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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5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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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 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二)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再由评查小组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如次年案卷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记分标准,由评查机关在评查前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从优待警,看上去很美
——监狱警察权利琐谈之一
张 晶

近几年,因为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特别关注罪犯权利,对监狱警察的权利关注明显不够,我甚至由于提出了“囚权主义”的主张,引起了监狱警察同行的误解。一些同行认为,我没有把警察的权利放到应有的位置;还有的认为,我刻意研究囚权,而漠视警权;更有一些熟悉的警察朋友,建议我进一步关注警察权利。
其实,我在研究囚权之初,就十分关注警权的问题,甚至,还专门就年轻警察的权利问题像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案。只是由于积累不够,精力不够和思考不够,而把警权问题,暂时搁置在了一边:继续思考、继续探究。应该说,这次对警察权利的研究,契机缘自于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社的“黄丝带项目”,把本人的课题“监狱的权利视角”列为了“一级课题”,给予经费、更是关于给予了精神的鼓励,所以,使得本来还要推迟的研究提前启动。
仔细分析和反思,近些年的对警察权利的研究情形和一些人对我研究的误解,盖因我的研究,一是,单纯的关注了监狱警察的对立面,由于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囚权,所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冷落警权(当然,二者是不矛盾的,问题在于,一些警察及其警察的领导者对这个问题的对立化)。二是,我的研究本身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使然(尽管,在我们当下很大的研究,需要、非常需要“片面的深刻”)。三是,警权问题,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狱事业的发展,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发展。在实质上看,警权的问题并不是非常的突出。尤其是“从优待警”落实比较好的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即使是在欠发达的省区,从优待警的口号也开始得到实质性的贯彻,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四是,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警察是强势,研究警察权,那是不可思议的事。所以,即使在监狱理论界,也很少有人涉足警察权的研究,更缺乏深层次的研究。
那么,为什么警权问题明明有了很好的保障,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变化,而我们的警察还“不知足”呢?仔细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上述的阐释,我们都把警权简单化了,或者说,我们把警察权力和警察权利混为一谈了。
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大连监狱谢红军带给我们的耻辱,邵东监狱带给我们的困惑。
我们在痛定思痛时,我们深知从优待警之痛。
那是前些年的事了:一个省的监狱,无法支付给警察的工资,就发给与工资等量的囚犯养的鸭子;同样,在相距千里之外的另外一个省的监狱,发与工资的办法,竟然如此的相似:等量的茶叶,作为警察的工资。如果,他们把“鸭子”、把“茶叶”卖出去了,警察的工作就有了保障;如果,卖不出,我们的警察的生活就难以为继。
同样是在若干年前,我接待一个来自东北,并且任职于监狱领导岗位的朋友,在闲谈时,他无意之中叹息与无助,让我感叹莫名。
他任职的那个监狱,警察不能按时领到工资,不能报销医药费,不能报销差旅费,甚至还要支付追捕罪犯的差旅费,而不少警察的妻子下岗,并且难以再就业,他们面对孩子上学、医疗等本不应该由他们家庭、个人承付的费用时,他们面临着一个困难和痛苦的抉择:警察妻子为现实所迫、所逼,而走上了“坐台”的辛酸之路。并且,这不是个别现象。
当时,我听到了这样的“故事”,除了辛酸,还有就是警察的汗颜与无地自容。甚至,即使我写下上述文字时,我还倍感无颜和心中充满义愤。
这难道是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应有的处境吗?这难道是“攀登十八盘的勇士”所得到的待遇吗?这难道是“守住火山口”、“看好炸药库”的警察的代价吗……。
也许,我们很容易的给出对策:监狱体制改革到位了,警察的地位就提高了。
其实,问题远没有这么的简单。我清楚地看到,在某省的规范性文件里,这样的要求:凡是监狱发生影响本地区、全省的重大事件的,对监狱一把手和分管改造的领导,罚款1000元——3000元。我们无法对这样的规定给出政治上的批评和指责。但是这样一个严重违法的规定,我们竟然可以让其大行其道,甚至作为经验来推而广之。
也许,我们说,警察的这些权利,随着监狱事业的发展都能从根本上解决。
但,我们同样会招来更让我们倍感困难的问题。
在囚犯权利日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警察的权利受到了管理对象——罪犯的挑战。警察的管理权无法行使,教育权无法体现,警察的人格、尊严被贬损的情形时常发生。而警察屈服于上层的管理,逼迫于外界的压力,不得不委曲求全。
其结果,是警察的心理、工作、学习、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共同构成复合的压力结。
我们说的警察8小时的工资,12小时的工作时间,24小时的工作压力,365天的责任。这是一个严重责权利相背的数学式。它的解,应该是什么呢?除了警察的身心疲惫,还可能有的结局就是英年早逝。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破解这样的谜局:让警察的责权利更加的协调一致,如果责权利无法一致的情况下,让他们减轻压力,让他们能尽可能的休息多一些时间。
其实,我们已经知道,警察所需要的哪里是从优待警,而是作为一名警察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温饱权;所期盼的也是起码的待遇,而不是从优的问题。至于人们为公务员请求的体面的生活,对很多警察来说,那是高不可及的奢望。
当然,在未来,警察面临更为艰巨的挑战和考验一定是,能力的危机和本领的恐慌。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归结为警察的权利,一定是发展权。
综上所述,警察权利体现为
——经济权利,但绝不仅仅是经济权利。
——休息权。这项权利,目前为监狱机关对警察诸多的政治要求所侵占,如奉献精神、牺牲精神、拼搏精神等。
——学习权。监狱警察,普遍面临着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作为监狱机关对警察的继续教育和警察本身的继续学习、终身学习至关重要,但是,学习的问题,常常被警力不足和经费不足所困扰。其实,在当下,更多的是被传统理念所制约,认为,一张文凭管终身的认识在不少的警察乃至于领导层面存在着。
自然也包括——权利维护权(救济权)。
以及其作为警察特定身份对罪犯管理教育的权利。
和监狱警察作为社会重要一员的其他各项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自由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等。
由此,我们很清楚地把握,警察权不是一句简单的“从优待警”的口号,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高警察待遇的问题,而是从体制、机制到制度的全方位、多层面的系统工程。
如果说,过去由于监狱工作的经济压力大、工作要求高,我们还无暇、无力顾及,那么,现在则是到了无法再推拖,无法再推后,无法再推卸的时候了,因为,从优待警直接关乎监狱工作的成败。
如果我们一定要模仿当下流行的词汇来形容对从优待警的认识,那就是:
从优待警是一项政治任务、政治要求;
我们一定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从优待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口腔、正骨按摩等科医生和翻译各一名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方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许澄骅              法拉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