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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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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丹东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染,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取得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正式实施处置行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处置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 按照有关要求除可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农村卫生院所外,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医疗废物交由处置单位进行最终处置,并按本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五条 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已经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且医疗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的,不再交纳该部分医疗废物的排污费。
第七条 处置单位若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排放至生活垃圾场,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处置单位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
第九条 处置单位或代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影响医疗废物及时集中处理的,处置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医疗废物处置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王孟康 713400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法制”和“法治”内涵的界定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情况的简单回顾,试图阐述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体现出一个时代的巨大历史进步,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化道路,既完成向“传统”的突破,又实现向“西化”的突破。
关键词:法制 法治 发展

有学者言:“中国法治问题是一个历史课题,也是一个悠久民族的群体性的文化选择课题,除了历史和文化自身的答案以外,任何欲进行书斋作业的‘学术定位’的企图都是虚妄的。”①那么,如何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情况作以反思,更非易事。本文仅以中国的法制建设为主体或参照对此进行尝试,或许离目标接近了一步。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但对其意义,历来有不同的解释。在我国,“法制”的用法首见于《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此处所谓法制,乃指国法、法律或典章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形式意义。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或官府)创造的,即使是酷法、恶法,或专横之法,也属法制,具有一律遵守的效力。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制不过是人治之下的一种法律统治形式。这种人治之下的法制(“专制的法制”),与近现代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法制(“民主的法制”)有着根本的区别。“近代意义的法制概念及思想,是由西方学者创立的。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对“法制”这一概念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基本观点有三种:“一种是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一种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遵守执行和遵守法律与制度,依法进行活动的一种方式,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体;一种则简化为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 ③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许多学者趋于赞同从动态与静态的结合将其定义为,“所谓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④ 至于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制的含义的解释,都是和他们各自的政治主张密切联系的,如有的主张君主立宪制,有的主张三权分立制,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制,有的主张“议会至上”,有的主张企业自由,有的主张福利国家等等,不一而足。那么,对社会主义法制如何界定?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社会主义法制即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其基本要求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相关的。
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在西方学说史上,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BC.384-322)最早论述法治问题。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⑤近代以来,随着自由、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精神的弘扬,人们重在原则和制度层面上讨论法治问题,而把法治的核心归结为“依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其内容大体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二战以后,在国际上,法治的思想和原则又有了新的发展。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了三项原则,即立法保持“人类尊严”,防止权力滥用、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可以看出,法制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其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综观法治一词的使用状况,其具有如下意义:它是运用法律治国的方式、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一种价值取向或一种政治制度。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应表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⑥其基本内容包括:“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⑦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追溯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基础之上形成的,“废除旧法和对旧法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辩证规律。”⑧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法制”被确定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⑨然而,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坚持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导致经济停滞和落后,同时也导致“特权”的急剧膨胀。“在背弃马克思主义原则,削弱党的领导”⑩之后,从斯大林时代“人民公仆”的蜕变到戈尔巴乔夫“新思维”,以及最终被叶利钦窃国期间,其法制建设被蒙上了一层厚重的“人治”色彩,法制的原则无力对权力进行制约,社会主义的民主在前苏联被葬送掉。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11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的法制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从而宣告了法制大转换的结束,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治观。○12
三、社会主义法治——法制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形成和理论探索有着较为漫长的过程,其既体现了我党的孜孜实践,又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脉络。
1.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13然而,其对法治的进一步内涵并未申明。
2.从毛泽东同志到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的异同和发展。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人民”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他民主观的核心内容。1957年后其群治思想为主的,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重要方式和手段的“大民主”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使“文化大革命”既革“文化命”,又革“民主命”,还革“法制命”的大灾难,忽视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以及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目标性机制的重大作用,仅把其当作一种手段。○14由于这些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赋予了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并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16的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并出台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政府机构不断进行机构调整,司法机关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3.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
邓小平同志找到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治道路,但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时代的使命和艰巨任务,历史的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及全国人民的身上。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17这预示者: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化(法治化)的道路。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化法制的发展过程,其具有下列特征: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的连续性、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法律职业的中立性,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从现代法制的价值合理性及价值标准来看,具有: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18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也应以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精神为依托,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四、从法制到法治——历史性的飞跃
(一)现代性向传统的突破。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某些程度上要依托本土的法制传统。在我国历史发展中,一直未出现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长达数千年的封建法制的“专制”,使人民从心理上疏远了这个既陌生又熟悉的词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虽然主张走法治之路,但终是自觉不自觉的蒙上“人治”的色彩,文革的十年浩劫,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打上了值得警示和反思的烙印。然而,近二十年的法制建设为“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准备了基本备件,如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学界在立法中的广泛参与,国家领导人思想的大转变等等。
1.对“人治”之彻底否定
“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一个或一批权威人士来推行的政治。”○19人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强人政治。在统治者足够强大的时候,其统治的社会可能是一种有序、安定的社会。然而,再强大的人也有不强大的时候,再聪明智慧的人也有糊涂失策的时候。因此,一治一乱是人治造成的必然结果。由于“法制”侧重于静态法律制度的描述,虽然也有动态的内涵,但其终未排斥人治的成分。所以,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中,出现了领导人意志的绝对权威,而造成众所周知的许多恶果。“法制”与“法治”虽一词之差,但其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治”,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对“德治”的重新定位。
“所谓德治,指的是主要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20德治是一种柔性的治国方略:它建立在一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伦理和道德规范也是柔性的、劝导性的;其维系手段也是柔性的,即主要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及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在信念加以推行。而法治则是一种刚性的治国方略:法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因而是刚性的;其推行的方式和手段靠的是外在的强制,也是刚性的。可以看出,法治与德治作为两中不同的社会治理方略,各有其特点。
在我国,“德治”思想有着深厚的人文背景。孔孟的思想以“仁”为核心,其本质要求统治者要爱人,方能使国家大治。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后,江泽民同志紧接着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将“德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两种治国方略并用,以“法治”为主,以“德治”为辅。这既是对“德治”新形势下的重新定位,同时也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从“法制”到“法治”的又一突破。
3.对党的领导方式的显著调整。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无从有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然而,在国家的政权得以稳固以后,如果将党的地位再置于法律之上,那么难免会出现唯党的意志是从的局面,长官意志将成为最终的权威,发展的结果是党内部的严重腐化,苏共的发展结果便是最有力的佐证。强调“法治”,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国家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但是,党仍然须作为一般的政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邓小平同志曾说:“美国有个尼克松,日本有个田中,都得上法庭,为什么我们中国的领导人不能上法庭呢?党组织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政党就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否则,社会之中就存在一个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特殊集团,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荡然无存了。”○21由此看出,邓小平同志肯定了法律的最高权威,法治核心之一的法律至上原则。这可以看作是邓小平理论中“民主法治”思想对我党领导方式的显著调整。文革的十年是唯党意志的十年,甚至出现了更换国家领导人也不经法定的任免程序的情况。如果在“法治”的建设中,没有对党的领导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或许又会重蹈历史的覆辙。
(二)现代化向“西化”的突破。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的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由于先天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22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形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23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来说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24所以,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一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议,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种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法治原则。○25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方式处理事务。○26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27
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传统的背景条件即如上所述,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法制现代化发展中,既体现对西方法治文明的继承,又在本土条件下,完成了质的飞跃。
1.对资产阶级现代法治思想的移植。
现代法治思想根源于西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能完全排除“西化”的倾向。在以“法制”为主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基本是排斥“西方”的,仅将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面,而未当成一种价值追求、治国状态。在“法制”向“法治”的转型中,法学界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社会主义法治在某些方面移植了西方的现代化法治思想。譬如,著名的法学理论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他们的思想中蕴含着许多现代化法治的理性的东西,其“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社会契约”、“权力制约”等主张包含着相当的合理内核,其是人类社会共有的文化财富,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对其优秀的成分加以承继,并根据自身的情况有所扬弃。由于西方法学家和社会实践者的合力,使得西方的法治思想具有了取得广泛认同的基本内涵,而这种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正是社会主义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或缺。
2.结合本国实际的重新定位。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过程。这样的法律变迁有一个很大的时代落差,即我们不是在西方工业文明方兴未艾之际来实现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法治化,而是在西方工业文明已经高度发达,以至于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之时才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28这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本土化和国际化(以西化为主要特征)等诸多因素影响,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重构自身法治文明的要求,同时,促使社会主义国家在接受先进法治文明之后,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再定位。
⑴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大家普遍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29由于“中国领导倡导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融入了下列因素: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即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并且市场的成分在逐步增加,但较之其他经济制度,国有企业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在对人权的理解上强调稳定,主张集体权利优于个人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可以看出,其社会基础包含如下因素:
a.“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推进力量。1987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而且在实践中有了显著成效,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最具基础性、广泛性、深刻性和现代性的强大动力源泉。”○31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有力政治保障。没有中共的领导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其仍然是中流砥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协商合作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c.中西人文精神的合璧:重构法治的精神基础。毛泽东同志曾在五十年前说过,“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32这启示我们: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在内的一切制度都是以彻底解放人作为最高宗旨的,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文精神相辅相成、相依相生的关系。黑格尔也说:“历史对一个民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靠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功上的发展历程,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33社会主义中国在法制建设中,在反思自身历史的同时,在人文精神方面,应吸取西方之长,以补己之短,达到精神文化及理性文化的交融。
2.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总体而言,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秩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最核心的是:
a.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34其构成包括“内在品质要件:公民权利神圣和外在形式要件:规则至上。”○35法律至上原则是内在品质要件和外在形式要件的统一。有学者更指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比法律的实质合理性更重要,奉行严格规则主义应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36所以,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党派、社会组织都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
b.权力制约原则。在国家机关之间建立分权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权力制约的理论不能不深入研究并吸取其合理的因素,“邓小平同志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讲过,这样的事件在英、美、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同志一方面讲了我们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另一方面也讲了党权与政权要分开。权力不宜过分集中。”○37无论是成克杰、胡长清,还是广西玉林四个市委书记“前腐后继”,从制度上看无不是因为权力太大,没有制约机制造成的。所以,在“法制”向“法治”的转型中,应该对权力的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
c.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共同特征。其含义是赋予法官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独立的自由裁判权。在“法制”的背景条件下,虽然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的地位,但实际上司法机关成为其他国家机关的附庸,在人事任免、财政制约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职能无法依法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特权思想。在“法治”的背景下,应当建立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司法制度,同时,对一切由法官说了算的职权主义司法制度依法进行监督,防止司法专横。
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个过程,并无所谓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我们践行的差异。由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渐进行的发展历程,既要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又要结合社会的广泛参与,革除人治意识的心理障碍、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等仍有一个时间的期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这也为以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问题。但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下的法治进程会有序展开。

参考文献及注释: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
机械行业特点和技术工人队伍的实际状况,拟定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曾以(85)机劳字76号文印发了《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机械行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实践,效
果较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受到了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拥护,调
动了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今后技师聘任制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
暂行规定》和《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进行。现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的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
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试点企业中已按照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评定了工人技师职称的,可在这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聘任技师比例限
额内,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二、对在国家经委部署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以外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今年部署,
已经进行工人技师职称评定工作的企业,可按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印发的《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人技师职称的考评工作。

  三、各地区已成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要继续搞好此项工作。原有组织不健全的,可按《实
施意见》进行补充、调整,没有成立的应尽快成立起来。

  四、关于技师合格证书问题,在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发布之前,暂继续
使用原机械工业部印制的技师证书。

  请将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
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事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名称

  机械行业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

  三、工种范围

  技师聘任制要在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机械行业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为高级
工(或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非技术工种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中级工到顶的工
种,不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
管部门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组织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
工人素质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各工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五、任职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
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专业工种规定的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解决过某些关键操作
技术问题,对产品、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过重要的改进意见,并取得了明显
成果,在省市系统组织的高级工操作比赛中成绩优异。

  (五)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并能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
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考评组织

  (一)根据《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的
要求,技师考评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评工作。为此,各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应建立技师
考评组织,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

  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生产设备
等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本单位考评技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技师考评组织进行考核评定,
或负责进行技师的具体考评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考评组织的成员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技术、总师办、工会等
部门的领导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

  七、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
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不同工种的生产岗位、劳动条件、责任
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
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八、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
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
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

附: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名称表

通用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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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一、熔炼、铸造部分 || 6 |炼钢工
1 |铸造工 || 7 |电炉配电工
2 |化铁工 || 8 |粉末冶金压制工
3 |有色金属熔炼工 || 9 |粉末冶金烧结工
4 |筑炉工 || | 二、锻造部分
5 |炉料工 ||10 |锻压工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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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热处理表面处理部分||31 |无损探伤工
11 |热处理工 || | 九、电工部分
12 |电镀工 ||32 |内外线电工
13 |油漆工 ||33 |维修电工
| 四、机床加工部分 ||34 |有线电维修工
14 |车工 || | 十、动力部分
15 |镗铣工 ||35 |热工仪表检修工
16 |齿轮工 ||36 |管道工
17 |磨工 ||37 |起重工
18 |刨工 ||38 |制氧工
19 |电火花加工工 ||39 |煤气工
| 五、钳工部分 ||40 |锅炉工
20 |钳工 ||41 |空气压缩机工
21 |工具钳工 ||42 |乙炔工
| 六、冷作、铆、焊部分 || | 十一、检验部分
22 |铆工 ||43 |模型检查工
23 |电焊工 ||44 |铸件检查工
24 |气焊工 ||45 |锻件检查工
25 |冷拔工 ||46 |机械检查工
| 七、木工部分 ||47 |热处理检查工
26 |木工 ||48 |电镀、油漆检查工
27 |模型工 ||49 |铆、焊检查工
28 |制材工 ||50 |计量鉴定修理工
| 八、理化实验部分 ||51 |电工仪表修理工
29 |工业化学分析工 || | 十二、机动车部分
30 |物理金相实验工 ||52 |机动车修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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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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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机械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0 |调速器装配工
| 一、电机制造 ||11 |辅机电气装配工
1 |绕线工 ||12 |电机装配检查工
2 |浸渍工 ||13 |电机试验工
3 |路圈绝缘工 ||14 |电气检查工
4 |铁芯装配工 || | 二、汽轮机制造
5 |换向器装配工 ||15 |汽轮机装配工
6 |嵌线工 ||16 |试车工
7 |压铸铝工 ||17 |装配试车工
8 |电机装配工 ||18 |叶片铣工
9 |水轮机装配工 ||19 |叶片轧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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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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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锅炉制造 || | 八、变压器制造
20 |弯管工 ||56 |硅钢片冲剪工
21 |弯卷工 ||57 |铁芯装配工
22 |批磨工 ||58 |变压器绕线工
23 |压力焊工 ||59 |线圈压装工
24 |装配工 ||60 |真空浸溃工
| 四、电机车制造 ||61 |变压器装配工
25 |机械装配工 ||62 |绝缘部件制造工
26 |电器装配工 ||63 |互感器绕线工
27 |机械装配检验工 ||64 |互感器装配工
28 |电器装配检验工 ||65 |水泥电抗器制造工
| 五、电焊机制造 ||66 |产品试验工
29 |电器设备制造工 || | 九、开关电器
30 |电气检查工 ||67 |高压开关装配工
31 |电焊机装配工 ||68 |低压开关装配工
32 |产品试验工 ||69 |高压电器试验工
33 |控制设备装接工 ||70 |低压电器试验工
| 六、电炉制造 ||71 |自控装置装配工
34 |装配钳工 ||72 |配线工
35 |液压装配工 ||73 |弹簧制造工
36 |感应器制造工 ||74 |绝缘铣工
37 |电气试验工 ||75 |绝缘车工
38 |电气装配工 || | 十、真空开关电器
| 七、电工仪器仪表、继电器制造 ||76 |玻璃封接工
39 |塑料成型工 ||77 |真空氢保护焊接工
40 |压铸工 ||78 |排气工
41 |电气计量检定工 ||79 |陶瓷金属封接工
42 |实验室仪表装校工 ||80 |蒸铝涂复工
43 |开关板仪表装校工 ||81 |老练测试工
44 |电度表装校工 || | 十一、电力电容器
45 |直流仪器装校工 ||82 |电容器装配工
46 |电子仪器装接工 ||83 |真空浸溃工
47 |电子仪器调试工 ||84 |电容器产品试验工
48 |实验室仪表检查工 || | 十二、电力整流器
49 |开关板仪表检查工 ||85 |扩散工
50 |电度表检查工 ||86 |制版工
51 |直流仪器检查工 ||87 |欧姆接触工
52 |电子仪器检查工 ||88 |表面造型工
53 |继电器装置装配工 ||89 |陶瓷金属焊接工
54 |续电器装置校验工 ||90 |金属玻璃珐琅焊接工
55 |继电器装置检查工 ||91 |封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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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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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92 |硅元件检验工 ||130|铝杆连铸连轧工
93 |变流装置、装配、配线工 ||131|拉线工
94 |变流装置调整试验工 ||132|制模工
| 十三、电碳制造 ||133|软化工
95 |备料工 ||134|绞线工
96 |金属粉末制造工 ||135|连续硫化工
97 |混料工 ||136|切纸工
98 |压制工 ||137|绞线纸包工
99 |焙烧工 ||138|成缆工
100|石墨化工 ||139|真空浸油工
101|加装工 ||140|压铅工
102|产品试验工 ||141|装铠工
103|检查工 ||142|高压附件工
| 十四、电瓷制造 ||143|电缆修理工
104|制料工 ||144|同轴屏蔽工
105|真空挤料工 ||145|挤塑工
106|石膏模型工 ||146|交联绝缘工
107|成型工 ||147|绞缆工
108|修坯工 ||148|压铝工
109|上釉工 ||149|通讯纸包工
110|装出窑工 ||150|漆包工
111|烧窑工 ||151|绕包工
112|瓷件研磨工 ||152|浮体冲压装配工
113|电瓷装配工 ||153|产品试验工
114|熔断器装配工 ||154|电解酸洗工
115|质量检查控制工 ||155|镀锡工
116|大套管装配工 ||156|编织工
117|产品机电试验工 ||157|硫化纵包工
118|避雷器电阻体制造工 ||158|混橡工
119|避雷器装配工 ||159|涂胶工
120|电火塞焙烧工 ||160|混塑工
121|电火塞装配工 ||161|纸浆绝缘工
122|电火塞成品检验工 || | 十六、绝缘材料
123|电火塞制坯工 ||162|硅有机合成工
124|玻璃绝缘子配料工 ||163|绝缘漆树脂工
125|玻璃绝缘子熔化工 ||164|压塑料制造工
126|玻璃绝缘子成型工 ||165|纤维上胶漆布工
127|玻璃绝缘子钢化工 ||166|卷、压制品工
| 十五、电线电缆制造 ||167|云母制品工
128|熔铸工 ||168|绝缘检查工
129|压延工 ||169|复合制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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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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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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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薄膜制造工 || | 二十二、自动化仪器、仪表、材料、
| || | 元件制造
171|合成纤维纸制品工 ||206|自动化电气仪器仪表装校工
172|绝缘用料合成精馏工 ||207|自动化机械仪器仪表装校工
173|绝缘污水处理工 ||208|玻璃仪表工
| 十七、电焊条制造 ||209|特种合金熔炼工
174|电焊条制造工 ||210|特种合金热轧工
| 十八、铅蓄电池制造 ||211|特种合金冷轧工
175|铸型工 ||212|特种合金热处理退火工
176|制铅粉工 ||213|特种合金制(修)模工
177|生极板制造工 ||214|贵金属制品工
178|化成工 ||215|湿法冶金工
179|装配工 ||216|永磁造型工
180|混橡工 ||217|永磁热处理工
181|橡胶制品成型硫化工 ||218|永磁磨削工
182|微孔橡胶隔板工 ||219|永磁检验工
183|蓄电池试验工 ||220|永磁制粉工
184|蓄电池检验工 ||221|波纹管成型、整形工
185|橡胶制品检验工 ||222|膜片膜盒工
| 十九、光学仪器制造 ||223|平面宝石轴承制造工
186|粗磨工 ||224|槽型宝石轴承制造工
187|平面工 ||225|通孔宝石轴承制造工
188|球面工 ||226|人造宝石制造工
189|磨边工 ||227|专用磨料磨具制造工
190|胶合工 ||228|宝石轴承检验工
191|真空镀膜工 ||229|掩膜原版制造工
192|刻度工 ||230|外延工
193|照相工 ||231|氧化扩散工
194|仪器装校工 ||232|光刻工
195|仪器检验工 ||233|测试工
196|零件检验工 ||234|典型试验工
| 二十、实验室仪器制造 || | 二十三、分析仪器制造
197|天平装校工 ||235|元件制造工
198|传感器装校工 ||236|炉焊工
199|应变仪类调试工 ||237|机械装校工
200|试验箱电气装调工 ||238|电器装校工
201|试验箱体制作工 ||239|总机校验工
| 二十一、光学玻璃制造 || | 二十四、汽车制造
202|耐火材料制品工 ||240|装配工
203|焙炼工 ||241|装配调整工
204|光性测试工 ||242|散热器制造工
205|热性、化稳性测试工 ||243|轴瓦双金属带浇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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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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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244|机械加工生产线调整工 ||280|树脂磨具成型工
| 二十五、轴承制造 ||281|橡胶磨具硬(硫)化工
245|锻 工 ||282|涂附磨具工
246|车 工 ||283|涂附磨具检查工
247|磨 工 ||284|有机磨具成型工
248|热处理工 ||285|有机磨具素烧工
249|装配工 ||286|有机磨具烧成工
250|钢球磨、研工 ||287|橡胶磨具混成工
251|锻件检查工 ||288|有机磨具检查工
252|热处理检查工 ||289|有机磨具制块工
253|零件、成品检查工 ||290|有机磨具合成工
254|仪器检查调整工 ||291|有机磨具提纯工
255|轴承试验工 ||292|有机磨具分选工
256|砂轮主轴修理工 ||293|有机磨具磨粒检查工
| 二十六、汽车电器制造 ||294|有机磨具配混料工
257|汽车电器装配工 ||295|硅炭棒成型工
258|汽车电机装配工 ||296|硅炭棒烧成工
259|汽车电器试验工 ||297|硅炭棒镀粒工
260|汽车电器检查工 ||298|硅炭棒精加工工
261|钨触头(白金)制造工 ||299|硅炭棒制品检查工
| 二十七、标准件制造 || | 三十、拖拉机制造
262|冷镦工 ||300|拖拉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八、空分设备制造 ||301|拖拉机装配工
263|钣装钳工 ||302|拖拉机检查工
264|氩弧焊工 ||303|拖拉机试验工
265|盐浴炉钎焊工 || | 三十一、内燃机制造
266|试车钳工 ||304|内燃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九、磨料、磨具制造 ||305|内燃机装试工
267|焙烧配料工 ||306|内燃机装试检查工
268|修炉分级工 || | 三十二、排灌、喷灌机械制造
269|刚玉冶炼工 ||307|水泵装配工
270|碳化硅冶炼工 ||308|水泵装配检查工
271|磨料制粒工 ||309|水泵装配试验工
272|微粉工 ||310|喷灌机试验工
273|普通磨料、原材料检查工 || | 三十三、畜牧机械制造
274|付料工 ||311|颗粒饲料机装配工
275|无机磨具成型工 ||312|牧草收获机械装试工
276|无机磨具浇注(热蜡铸)成型工 ||313|牧草收获机械装试检查工
277|无机磨具烧成工 ||314|农牧车辆装试工
278|无机磨具加工工 ||315|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工
279|无机磨具检查工 ||316|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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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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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十四、收获机械制造 || | 四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317|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工 ||329|茶叶机械装试工
318|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检查工 || | 四十一、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制造
| 三十五、场上作业机械制造 ||330|冷挤压工
319|脱粒机装试检查工 ||331|冷镦工
| 三十六、耕作机械制造 ||332|花健工
320|机耕船装试工 ||333|齿轮箱试验检查工
321|机动插(拔)秧机装试工 ||334|液压元件装试工
| 三十七、运输机械制造 ||335|弹簧制造工
322|拖车装试工 ||336|偶件检查工
| 三十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制造 ||337|油泵油咀装试工
323|装载机装试工 ||338|组合机工
324|花键工 || | 四十二、测试设备及其他行业
325|线切割工 ||339|工具铲齿工
326|装载机检查工 ||340|齿轮工具磨齿工
| 三十九、植物保护机械制造 ||341|增压器装试工
327|机动植物保护机械装试工 ||342|线切割工
328|机动植物保护机械检查工 ||343|平衡工
| ||344|测试设备试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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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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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兵器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6 |发动机调整试验工
| 一、坦克车辆 ||17 |发动机鉴定工
1 |坦克车辆总装配钳工 ||18 |发动机修理钳工
2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钳工 ||19 |发动机曲轴车工
3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工 ||20 |发动机总装配检验工
4 |坦克车辆武器光学仪器装配工 ||21 |发动机附件检验工
5 |坦克车辆武器试射工 || | 三、火 炮
6 |坦克车辆冷作钳工 ||22 |深孔钻镗工
7 |坦克车辆车身体炮塔组合钳工 ||23 |拉线工
8 |坦克车辆总装配检验工 ||24 |电解工
9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检验工 ||25 |火炮装配钳工
10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检验工 ||26 |火炮随动系统装配钳工
11 |坦克武器、光学仪器装配检验工 ||27 |火炮随动系统调试工
12 |装甲试验弹道测速工 || | 四、枪
13 |坦克火工装配检验工 ||28 |枪管打眼工
| 二、发动机 ||29 |枪支装配工
14 |发动机装配钳工 || | 五、弹 雷
15 |发动机附件装配试验工 ||30 |液压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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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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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六、枪 弹 ||68 |单基发射药胶化工
31 |多工位自动机工 ||69 |单基发射药压伸工
| 七、引 信 ||70 |单基发射药第一联动机工
32 |联合机工(联合钻工) ||71 |硝化甘油硝化工
33 |压电陶瓷烧结工 ||72 |硝化甘油接料工
34 |压电陶瓷研磨工 ||73 |双基发射药吸收工
35 |压电陶瓷极化工 ||74 |双基发射药压延工
36 |压电陶瓷测量工 ||75 |双基发射药压伸工
| 八、光 学 ||76 |梯恩梯硝化工
37 |陶瓷熔烧工 ||77 |奥克托金硝化工
38 |陶瓷制品工 ||78 |黑索金硝化结晶工
39 |炉料准备工 ||79 |泰铵硝化粗制工
40 |光学玻璃熔炼工 ||80 |二硝基萘硝化工
41 |浇注压延徐冷工 ||81 |火炸药理化分析工
42 |玻管、玻壳、玻璃熔炼工 ||82 |火炸药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工
43 |石英光学玻璃熔炼工 ||83 |火炸药计量仪器鉴定工
44 |真空熔炼工 || | 十、火 工
45 |等离子焰熔炼工 ||84 |氮化纳制造工
46 |石英玻璃灯工 ||85 |三硝基间苯二酚(二硝基重氮酚)制造工
47 |不透光石英器皿制造工 ||86 |氮化铅制造工
48 |粗磨工 ||87 |黑火药制造工
49 |平面精磨抛光工 || | 十一、防毒器材
50 |球石精磨抛光工 ||88 |混合压伸工
51 |定中心磨边工 ||89 |活化工
52 |真空镀膜工 ||90 |烟雾试验工
53 |精密照像工 ||91 |防毒性能试验工
54 |精密刻度工 ||92 |药板制造工
55 |光学仪器装校工 || | 十二、塑 料
56 |光学零件检验工 ||93 |树脂合成工
57 |光学仪器检验工 ||94 |塑料压型(卷管工)
58 |光学测试工 ||95 |B—201合成工
59 |精密测量检定工 || | 十三、其 他
60 |精密量具、仪器调修工 ||96 |火炮验射工
61 |玻璃灯工(光电器件) ||97 |靶场测试工
62 |荧光屏制造工 ||98 |雷汞制造工
63 |像管装架工 ||99 |火工品试验工
64 |光电阴极制造工 ||100|化学分析试验工
65 |像管测试工 ||101|金相分析试验工
66 |夜视器件检验工 ||102|机械性能试验分析工
| 九、化 工 || |
67 |硝化棉硝化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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