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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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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2月22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五章 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私营企业中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凡在私营企业中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组成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作。
在建立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依法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至5年。
私营企业工会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十条 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1人;职工人数不足200人的,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工会主席1人;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应按3‰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筹建的同时,应支持职工筹建工会;已经开业的应支持职工在6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政府有关部门应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工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
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所在的私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不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有权到生产、工作场所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凡发生企业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有权依法与企业交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协同有关方面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裁员、辞退职工,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以及对职工搜身、侮辱人格、体罚、拘禁、殴打、摧残等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依法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对企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湖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会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企业管理。
私营企业在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和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私营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参加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工人阶级优良传统教育,增强职工的国家主人翁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文化和技术,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协助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四章 劳动关系的协调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依照国家有关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解决,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经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部门,同时由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据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与企业依法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就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举行的协商谈判,一般应定期举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就其它有关重要课题举行的协调谈判,可根据需要随时举行。通过协调谈判取得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协议或会议纪要。
协商谈判必须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利益兼顾、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协商谈判的内容事先由双方商定,企业应为工会和职工代表就协商谈判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方便。
协商谈判代表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确定。工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委托人担任,企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等突发事件时,工会要参与做好调解工作,并与企业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上级工会应指导和帮助私营企业搞好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协商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同同级劳动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五章 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他们在任职期间个人无重大过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后,其劳动合同从当选之日起暂时停止履行。企业应当保留其企业职工的身份,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时间应
顺延至其不再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后再履行。职工担任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合同期可以延长至任职期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还应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劳动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等,享受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每月可以有两个工作日脱产从事工会工作,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其工资、奖金、补贴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工会活动的人员,其工资、奖金、补贴由企业照常支付。
第三十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企业工会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工会的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或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筹建工会的;
(三)随意撤销、解散和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机构的;
(四)拒绝向私营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五)未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或擅自辞退、开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的;
(六)拖欠、拒拨、侵占、挪用工会经费或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的;
(七)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
(八)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它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工会财产和经费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22日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财会[2011]19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规划》的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于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会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总结“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分析“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我国会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财政工作大局,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并得到有效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构建完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深化政府会计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认真贯彻《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入实施做大做强“走出去”战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发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制定发布《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会计理论研究硕果累累,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中国会计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全方位展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向纵深发展。

  “十一五”时期会计工作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从经济财政工作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的会计管理机制,在会计工作中充分保证公共利益要求。三是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出了若干会计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了会计体制、机制、制度和理论的不断完善。四是坚持务实高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科学分析会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多项会计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五是坚持开放合作。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国际会计事务,不断提升中国会计在国际会计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会计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仍然薄弱;会计信息综合利用程度不够高,会计信息尚未得到市场的充分应用;会计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人才缺乏;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信息化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作用有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结构布局还不够合理,人才建设、品牌建设、诚信建设、治理机制建设、国际网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会计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和对实践的指导不够,学术研究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与协同创新有待加强。

  二、“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会计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从国内看,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化标准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推动其有效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务公开的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政府会计标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贯彻“走出去”战略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为加强会计人才建设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管理工作。从国际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逐步增强,有利于我国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全球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助推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稳步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

  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不利因素的制约。从国内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法制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压力的增大,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求进一步推动会计理论创新。从国际看,后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增长模式将出现深度调整,为应对后危机时期的挑战,要求我们扎实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通用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推动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需要我们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的关键历史时期,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努力开创会计工作新局面。

  三、“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定不移地围绕会计法制、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鉴证、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会计指数、会计理论研究等重要领域,实现会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会计体系:

  一是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推进依法管理,发挥地方、部门、基层单位和会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系。

  二是不断完善和强化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及其他国际标准持续趋同,并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体等效的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构建由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的我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三是健全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贸易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相适应,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能够持续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系。

  四是健全以会计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为指导,能够全面提升会计队伍业务素质、诚信水平和结构优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体系。

  五是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会计管理体系。

  六是健全既具中国特色又有国际影响,对会计教育和会计实务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

  四、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1.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树立法治理念,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等的修订工作,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管理办法,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和管理,提高会计法规制度建设质量。

  2.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制度体系,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强化会计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做到会计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会计法遵从度。规范会计行政许可事项,树立会计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五、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

  4.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情况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深入开展相关会计准则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产品成本相关制度。

  5.建立健全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和加强小企业会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小企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防范小企业信贷风险,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适时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构建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在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6.全面实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在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在小型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有序的格局;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创新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监管手段,加强企业会计标准后评估工作,总结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分析工作,探索开展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年报分析工作,研究开展小企业会计信息采集、分析工作,通过后评估促进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提升会计管理水平。

  六、大力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根据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医院、高校会计改革成果,全面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整合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

  8.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建立健全以满足政府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需求为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基本准则、若干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9.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标准体系。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或制定相关会计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10.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配合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持续跟踪了解基金会、社会团体以及民办医疗、教育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新业务、新情况适时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七、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推进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

  11.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以立足财政部门职责、突出行政事业单位特点为基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预防违法违纪腐败行为的发生。

  12.抓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推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广泛地发挥作用。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地方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进展情况,确保企业平稳有效实施。发挥中介机构在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深入参与的作用,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鉴证、咨询服务。

  1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经验宣传推广。通过有奖征文、经验交流、知识大赛等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社会形成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自觉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总结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制度建设问题。

  八、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为会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助力

  14.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根据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努力实现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规划指导并组织推动,单位主动参与并具体实施,社会积极响应并相互配合,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

  15.推进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成立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会计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形成一套涵括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会计工作相关业务流程的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扎实推进通用分类标准在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平稳实施,逐步推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全面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稳步推动通用分类标准在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其他监管领域的扩展应用,提高会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能力。

  16.加快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整合提升内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准则制度信息化、内部控制信息化、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化等,为对外报告和内部管理提供更有力的决策支持。

  17.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内部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18.逐步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为了实现会计信息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逐步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统一相关会计信息平台,以详细标记的企业会计信息为基础,促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简单经济、易于理解、方便使用的企业报告数据,并为宏观经济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持。同时,逐步培育一个为相关单位提供软硬件产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服务质量上乘、社会声誉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

  九、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19.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规模实现新跨越。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规模、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从业人员队伍大幅增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人才基础进一步夯实。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行业总收入再翻一番,执业注册会计师达到12万人左右,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达到600人左右,适应高端性、前沿性新业务需要的优秀骨干人才达到5000人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好地适应资本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0.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继续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着力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市场定位各有特色、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业务竞争公平有序的合理布局。坚定不移地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重组、强强联合,积极稳妥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多元化、产业集群集团化发展试点,有效发挥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重组联合中的引领积聚作用。

  21.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监管严密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适应资本市场发展要求,建立准入条件与业务考核相结合,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公平竞争的证券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升级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监管效能和行业服务水平。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持续符合设立条件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加大总分所一体化情况和执业质量检查力度,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

  22.加大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将注册会计师行业列入我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落实相关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在优秀人才引进与合理流动、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国际服务贸易供需对接、税收政策、境外执业、外事外汇、服务收费、执业壁垒破除、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特别要针对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做大与做强并举、品牌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并进,使至少3家本土大所迈入世界前20强之列,至少10家本土大所在境外设立100个左右业务机构,初步构建品牌标识统一、资源信息共享、质量监控一体、管理运作高效的全球执业网络,显著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全球会计行业中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

  23.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新领域。积极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低碳环保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国际服务贸易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基本建立公立医院、高校、公益性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深化、做实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和转型升级,审计、咨询、税务业务全面协调发展。以中外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加快推动我国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从事上市公司会计审计业务。

  24.全面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治理机制建设。始终把诚信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更有尊严、更受尊重、更值信赖的现代高端专业服务行业。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鼓励、引导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逐步采用普通合伙制,依法规范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着力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加强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扶持,促进管理制度与信息系统的有机融合。在推行合伙制的过程中,大力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合伙人责权利的统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各业务部之间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统一。

  十、全面实施会计行业人才规划,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25.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依据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框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标准,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健全会计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机制,重视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强化各类别、各层级会计人员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境外会计资格市场准入,加大会计市场监管力度。

  26.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现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增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规范高级会计师考试与评审办法,建立科学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继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考试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考务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考试流程,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厉打击考试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研究借鉴国外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经验,推进考试形式、考试科目和试题客观化改革,积极推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国际认可进程。

  27.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实行会计人员分类继续教育,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实际效果。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探索远程网络化教学等现代化培训方式。采取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坚决打击继续教育机构乱收费、虚假培训等行为。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8.加快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按照促进科学发展的会计人才观要求,进一步落实《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加快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淘汰、使用等机制,使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成为长效机制。推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制度、会计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比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做法,大力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开展青年会计英才计划。

  29.推动会计人才流动配置。从会计人才岗位特征和能力结构出发,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形成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的动态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金银榜”发布制度和考试后跟踪评价机制,加强会计人才库建设,促进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跟踪市场动态,提供供需信息,发布会计人才需求变化趋势报告,为用人单位和广大会计人才提供形式多样、切合需要的交流服务,积极推进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

  30.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参与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的职能,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设立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31.推动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的需求,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加大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会计教育的实务导向。推动出台高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和会计博士专业学位,促进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稳步扩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积极推动会计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双向挂钩”。

  32.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评选表彰机制,规范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提高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度,并推动实现全国会计人员评选表彰与国家级劳动表彰奖励相衔接。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依法健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大力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3.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完善代理服务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电算化工作模式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模式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规范,确保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4.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通过采取资金、账务“双委托、双管理”的模式,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实现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达到村级各项资金和日常开支的规范管理和规范使用。

  35.加强农村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对村出纳(报账员)和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逐步实现村出纳(报账员)经民主程序产生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制度,逐步做到代理服务机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重视和加强农村会计人员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会计人员体制机制。

  十二、加强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36.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围绕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着力推动会计及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会计指数、环境会计、上市公司国际板审计及跨境监管合作、会计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等相关问题研究。在合理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鼓励结合中国实践进行会计理论和方法创新,努力增强会计学术活力,促使会计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影响。

  37.组建政产学研战略联盟。以高校为依托,以产业为载体,通过组建若干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中心,发挥高校师资、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利用有关企业应用实践便利、消化吸收迅速、信息反馈准确等条件,搭建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平台,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理论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促进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良性互动。

  38.加强会计学术队伍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在会计理论研究领域的主导作用,实行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机制,同时发挥全国各省级会计学会的基础作用,实现各级各类会计学会之间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共同提高的发展目标。搞好会员服务,充实会员服务内容,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搭建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和有关方面之间的交流互动平台,为推动会计理论繁荣和学术进步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深化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中国会计国际影响力

  39.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各层面事务。充分发挥中国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争取加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世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等平台,共同研究专业技术问题,协调立场,交流经验,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工作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顺应我国企业“走出去”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通过中欧财金对话、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机制,努力实现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推动中美会计准则等效相关工作,探索与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会计准则等效工作;扎实做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工作,携手各有关新兴经济体国家,共同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40.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组织的联系与沟通,推荐更多优秀人才在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任职;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在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和公共审计监管等效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会计服务市场对等开放;积极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和国际会计公司依法有序“走进来”,构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相互促进、监管到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大格局。

  41.深化会计信息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与XBRL国际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其他国家会计信息化标准或电子财务披露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财务报告领域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和国际合作项目,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持续趋同,推动XBRL国际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相关国际组织认可通用分类标准,使通用分类标准和据此生成的我国企业XBRL数据得到国际主要资本市场认可。

  42.充分利用我国学术界与美、加、韩等国会计学术交流机制。积极扩大与美、欧、亚、澳等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内容,努力提高中国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全方位提升中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十四、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扩大对港澳台会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43.持续深化与港澳台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工作。按照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持续等效工作机制,继续相互交流两地会计审计准则最新进展并研究对两地准则持续等效的影响,深化两地会计审计磋商机制。加强与澳门会计界的联系和交流。根据大陆与台湾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就海峡两岸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等问题与台湾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与磋商;充分利用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等,做好与台湾会计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服务好两岸经贸,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44.不断加强与港澳台注册会计师行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扩大合作成果、实现互利共赢。

  十五、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45.不断健全会计管理体制。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特别是市、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组织开展各类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与登记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做好会计准则制度、企业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实施情况的信息搜集汇总分析等工作。

  46.进一步促进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与会计工作组织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考试中心、协会、学会、监督检查机构、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等机构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上下左右关系,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整体服务效能的会计管理体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7.加强会计管理队伍素质建设。“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加强对全国各级会计管理机构队伍的指导和管理,计划对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中央会计主管部门会计管理人员轮训一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对会计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8.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巩固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地位,推动《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49.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计行业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报道宣传《规划》的有关内容,为加强会计管理、深化会计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

  50.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12/01
  【内容分类】人防
  【发布文号】9--26号
  【备  注】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6号公告公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正  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活动。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领导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邮电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担负组织管理各项人民防空建设的任务,战时担负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人民防空。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上以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比例的确定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KG2]费用。

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人民防空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

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进行。重点加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建设,其他城市应当结合本地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重要经济目标实行防护。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综合性演习;专项防空袭演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

(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标准,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凡符合下列标准,均应结合地面建筑同时修建平时民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7 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总建筑面积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KG1]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宾馆、商场、文体娱乐场馆、候车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现行造价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员掩蔽工程。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KG1]制定。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和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前,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工程定额和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做出认定。

第二十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所有单位使用和受益,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的人员掩蔽工程,平时由投资该项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或受益。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检查,加强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禁止擅自拆除。

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在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必须补偿建设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和堆放物品;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以及其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或者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须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通信网和防空警报所需线路,由邮电通信部门优先予以提供,并确保畅通。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用于战备的专用无线电台所需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无偿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定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依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罚款处罚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5%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依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罚款处罚,对个人处1 0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的人防工程,做出合格以上质量认定的;

(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办理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各类申请,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

(三)管理不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KG2]毁的;

(四)滥施处罚、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