kA及以下时,宜选用少油式断路器,有条件时可采用SF6 断路器,但不应设旁路母线;大于40kA时可选用SF6 断路器,有条件时可不设旁路母线。
20.当选择江河作为供水水源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并不受泥沙、草木、冰凌、漂浮物、排水回流等影响,以确保发电厂常年取水的可靠性。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21.在发电厂设计中应通过水务管理,编制全厂水量平衡图,达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废水污染的目的。水务管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统一调度,综合平衡和全面规划全厂供、用、排、处理水的各项设计。通过优化比较达到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和重复循环使用,以降低电厂耗水指标;
(2)应协调和完善各水系统水量计量和水质的监测装置;
(3)二次循环供水系统每1000MW容量耗水量不宜超过1立方米/s。
22.在缺水或环保有要求的地区宜采用干除灰。干灰输送方式应结合不同工程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干灰场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整个灰场进行合理规划,分块分期使用,边填灰至设计标高、边复土造地还田,或植被绿化;
(2)当灰场四周有汇水流量时,应将汇水量截流引入下游,不得将汇集雨水流入灰场内;
(3)应配备必需的铲运、碾压灰渣的施工运行机具,并有适当的备用量;
(4)为防止灰尘飞扬,应配备必需的喷洒设施。
23.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其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控制楼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4.发电厂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侧窗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和便于洁净。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玻璃窗。建筑物采光应按《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汽机房采光等级按V级设计,当汽机房跨度在30m及以上时,采光设计宜采用侧面和顶部采光两种方式,采光计算点分别为跨中和距内侧墙面1m处。
25.汽机房运转层楼面应采用平滑、耐磨、易清洗材料,如水磨石或陶板等块料面层。除氧器管道层也应采用水磨石面层。锅炉房零米层应采用高强度混凝土地面。表面光滑、方便冲洗。
26.所有室内外沟道、隧道、地坑和地下室等均应有排水规划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必须采用机械排水并有防止倒灌措施。
室内外所有可开启的钢筋混凝土沟盖板均应按双面配筋进行设计,满足强度、变形要求。对于室内开启频繁的沟盖板,宜在板边及沟沿设置角钢。
27.位于炎热地区的大型发电厂,其热量室、精密仪表室,天平室及气相色谱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电除尘器控制室宜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8.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温度限制值。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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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通风| | | | | | | | | |
|室外计算|≤22|23|24|25|26|27|28|29 ̄32|≥33|
|温 度| | | | | | | | | |
|--------|------|----|----|----|----|----|----|----------|------|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 2|
|--------|------|----|----|----|----|----|----|----------|------|
|工作地点|≤32|32|32|32|32|32|32|32 ̄35| 35|
----------------------------------------------------------------------------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达不到表列温度限制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29.发电厂烟气中的SO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如需进行脱硫,应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必要时可先预留脱硫场地。
30.凡有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工程,其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按程序报批,以保证综合利用项目与发电厂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1.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工程设计,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32.大型发电厂应设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基层监测站。并根据职工人数及离城市远近条件,设置相应的卫生机构和救护设施。
33.当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主变压器和高压厂用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或其它灭火装置,其设计喷水强度不低于101/mim.平方米。
34.当设置电气设备、油系统的水喷雾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考虑能排泄消防废水,并应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5.当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1)汽机房运转层架空电缆处;
(2)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处;
(3)主要的电缆隧道及电缆竖井;
(4)汽机房至主控制楼电缆通道;
(5)在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部位;
(6)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
(7)集中控制室及其电缆夹层,计算机室;
(8)在生产房外独立设置的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及通信楼;
(9)主厂房内的厂用配电装置;
(10)其它需要设置的部位(如输煤层、汽机油系统附近等)。
火力发电厂设计若干技术问题的补充规定附加说明
黄毅诚部长今年多次指示:火力发电厂设计一定要体现“节省占地、节约投资、方便运行”的原则。为此,本补充规定在减少厂前区用地;靠近城市的电厂生活区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适当放宽GIS使用条件;主厂房不搞大面积玻璃窗;主厂房各层楼(地)面的标准要有利于文明生产;燃用低热值煤宜建矿口电厂;电厂自动化水平要适应采用新厂新管理办法的要求等等方面,做了一些区别原规程的规定。
本规定共35条,其中有几个问题需做些解释,故加此“附加说明”,以利执行时准确掌握。
1.第4条 火力发电厂建设中厂区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应符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其送审稿于今年五月已通过审查,即将由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批准颁发),因此文中不再重复。
近几年来,在已建和在建工程中确实存在大厂前区、大广场的情况,有的还搞大花坛和大喷水池,今后应予扭转。厂前区的建筑在《用地指标》中规定包括行政办公楼、培训楼、单身宿舍、招待所、食堂、值班休息室、浴室、医务室、哺乳室、警卫传达室、行政生活车库、消防车库及自行车棚等。《用地指标》中厂前区用地规定(见附表)是在调查了全国已建和在建近四十个电厂,并结合国情进行综合分析后定出的。厂前区面积有了明显压缩,例如利港电厂和沙岭子电厂厂前区分别为10h平方米和7.46h平方米,而《用地指标》规定为4.8h平方米,分别节省了108%和55%。单机容量200MW的指标,也比锦州、耒阳电厂实际发生的压缩了60%。装机容量为4×300MW的潍坊电厂、鹤岗电厂厂前区用地均已按《用地指标》控制在4h平方米以内,比过去未按《用地指标》的大连四厂(实际用地5.4h平方米)节约35%。
对位于城市或距离城市边缘在30km以内的发电厂现要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既节省电厂占地,又有利于城镇规划和职工生活。
在规定中之所以用“宜”而未用“必须”,主要目的是担心地方政府以此来提高用地费用,不利于节约投资,在具体设计执行中均应按此执行。
2.第6条 主厂房可比容积值系根据200MW ̄300MW机主厂房通用(参考)设计方案计算,并在总结已有工程实践加以归纳分析后确定的。它与概算中主厂房体积指标计算的区别是锅炉房部分:附表50—600MW机组厂前区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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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规划容量| 机组组合(MW) |厂前区用地(h平方米) |
| | | (台数×单机容量) | |
|----|--------|----------------------|------------------------|
| | 200| 4×50 | 1.80 |
|1 | 300| 6×50 | 2.20 |
| | 300|2×50+2×100 | 2.20 |
| | 400|4×50+2×100 | 2.80 |
|----|--------|----------------------|------------------------|
| | 400| 4×100 | 2.60 |
|2 | 600| 6×100 | 3.20 |
| | 600|2×100+2×200| 3.20 |
| | 800|4×100+2×200| 3.80 |
|----|--------|----------------------|------------------------|
| | 800| 4×200 | 3.60 |
|3 |1200| 6×200 | 4.00 |
| |1000|2×200+2×300| 4.00 |
| |1400|4×200+2×300| 4.40 |
|----|--------|----------------------|------------------------|
| |1200| 4×300 | 4.00 |
|4 |1800| 6×300 | 4.40 |
| |1800|2×300+2×600| 4.40 |
| |2400|4×300+2×600| 4.80 |
|----|--------|----------------------|------------------------|
| |2400| 4×600 | 4.40 |
|5 |3600| 6×600 | 5.00 |
--------------------------------------------------------------------
即不论锅炉是屋内还是露天,都不计算锅炉本体所占体积,不计算炉前高、低封及炉纵向两侧运转层以下体积,只计算炉前运转层以下的部分体积。
近年来200MW机组工程可比容积一般为0.69 ̄0.73立方米/kW(本规定为≤0.7立方米/kW),300MW机组工程一般为0.55 ̄0.64立方米/kW(本规定为≤0.59立方米/kW)。
3.第18条 目前国内已能定型生产110 ̄330kV的GIS设备,并少量供应,而500kV的GIS尚待试制,不能供货,需要进口。经比较,500kV的GIS造价高一倍以上,如进口则高3倍以上。对220kV的GIS比屋外中型管母配电装置高一倍左右、比屋内配电装置高50%左右。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确定110kV以上采用GIS原则为:
1)大城市中心地区或地下变电所;
2)沿海地区污秽严重的变电所或升压站;
3)场地特别狭窄的变电所或升压站;
4)高海拔地区的变电所或升压站;
5)--40℃以下严寒地区对断路器有特殊要求的变电所或升压站;
6)地震高烈度区又受场地限制的变电所或升压站。
4.第24条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侧窗设计应按照《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进行,从节能和维护方便上也不应设置过多的大面积玻璃窗。主厂房采光试验研究结果和近年来工程实践表明,汽机房运转层以上一般在A列墙设二条带形窗已能满足采光标准要求,当汽机房跨度在30m及以上时,采用侧面和顶部混合采光方式较为经济合理。
5.第25条 为满足文明生产需要,锅炉房零米地面应考虑水冲洗条件和运输、检修需要以及便于维修,推荐采用高强度(≥C20)混凝土地面,并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面层应仔细压光,以利于冲洗洁净。由于锅炉房零米大件、重件设备多,水磨石地面损坏后不易修复,故不少运行单位也反映高强度混凝土地面较好。
第152号文颁发了“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NDGJ93—89。该规定总结了许多电厂治理煤尘的实际经验和措施,内容包括防尘、除尘、积尘清扫,通风等,对输煤、热机、电气、土建、水工、暖通等专业都有具体要求。其中规定输煤建筑的楼(地)面面层应平整、光滑、不积尘、易冲洗。输煤栈桥地面宜做1:2水泥砂浆面层。其余输煤建筑宜做水磨石地面。对输煤建筑内表面和平顶(天棚)要求平整,地下部分宜做1.8m高瓷砖(或瓷釉)墙裙,地上部分宜做1.2 ̄1.8m高浅色耐水涂料(或耐水油漆)墙裙。以上要求已正式颁发执行,故在本规定中不再重述。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军工技术转民用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6月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以下简称“军转民”)的开发、转让和推广应用,促进军工技术成果商品化,搞活军工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是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拨出的专项贷款,由国家科委负责贷款的管理,并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中国工商银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跟踪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有关军工部门、军兵种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军工管理机构(科工办或相应机构),对“军转民”工作应有统筹安排。对开发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认真选题、审核、立项,合理安排投资比例,优化使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军工部门、部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军民企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横向联合的经济实体和军工技术转让的受让单位,且具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一定技术、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等条件的法人,均可申请“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
  (一)军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向民用转移过程中的研究、试制及推广应用;
  (二)军工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和小型工业试验;
  (三)军工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或新配套;
  (四)其它军民合作开发和出口创汇项目等。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单纯的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土建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不能用作流动资金;对基础性研究、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不予投放。


  第六条 在符合第五条的前提下,“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支持的重点是下列项目:
  (一)投入少、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
  (二)科技成果先进,产品新,能增加有效供给的项目;
  (三)能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基本物质条件(基本建设、有关物资、能源、交通运输等已经落实);
  (二)具有完成项目开发的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具有项目开发总概算10-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具有经济实体或相应机构的经济担保;
  (五)具有当地工商银行的书面预审意见。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第八条 各军工部门,各地区负责“军转民”的机构,根据当年的贷款总控制额度,本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适当考虑地区分布,按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对开发项目进行审定。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书、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各5份,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中国工商银行对贷款申请项目进行会审,于四月底前,与中国工商银行按报送部门和地区联合下达(国家科委下达贷款项目,银行下达贷款指标)。


  第十条 限定的贷款控制额度不得突破,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和规定时间上报的贷款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搞好贷款的组织管理,负责“军转民”工作的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项目贷款下达后,地方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工商银行(开户行)取得联系,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贷款,并将贷款落实情况于贷款下达后的第二个季度上报国家科委,同时抄报中国工商银行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部门和地方主管单位,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和组织协调,并受国家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符合新产品减免税的项目,报国家科委汇总商国家税务总局办理免税。符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国家推广计划。


  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每半年要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国家科委、主管部门或地方的主管机构和当地开户银行。如果贷款单位不履行上述责任,各级工商银行有权终止贷款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督促管理和用好贷款,充分发挥贷款的作用,并及时地反馈贷款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对贷款收取适当管理保证金。
  管理保证金收取、退还和使用办法见附件。


  第十六条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期限分为一、二、三年。开户银行按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利率,按季向项目承担单位(借款单位)全额计收。各部门和地区可用“军转民”拨款或机动财力的自有资金予以贴息。


  第十七条 回收的贷款原则上可继续用于“军转民”科技开发项目,具体由“军转民”主管部门与当地工商银行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贷款必须按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更不能虚报支出、隐瞒和转移资金。对违反者,银行有权给予制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保证金收取办法

  一、为了使“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申请单位更加重视项目可行性论证,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规定使用贷款资金,认真核算经济效益,适时反馈信息,加强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贷款实行按贷出额度的1%一次性收取贷款管理保证金,由中国人民国际技术开发部具体承办。
  二、贷款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声明同意交纳贷款额的1%的管理保证金,并在贷款申请书上注明开户银行及帐号。
  三、贷款下达后一个月内必须将管理保证金一次性汇至中国人民国际技术开发部,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6501147。不按期交纳管理保证金者,由经济担保单位支付,或停止贷款的继续发生。
  四、对严格执行“军转民”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完成得好并认真反馈贷款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的贷款单位,将退回50-100%的管理保证金以资鼓励,用于奖励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剩余经费用于奖励在“军转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以及贷款项目的咨询、评估、检查、统计、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