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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4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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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发〔2006〕2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的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新余海关、市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新余银监分局、市广电局、新余市外汇管理局、市邮政局等20个部门为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组成单位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组成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为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牵头。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我市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安排,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汇总、整合、分类、建档,实行反洗钱工作资料备案和共享。

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我市反洗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效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三、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做好我市反洗钱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制度措施;承办组织协调新余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收集、编发反洗钱工作信息;对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与公安部门建立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机制(按公通字〔2005〕15号《关于印发<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的通知》执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

市人民法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及时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按照(公通字〔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对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和处理,研究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制定调查方案;配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管理。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市国资委: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房管局: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研究对我市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参与加强对市内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新余海关:加强对我市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工作方案,加强进出口贸易监测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务局:协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洗钱行为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研究严厉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注册企业分类管理,通报虚假注册企业等情况;履行对非金融行业洗钱活动的监督及可疑线索的通报职责,建立与公安、税务及人民银行信息互通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新余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并将在对银行业进行业务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洗钱问题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外汇管理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黑市以及外资企业、涉外企业中的非法资金交易活动;对涉及违规的外汇业务和行为进行查处。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和新余银监分局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及时掌握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五、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负责召集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六、附则

如遇国家主管机关有统一工作要求和布置,与该会议制度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其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

市和县、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能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依法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能单位了解其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

(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二)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在被检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对用能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建成后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二)对现有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没有采取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三)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五)用能单位没有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或者让未经节能培训的人员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除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举报专查、年度检查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用能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年度检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提前3日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棵琶挥蟹伞⒎ü妗⒐嬲乱谰莼蛘叱街叭ń屑觳榈模患觳榈ノ挥腥ň芫?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节能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在实施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六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办案过程中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检查的进行。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举行听证的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或者情况复杂的,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对两次以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89号)同时废止。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65号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非典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的传播,使我国水路运输和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随着我国非典疫情的缓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正确把握和处理非典防治与水运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水运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了减轻非典对水运行业的影响,把非典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促进水运经济的振兴和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港口法》,继续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全面发展。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以国家主席第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将使我国港口行业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将为港口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港口法》,部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下放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港口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请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的港口尽快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组织实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确定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同时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内河船舶结构调整,改善内河船舶状况,提高内河通航能力,实现水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京杭运河年完成货运量1.5亿吨以上,占内河总运量的20%以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京杭运河已经具备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条件,要通过试点,为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累经验。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线五省一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同时结合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近期部将部署长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并针对三峡成库后航运条件的变化,研究促进三峡库区航运及长江航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继续抓好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月10日视察湛江港时的讲话精神,理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港口优势,促进港口的快速发展。各地要努力探索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步伐,适应运输需求增长的需要。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大连港11#、12#集装箱泊位工程、湛江港铁矿石码头、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工程、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工程、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等重点工程及部分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争取尽早形成生产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二期工程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性工程,要按原计划进度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水路旅客运输需求。

  根据全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利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针对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需求不足的问题,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对港口客运站、客船采取的预防非典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的措施的宣传,增强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在确保各项预防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人员出行或旅游;同时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搞好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的恢复性增长。各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并努力改善港口客运站和客船的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重树水路客运新形象。

  五、改善口岸环境,发挥水运优势,努力为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提供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适应水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水运行业的扶持政策。各地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协调,努力改善口岸软环境,提高口岸效率,促进港口发展。

  水运在能源等大宗散货和外贸运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对非典疫情的逐步控制和消除,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恢复性增长,并将出现更大的运输需求,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运能准备,各港航企业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水运生产,努力为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运输提供保障,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研究建立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总结非典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查找暴露出的不足,针对这次防控非典过程中反映出的管理机制不顺、信息渠道不畅、统计信息不全等问题,加强水运信息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措施、有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信息畅通,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