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0:5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一步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市营造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等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奖励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奖励级别分为一、二等奖。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获奖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奖励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在年度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为评选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科学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 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完成者。

  (三)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的成果;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科研人员。

   (四)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工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科技人员。

  (五)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和创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科技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奖励人选由地方和部门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各基层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各县区科技局(经发局)或市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初审,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七条 根据评选工作的需要,市里分行业设立专家评审组,负责候选人的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市科技局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审,产生初评人选。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人选和等级的认定,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选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奖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营旅游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品及旅游商品生产等服务,并经审查同意获得接待旅游团队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处理旅游者对旅游定点单位的投诉。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定点单位的初审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旅游定点单位的环境服务设施、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指导评审;办理旅游者对定点单位的投诉。另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复检和抽检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旅游规划;
(二)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设施及管理规范的停车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其经营质量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六)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经过旅游培训,持证上岗,有能用英语为客人服务的人员;
  (七)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服务人员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牌,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普通话标准,实行敬语服务;
  (八)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必须统一使用符合GB/T10001—200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九)有专门负责旅游投诉的人员。

第六条 旅游定点餐馆
  (一)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  
  (二)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并配备空调设备;
  (三)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拼间、面点间、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四)餐馆内的餐位数不得少于60个餐位,餐桌配有转盘、桌布、菜单等;
  (五)厨房墙面瓷砖不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满地面;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两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六)厨师经过专业培训,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菜品有特色,做到质价相符,清洁卫生;
  (七)前厅服务台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游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九)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

第七条 旅游定点饭店
  (一)有15间(套)以上(含15间)可供出租的客房;
  (二)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彩色闭路电视、烟雾报警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75%以上的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全天供应冷热水;
  (五)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设备;
  (六)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七)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卫生间;
  (八)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九)有能够提供会议服务和相应的娱乐健身服务设施;
  (十)设有商场或商品柜台;
  (十一)设有下列服务项目:前厅服务,客房服务,餐厅服务,预定客房、餐饮服务,旅游咨询服务,运送行李服务,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长途电话服务,贵重物品保存服务,打字、复印、代购车票和代发信件服务;
  (十二)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岗位资格文书;
  (十三)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牌;
  (十四)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八条 旅游定点商店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个体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三)有80平方米以上营业厅,店堂宽敞明亮,装修典雅,店面整洁协调,环境良好;
  (四)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五)店内不少于两部市内直拨电话,有男女分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和试衣镜;
  (六)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并具有信阳特色,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商品收费要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
  (八)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第九条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一)工厂(或专门车间)可直接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饭店用品、海外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用品);
  (二)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必须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有较好销路和发展前途的;
  (三)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在国内外获过奖,并且市场前景看好;
  (四)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力量;
  (五)有分设的男、女卫生间,并备有洗手盆、卫生纸和换气扇等设施设备;
  (六)属于省、市重点扶持,创汇多、市场需求量大的拳头产品或稀缺产品,可以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条 旅游定点文化娱乐场所  
  (一)有适合旅游团队观看、参与的文艺节目和娱乐项目,文化娱乐节目要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
  (二)剧场面积应在400平方米以上,舞台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前厅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剧场两侧活动宽应在2米以上,座位数应在100个以上;
  (三)娱乐场所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座位数应在80个以上;
  (四)室内环境整洁,装修典雅;
  (五)剧场有水冲式男、女分设厕所,厕位数应在10个以上,厕所内应有单独的排风设备。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经营管理制度及单位宣传资料各两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消防、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证照或审批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两份(提供原件核对);
  (三)《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证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定检查,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评定意见。不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同意其申请的原因;同意申请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关于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真实的举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给申请单位颁发信阳市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及证书。  

星级饭店(宾馆)具有旅游定点资格,无需再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将定点标志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证书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定点单位应及时解决旅游者的投诉,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定点单位每季度向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接待团队及受理旅游者投诉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等,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旅游定点单位因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一个月按管理权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其改造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其定点资格对。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定点单位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年检复核制度。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旅游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定期向社会推广。

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定点单位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旅游定点单位纠缠、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服务或购买旅游商品,或在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定点条件应予定点的单位不予定点,或者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单位批准其定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初任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评估培训质量,监督培训考核,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指导协调初任培训及与初任培训相结合的有关资格类考试。
  第七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并负责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初任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初任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九条 初任培训教师应主要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条 初任培训对象为经考试录用进入各级税务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其他新录用人员也可参加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分为:院校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A类)、院校非财税类专业毕业新录用公务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人员(C类)三类,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目标是使新录用公务员: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了解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基本职能,能够正确履行公务员义务,行使公务员权利。
  (三)掌握依法行政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培养依法行政意识,初步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四)了解税务机关职能和主要业务工作岗位职责,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程序、方法和基本业务知识、技能。
  (五)树立良好的税务职业道德,熟悉税务人员行为规范,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通过参加相关考试,取得上岗、执法等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税收业务知识等模块。具体课程设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3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基本教材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及其他指定教材。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
  编写或选择其他初任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初任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初任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应继续完成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初任培训以集中脱产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在按规定时间完成集中脱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以到基层实习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A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5天。B类和C类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其中公共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八条 初任培训应在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进行,特殊情况经人事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先到岗后培训,但必须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完成培训。
  第十九条 年度初任培训原则上统一在两个时段进行,上半年一般应安排在3月中旬开始施训,下半年一般应安排在10月中旬开始施训,特殊情况经报税务总局,可根据需要安排。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初任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内容、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初任培训一般实施环节包括:省税务机关负责人授课、公务员宣誓、军训和其他方式的品格意志训练、公共知识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贯穿于全过程的作风培养、各培训阶段的考核、培训结束时的相关资格类考试、结业鉴定等。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初任培训项目组,项目组主要负责: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年度初任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天数、培训对象类别和人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以及需要税务总局协调的相关事项等。于初任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初任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初任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初任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初任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培训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初任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学员考核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初任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经过初任培训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等情况。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8]37号文件及有关初任培训统一教材为依据,建立初任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初任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三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初任培训期间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初任培训相关业务知识模块培训的考试结果。
  第三十一条 初任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按期转正定级,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培训证书
  第三十二条 承担初任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经初任培训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
  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