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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时间:2024-07-21 23:5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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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53号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函》(黑政函[2000]1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领导牵头、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与标准,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执行。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并编写《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黑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

生态省建设应突出重点,包括: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面向21世纪的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管理程序,《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黑龙江开展生态省建设,将在全国起到示范使用。希望在实施中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特别要在编制生态省规划、确定建设指标和标准等方面注意总结提高。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5〕 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6+3”工程重点项目调度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力推进“6+3”工程,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度范围:“6+3”工程中市政府直接调度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三条 考核对象:重点项目市直责任单位。
第四条 调度及考核内容:重点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落实情况;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情况;项目进展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调度办法: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调度工作。原则上一月一碰头,一季一调度,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
1、各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项目完成月报表。
2、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领导小组也可不定期碰头、调度或现场办公,研究问题,推进工作。
3、前期项目主要调度投资主体和资金落实、相关手续办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建设项目主要调度资金争取、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考核办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在月报表和定期调度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类型、对照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工作每年1月底前完成,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表彰办法:根据领导小组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表彰对象:
1、重点项目完成任务好、考核成绩前3名的市直责任单位。
2、重点项目中投资额大、牵动性强、进展情况良好的项目责任单位。
3、未列入调度的“6+3”工程项目,项目进展快、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
对在“6+3”工程建设中大力支持、积极协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 “6+3”工程项目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单位报送下一年的“6+3”工程项目;年初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确保全市“6+3”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亿元左右。
第九条 列入“6+3”工程的项目,优先协调土地使用指标、环保控制指标、国债资金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等。
第十条 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度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