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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15:3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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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按征用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10--30%罚款”内容,修改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将四十五条第二项中“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将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中“按非法占用数额的10--3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占用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将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中“每月按土地临时使用费的5--10%罚款”的内容,修改为“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沼泽化的,按征用该地的土地补偿费的10-30%处以罚款;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
标准处以罚款”。
六、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2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一些新闻媒体也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发环境事件十分关注,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了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给环境应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的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安全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将防控饮用水安全事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要对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安全的单位,继续加强排查,及时消除隐患。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各项措施。

  二、要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后,环保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防控工作,针对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及时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三、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总局值班室。上报的信息中,要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

  四、对于不按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源受环境事件影响的行为,总局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