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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8:3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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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无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过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国检检联〔1998〕26号 1998年2月8日)

 

各地区商检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通知”精神,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就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1)内的旧机电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国家特殊需要进口的除外。

  二、凡被批准可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中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或收货人)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或协议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复印件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登记。

  对于合同中约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的,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装。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之前,进口单位(或收货人)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正本以及有关外贸单据向到货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见附件2)。

  口岸商检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出具加盖有“已接受登记”印章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一联),并及时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第二联)传递给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通关之后,进口单位(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报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安装和使用。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第一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汽车

  2.摩托车

  3.摩托车发动机

  4.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

  5.电冰箱压缩机

  6.空调器

  7.空调器压缩机

  8.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9.显像管

  (注:上述9种产品自1990年5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家用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热水器

  5.电烤箱类

  6.微波炉

  7.电饭锅

  8.电熨斗

  9.电灶类

  10.电动食品加工机

  11.液体加热器类

  12.录像机

  13.音响设备

  14.个人计算机

  15.显示器

  16.开关电源

  17.打印机

  18.电动工具

  19.低压电器

  20.电焊机

  (注:上述20类产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21.电信终端产品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3.火灾报警设备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5.血液透析装置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8.心电图机

  29.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

  31.汽车用安全玻璃

  32.汽车轮胎

  33.摩托车轮胎

  34.汽车安全带

  35.锅炉

  36.移动式压力容器

  37.固定式压力容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注:上述18类产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

 

  第一联                        编号:

┏━━━━━━━━━━━━━━━━━━━━━━━━━━━━━━━━━━┓

┃                                  ┃

┃                                  ┃

┃________海关:                       ┃

┃                                  ┃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年___月___日┃

┃                                  ┃

┃向___________________商检局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                                  ┃

┃旧机电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配额产品证明》/《进口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

┃                                  ┃

┃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                                  ┃

┃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

┃合同号:_____________,提(运)单号:________。┃

┃                                  ┃

┃                                  ┃

┃                                  ┃

┃商检局:     盖章              经办人:     ┃

┃                                  ┃

┃                        办理日期:      ┃

┃                                  ┃

┗━━━━━━━━━━━━━━━━━━━━━━━━━━━━━━━━━━┛

注:本备案书第一联仅供海关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用,第二联寄收货人所在地商检

  机构,第三联口岸商检存档用。第四联给进口单位(或收货人)。



  开展“带法回家” 拓宽普法新路

  林书设 范功强 范爱金

  大田县地处闽中,为闽南“金三角”腹地,是三明市的南大门。县域总面积2294平方公里,地理结构为九山半水半分田,下辖18个乡(镇),262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人口3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约占全县人口的85%。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法律成为调整人民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农村地域广、居住分散、农民文化素质低、接受能力差等共性原因,造成农村的普法工作相对滞后,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遇事不懂得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有理无理都依赖于宗族势力的较量,致使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为此,如何有效地深化农村普法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办事能力,减少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已成为我县各级党委、政府积极研究探索的新课题。
  2001年,大田一中利用假期率先开展了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效,近两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综治、教育、司法行政几家联合,将大田一中的经验进行推广,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假期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通过让成千上万的学生充任“普法宣传员”,把法律知识传播到其所在家庭的区域中去,取得了非凡的效果,开拓出农村普法工作的新路子,有力地促进广大农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
  一、主要做法:
  (一)明确主题,制定方案
  学生“带法回家”是一项大规模、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普法实践活动,必须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合作、协调发展,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为此,近两年来,该县每年都召开几次会议,对该项活动进行认真研究,周密安排部署,并采取了以点带面、以小带大的方法,将这项活动从一所学校举行向全县各中学全面铺开。今年4月初,针对这项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由县综治委、司法局、教育局牵头召开全县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工作研讨会,参加的对象主要是全县各完中校长与政教处主任以及县委宣传部、团县委、文明办等单位,会上各方广泛交流了去年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情况,并专题研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通过集中讨论、修改、补充、完善,增强了该《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各校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制定出符合各校实际的《实施方案》,为开展好学生“带法回家”活动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搜集资料,努力找“法”
  要让学生带“法”回家,必须有“法”可带,这是整个活动的前提。为此,该县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积极发动各校和学生自己找“法”,如大田一中等校针对本校实际和学生特点,收集资料编印了内容涉及禁毒、环保、打击“六合彩”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材料,特别是在6月26日召开全县打击“六合彩”公捕公判大会当天,通过高效的运作,完成了大会材料的收集、编印,27日就发到了即将离校的每位学生手上,使得打击“六合彩”公捕公判大会的宣传教育效果通过学生向更纵深层面扩展。另一方面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了解各种类型公民的普法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编印出《学生“带法回家”法律宣传手册》分发给各校,使得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具有更加显见的现实意义。
  (三)组织培训,提高素质
  各校均举办了多期学生干部培训(轮训)讲座,主要对象为学生会干部及各班班长、团支书、宣传委员和普法宣传组组长。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中央“两办”《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纲要(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使广大学生干部明确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回家实施“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完成这份工作,全县各中学还利用周末和晚上时间,利用校园电视网组织了多次培训活动,并邀请综治委、司法局、公安局、劳动局、公安消防大队、县妇联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赴各校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辅导学生学法,给学生讲释法律条文,剖析典型案例,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
  (四)誓师动员,明确目的
  为使学生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扎实搞好“带‘法’回家”活动,学校组织召开了以班级为单位的班会,对开展“带‘法’回家”活动的方式、步骤等事项进行了专题讨论,让同学们对“带‘法’回家”有明确的概念和目标。同时,各校还召开了学生“带‘法’回家”活动誓师大会,再次向同学们阐明“带‘法’回家”的目的和意义,激发同学们参加这项活动的热情,增强信心。
  (五)分组编队,确定职责
  为使“带‘法’回家”活动扎实、有序进行,收到较好效果,各校将学生分成若干个活动小组,以家庭住址邻近的同学自愿组合,每个小组一般为5—7名成员,从中民主推荐出一名责任心和组织能力较强的同学任组长,一名副组长,又按各人的写作、口才、书法、美工等专长做了大致分工,使每个小组都成为一个人尽其才、分工协作的队伍,同时他们还将4或5个小组编成一个队,这样若有小组遇到困难时可以互相帮助,在必要时也可以以队的形式开展活动。
  (六)讲求方式,开展宣传
  在普法宣传活动中,各宣传小组普遍采取了先行调查,摸清情况的办法,对所要宣传的对象进行摸底,从中掌握具体的民情、社情,尔后根据不同的情况精心设计各类不同的宣传题材和宣传形式,其做法主要有:
  1、入户宣传,以组为单位深入农村、厂矿、社区,走进家庭解答群众想知道的法律问题,遇有不能立即解答的问题逐个记录。回来后逐条查找法律资料或向有法律知识的当地干部、政法干警、行家讨教,再返回给群众解答。
  2、广播、墙报宣传,结合案例在村广播、宣传栏进行以案释法、法律小知识宣传。
  3、专题报告,在群众居住密集、容易集中的地方,通过召开专题报告会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做法制报告,并在专题报告后以公开问答的形式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4、分发资料,在车站、闹区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宣传小站,把印有法律问答和法律基本常识的宣传单发放给行人或旅客。
  5、游园宣传,利用春节的喜庆气氛,开展春节游园法制小天地法律知识有奖竞猜、抢答等活动。
  (七)认真总结,注重效果
  新学期开学时,每位学生都要带着学校布置的“带法回家”作业回校报到:每个小组带回一份由家庭所在地单位或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鉴定表》,每名学生上交一份参加“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的总结、汇报、感想或征文稿。在班级汇总交流后,各班再推选一个先进小组、三篇优秀文章参加全校评选,尔后由学校按初中段二篇、高中段每百人一篇的比例向县里推荐参加“与法同行”的征文比赛活动。各校及时召开全校性的“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成果汇报会,并对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加以表彰。同时,各校就此还专门出版了各类的墙报、宣传栏,展示了学生在“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县有关部门也适时地对学生“带法回家”进行总结表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的效果。
  二、活动效果
  (一)推动了普法工作,促进了社会稳定
  该县的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被许多干群称为“大田县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普法宣传活动,放假期间,无论是乡村、厂矿还是城镇社区,处处都有中学生宣传法律的身影,全县所有单位的宣传栏、板报栏几乎都留下学生们宣传法律知识的字迹,一位政法干警感慨地说:“学生带‘法’回家,教育面大,影响深远,很有意义。”同时,由于学生要宣传法律,自身必须先学法律;要求别人守法,自己更要带头守法,所以这次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正如一位村干部所说:“往年放假学生闲着没事干,赌牌、酗酒、打架等事时有发生,现在中学生带了个好头,学生们忙着走家串户,上街宣传,假期闹事的少了很多。”大大地推动了普法工作,稳定了社会治安。
  (二)拓宽了教育渠道,构筑了“共育”工程
  “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引导了许多学生为普法宣传向自己的父母、向当地的政法干警、行家乃至普遍百姓讨教,无形地调动社会各方来共同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使教育进一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育”工程,为“共育”活动拓宽了渠道。学生们的普法宣传也给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和家长们带来了思考和启迪,大田一中高三年段的一位学生家长说:“这次活动内容很好,我们全家人成了孩子的第一批听众,也深受教育。从这件事,我们第一次感受到孩子长大了,有了社会责任感,我们更应该关心孩子。”
  (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了农村发展
  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发现了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弊病,更加明确青少年肩负的使命。赴文江乡小组在宣传《劳动法》后,原先拿不到工资的民工们在学生的指点下,以法律为武器,向老板索回了工钱;赴汉口村小组宣传了《婚姻法》后,一位屡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妇勇敢地诉求离婚,施暴的丈夫听了《婚姻法》宣传后,也在乡干部面前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请求妻子原谅……许多学生在汇报中写道:当我们用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为群众带来“实惠”、讨回“公道”而深受村民感激时,自己也就更明确了“治穷”要“治愚”、想“致富”要“懂法”的道理,改变了自己“两耳不闻窗外事,闭门只读圣贤书”的做法,树立了“人民让我学知识,我学知识为人民”的志向,懂得了怎样去创造人生的价值,怎样做一个高尚的人。一名中学生在感想中写道:为了印发材料,我们几乎花光了自己本来就不多的压岁钱,但却给群众带来了“法”的阳光,并借助法律化解了一次又一次的矛盾纠纷,看到他们脸上的笑容,听到他们的赞许话语,我们觉得很有价值。
  (四)提高了学生素质,培育了新型人才
  下乡宣传锻炼了学生,培养了他们创新的能力,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各项专长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增强了他们的生活自立、自理能力。无人监督的工作环境,严明的工作纪律,使学生们更懂得如何自律、自重。从各方反馈的信息我们了解到:几万名学生三次下乡前后两个月,没有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的事件,学校没有听到不良的反映。普法宣传活动使学生亲身体会到:要做高素质的新世纪人才,不光要有文化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同时还要会写、会说、会画。在活动中,许多学生学会了社交、调查、采访、摄影、编辑板报、录制广播节目、宣传演讲和用电脑编制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当他们的宣传工作受到群众欢迎时,许多学生由衷地说:我们不仅要有一腔热忱、满腹诗书,还要有一张“铁嘴”、一手好字,并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这样将来才能立足社会……学生返校后,校园电视台新辟的“本周说法”、“道德建设”栏目就是学生们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制意识增强的最好写照。
  原先有一些对学生“带‘法’回家”普法活动不置可否的一些部门领导干部,在看见学生们的社会实践成果汇报时感慨地说:“我们原来认为学生只是走走形式,应付了事,没想到他们的热情是那样高,工作是那样认真,效果又是那样好,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家长也激动地说:“感谢学校组织开展这样的活动,让我们重新认识了孩子,找到教育的契机。”社会各界更是盛赞:中学生“带‘法’回家”,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小组带动一个片区,普及了法律知识,稳定了社会治安,深受群众欢迎,真正做到了“满意在普法,宣传做到家。”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 大田县人民法院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