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4月13日鞍山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10年6月8日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司法行政、房地产开发、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各种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突发案件。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发展专业劳务分包公司。通过在劳务分包公司中建立工会,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情况,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保障人工费按月足额发放,同时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工程款中应当分别标明人工费和材料费;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施工企业的施工验量单、工资单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按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和方式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实行月工资,低于一个月的实行日工资。
第九条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工资保障金预留制度,专项用于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发放。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各自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凭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垫付建筑业企业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垫付行为发生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向拖欠单位追缴。
第十三条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对于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责任方补发农民工工资,责任方拒不履行的,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予以支付,同时要求其在1个月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方应当按照缴纳工资保障金标准的2倍补足工资保障金。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对于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经施工现场公示15日无投诉、上访情况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作为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要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和转包。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工程肢解、非法转包和以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和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十八条 农民工对于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 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 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指定专用账户的;
(五) 其他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限制该工程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直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质监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代码证年检;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施工企业在雇佣农民工过程中发生的逃匿诈骗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施工验量单、工资单或者工资款拨付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97号,公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4年第11期)
附 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目 录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12)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 (12)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1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14)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15)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15)
7.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16)
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17)
9.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8)
1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9)
11.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20)
12.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21)
13.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22)
14.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22)
15.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23)
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23)
17.草种进(出)口审批 …………………………………………………………(24)
18.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25)
19.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25)
20.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26)
2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27)
2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28)
2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28)
2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29)
25.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30)
26.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1)
27.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32)
28.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33)
29.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34)
30.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34)
31.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35)
32.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36)
33.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36)
一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与安全评价审批同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输出国(地区)的投放市场证明
4.输出国(地区)的安全性资料
5.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70日
收费标准:5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三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四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1.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7)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
5.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六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检测情况
3.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5000元/次
(教学、科研单位15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七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8)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11)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13)品种审定证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 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6)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8)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十一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商品种子的:
(1)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2)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5)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6)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6)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7)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3)合资意向书
(4)合同章程(草案)
(5)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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