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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4:4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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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3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5〕2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组织实施,并根据工作安排制定考核细则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目标考核分为3个层面:一是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二是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三是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政务督查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等情况。(三)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七)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按照《济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06〕59号)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五)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情况。
  (二)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协调、督导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看资料。查阅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四)查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安排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时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年度综合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一般,<70分者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等级,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的通知

中宣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宣部、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卫生厅局、爱卫办、建委(厅)、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增加,节假日以及春运期间民工返乡、旅游、探亲的人口越来越多。据预测,今年仅春运期间流动人口将达18.9亿人次。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要因地制宜使用现有的宣传设施,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和列车、长途汽车、客机、轮船及公共汽车、出租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开展健康教育。要将普及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禁烟、卫生防病、改变陋习等知识与法规作为向旅客宣传的重要内容。在不影响客运组织工作的前提下,在各类等候场所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牌或使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摆放或张贴供旅客阅读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广播、闭路电视开展宣传;各类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要有禁烟标志或警语。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并提供适合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和节目。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的指导,提供宣传材料。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了适用于车船广播等使用的春运健康教育广播稿,随文下发,请结合实际组织使用,做到健康教育不漏班次,不留空白点。

三、节假日特别是春运期间,流动人口显著增加,加大了冬春季呼吸道疾病,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结核、肝炎等疾病传播的机会。各部门要根据当地防病工作特点和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旅客健康教育工作,特别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村群众的健康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营造预防SARS、艾滋病等传染病及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良好氛围。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客运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客运健康教育的长效机制,认真组织本地本部门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卫生、爱卫、建设、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协调配合,加强指导。

五、各地各部门要为加强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防病健康教育提供经费支持,加强检查、督导,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保证这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使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成为为旅客健康服务、树立行业新风的窗口。

附件:春运健康教育广播稿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春运健康教育广播稿目录

1、一部电梯使“非典”传染到世界各地

2、感冒流感不相同

3、防治乙肝有办法

4、洁身自爱防性病

5、共同对付艾滋病

6、结核病日话结核

7、春节探亲要避孕

8、春节吃喝有学问

9、饮酒适度应限量

10、烟花鞭炮惹祸端

11、旅途谨防精神病

12、吸烟康寿两难全

13、天冷尤应防煤气

14、近亲结婚悲剧多

15、迷信骗人不治病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5年第534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34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美国辉瑞公司等2家公司的3种兽药产品(见附件1)在我国注册,现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兽药产品目录

     2、苄星氯唑西林乳房注入剂(干乳期)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内外标签

     3、赛拉菌素溶液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内外标签

     4、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内包装标签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备注

苄星氯唑西林乳房注入剂(干乳期)
美国辉瑞公司
(2005)外兽药证字37号
2005.8-2010.7
注册

赛拉菌素溶液
美国辉瑞公司
(2005)外兽药证字38号
2005.8-2010.7
注册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Connecticut株)
德国罗曼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2005)外兽药证字39号
2005.8-2010.7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