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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4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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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0]07号


  春耕生产即将由南到北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春季田间管理视频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农机在春耕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打好2010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现就做好农机春耕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正值春季田间管理的关键时期。做好春耕生产对于夺取夏季粮油好收成,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巩固农业发展好形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农机化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农时,突出重点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确保春耕生产顺利、安全、高质量完成。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动员,统筹安排春耕备耕工作,为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农民收入不徘徊、农村发展好势头不逆转做出贡献。

二、及早安排,认真开展各项服务

各地要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组织广大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保护性耕作、精量播种、机械深松、节水灌溉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等新技术的示范推广,指导广大农民应用农机化新技术,提升科技水平。要帮助和指导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各类农机,确保在作业前全面完成检修工作。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油料的供应,保证作业所需。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春耕期间农机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产品和配件市场,保护农民利益。

三、加强调度,不断提高农机作业水平

要加快耕播进度,提高播种质量,扩大适播面积。要认真总结去年抗击特大春季干旱的经验,把防御春季干旱作为抗灾减灾工作的重点,务必做到预警要早、反应要快、措施要实,争取主动。要及时发布生产作业进度、天气等动态信息,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信息引导。要积极引导扶持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队,扩展服务领域,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水平和效益。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为困难群众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强化监管,进一步创建平安农机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及早部署好春季检验工作,加大年检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促进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改善。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要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五、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策划春季农业机械化生产宣传报道。要发挥各级的作用,组织多方力量,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为农机春耕备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积极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促进政策落实;要积极宣传农机化作用,让全社会了解、认识、支持农机化发展;要宣传农机化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加快技术普及应用。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2002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 .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 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第十二条 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 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 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 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执行。
  第十八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审计署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1992年6月29日,审计署、国家体改委


为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
殖,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条例》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要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计监督,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机关仍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对投资股份比例最大的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根据需要或审计机关的要求,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组织经委托对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查证后,应将该企业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如有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有权代表国家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的部门或机构的审计监督,以确定国有资产股份的投资收入及其运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